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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采购人“急用” 不该破坏规矩z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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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12-25 16:22: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怎么非得认这个‘死理’儿不可呢?试想,如果我们根据法律宣布废标后再重新招标,他们还会犯这样的错误吗?当然不会。而人家的实力是明摆着的,没了错误,人家有实力,一样会中标。你就别较劲儿了……”在收到投标人F公司的质疑信后,某招标公司老总给F公司的法人代表打去电话,“苦口婆心”地劝说。

  但适得其反,招标公司老总的“劝说”激怒了F公司的法人代表:“谁说C公司就比我们强,重新招标他们就一定能中标?要这样说,我还就非认这个死理了,如果你们不重新招标,我绝对会投诉你们!”话毕,F公司法人代表“啪”地挂了电话,招标公司老总愣了半天才缓过神,开始担忧起来。

  2007年1月16日,受采购人委托,某招标公司就当地民政局信息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监理进行公开招标,截止开标前,共收到了5份投标文件。开标后,出现了一个又一个“意外”:B公司承诺书上的报价少打了一个“万”字;C公司的投标文件居然没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盖骑缝章;更荒唐的是,D公司的投标文件中竟然装有招标文件。根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这三家公司都应为无效标。但是招标公司考虑到,一旦排除这三家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将造成“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不得不废标的情形,重新招标将不能满足采购人“急用”的寻求。考虑再三后,招标公司认为,这三个公司的“错误”不算太严重。于是选择了对C公司、D公司的“错误”忽略不计,让“B公司”对其承诺书进行澄清。开评标活动得以顺利进行……最终,C公司以其优良的技术和合理的报价胜出。之后没几天,便出现了文章开头的一幕。

  透过这个案例,有四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应遵循什么原则?二、招标代理机构能否因为采购人“急用”而对投标人的失误忽略不计?三、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注意什么?四、投标人如没中标的可能,还有必要依法维权吗?

  “实质性”内容不能澄清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但投标人的澄清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上述案例中,如果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承诺书上的报价为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招标公司就不该让B公司澄清疏漏的问题。

     “急用”也不该破坏规矩

  在实践中,不少代理机构都会遭遇采购人说“急用”,要求代理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的情况。为了能获得采购人的信赖和认可,一些代理机构常常会铤而走险,违规操作。对此,业界专家提醒,根据《办法》第五十六条,“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投标文件”、“不具备招标文件资格要求的投标文件” 都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标处理。而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如果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了“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况时应予废标。因此,即便是采购人“急用”也不该违法违规运作。一个不讲法则的市场,供应商会没有安全感。没有供应商的积极参与,招标公司也难以顺畅代理。

  投标前勿忘最后把关

  业界人士说,在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中,投标人因为小小的疏漏而功亏一篑的案例已经不是第一起,只是在这次招标中,比较集中罢了。对此,业界专家建议,投标文件的制作最少应由两个人负责。在开始制作前,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文件制作完后,应反复检查,装订时也应尤为用心。投标工作是一项繁琐而细致的工作,而一个人的精力是有限的,“看”东西难免有“盲点”,面对自己的“作品”,更难发现错误。因此,在投标前,最好再由专人最后把关,避免不应有的失误。

  无法中标也应依法维权

  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指出,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时间还不是很长,但其法制化进程是有目共睹的。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离不开供应商的积极支持和维护。如果只因自己没机会就视“代理机构的违规操作”而不见,那最终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一次没机会不等于永远没机会,而如果没有健康规范的政府采购市场,一些有实力的供应商将永远没有机会。因此,不能中标也应依法维权。

来源:采购信息报
我没有勇气看透这人生,但我有勇气面对它。 qq:8515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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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7-12-26 09:09:09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
这个案例应该比较普遍
但是却是相当严重的问题
它违背了招标最基本的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
必须引起业内对此问题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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