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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引用第1楼fyxx2008于2007-11-30 14:59发表的: 13号令第46条规定:经核实属提供虚假质疑的,主管部门可以对质疑人提出警告;提供虚假质疑、情节严重及影响该招标项目工程进度,对工程造成损失的,主管部门可对其进行警告并予以公告。商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商产发[2007]395号)中第36条又进一步规定规定:投标人无效质疑六个月内累计超过两次、一年内累计超过三次的。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子以公布。招标人和招标机构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主管部门公布的质疑信息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由此可见,投标商如无端质疑,将付出惨重代价。在我的经历中,还没有遇到投标人严重的无端质疑,有的投标人提出的质疑如不符合规定,进行解释后,他们也就不再坚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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