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中标结果公示
异议和投诉问题的复函 安徽省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标结果提出异议和 投诉问题的函》(皖发改公管函〔2018〕139号)收悉。经研究, 现就来函所询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 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 中标的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曰内 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 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0号令)第六条进一步规定了中标候选人公 示应当载明的内容,以及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根据以上规定,由于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环节已经充分公布了 中标候选人的信息,并保障了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 议的权利,因此中标结果公示的性质为告知性公示,即向社会公 布中标结果,《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实施条例》及10号令 均未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对中标结果公示提出异 议。 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 诉。据此,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中标结果公示,以及 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监 督部门投诉。 特此函复。 file:///C:\DOCUME~1\ADMINI~1\LOCALS~1\Temp\ksohtml\wpsE3.tmp.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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