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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错误,中标已发,项目进场,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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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9-10 08:30: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经过公开招标,已签施工合同,且已实际施工到正负零。现发现评标专家在评审过程中评审错误,影响评审结果,后续如何妥善处理,以确保项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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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7 天前 |只看该作者
这个问题提的很有典型性,实质上是属于中标项目已经签属合同开始实施后又发现了中标过程中的问题不应当中标如何处理的问题。
      这个问题的处理应当先把问题拆分一下分别进行分析:
一、招标项目中标完成后又发现问题可否宣布中标无效?
    处理的法律依据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这个问题又分成两类:一类是招标投标评标过程中出现问题应当予以处理,可能是相关错误责任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后果,但不一定导致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另一类是发现的问题严重,产生了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问题分类和处理结果可以依据上述两个法规详细进行分析确定并做出处理决定。上述两个法规中详细对招标过程中的问题做了分别的定性和处理要求,不再详述。
    如果处理决定没有导致中标无效,原有中标合同可继续履行,不受影响。如果处理决定导致中标无效,就会影后中标合同的履行。
二、当有关招标监督管理部门对招标投标评标中发生的问题做出中标无效的决定时,就要考虑中标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
    这类问题又分成两类,一类是中标合同刚开始履行,可以撤消,这是就可以按招标法规的要求重新招标或评标。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再一类是中标合同已经履行了很大一部分甚至已经履行完成怎么办?这是发贴人现在最关注的问题。
    这一类问题首先要确认中标无效是否导致合同无效,涉及招标法规与民法典合同部分的交叉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中标无效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下一个问题是施工合同无效后现有在建工程如何处理?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因为不了解项目的具体情况,做了一个粗浅的框架分析,供发贴人参考,欢迎提出宝贵意见。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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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5 天前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为确保项目合并,将中标单位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予以结算,终止合同。重新招标。依据如下: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30号)
       第八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行招标。
   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主席令第45号)   第155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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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6:57 |只看该作者
heluhua 发表于 2024-9-13 10:15
这个问题提的很有典型性,实质上是属于中标项目已经签属合同开始实施后又发现了中标过程中的问题不应当中标 ...

非常感谢回答。具体情况是,本项目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否决了两家投标人甲和乙后,排名第一的丙公司中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进场施工(正负零)。半年后,监督抽查发现否决甲和乙公司废标不正确,不应否决,如不否决,实质性改变排序,丙公司不一定中标。请问,这时候发现,能纠正评标错误吗? 在上述现实情况下,是责令招标人组织原评委重新评标?如招标人不执行的,认定评标无效、中标无效?拒不改正的,再责令重新招标吗?还是,处理评标委员会即可,不再纠正?(合同签订、进场、施工许可已经办理)谢谢!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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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7:03 |只看该作者
heluhua 发表于 2024-9-13 10:15
这个问题提的很有典型性,实质上是属于中标项目已经签属合同开始实施后又发现了中标过程中的问题不应当中标 ...

这里有几个时间点需要考虑。1、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合同签订,进场了,正负零。发现评委否决投标错误,还需要纠正吗? 2、如果在中标通知发出前发现,或发出后未签订合同未进场施工无办理施工许可吗,也可以强制纠正还能做到。3、合同已经签订进场了,时间过去怎么长,有必要纠正吗?是否仅处理评委即可?不处理是否合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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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昨天 08:14 |只看该作者
1、从合法性来说,根据招投标法,应该纠正。因为“中标无效的,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和签订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就是说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除合同里解决争议的条款外。从招标人角度考虑,考虑工期、精力、效率,纠正非常麻烦。因为要纠正,首先重新评标确定中标无效的法律认定程序。其二根据《招投标实施条例》第82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7部委令30号)》第58条,招标人可以选择重新招标或确定重新评标新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此处个人建议重新招标,因为前一个中标人已施工一部分,工程量清单、临时设施等现场情况已非第一次招标时工程情况。第三对前一个中标人已完成的质量合格的工程量,予以结算,终止合同。
2、施工单位未进场施工前,纠正的成本很低,招标人应该根据监督检查情况,予以纠正。
3、如果施工单位已进场施工的情况,前面已说了,从法理上说:不合规;从情理、工作实际情况上说:应该容许不纠正。在实操中,招标人很少采用纠正的方案,除非监督部门强制要求纠正。当然评委应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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