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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正确理解节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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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3-7 11:12: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  每到年终,不少地方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以及采购代理机构等在其总结全年采购工作实绩时,总会牵涉到采购节约率的计算口径问题,有的说不尽科学,有的说不全合理,有的埋怨缺少统一的规定等,甚至于还有不少的采购监管人员也“责怪”实际工作中的节约率计算口径繁多,无法统一、规范等问题,并把不少影响和扰乱采购实绩考核的弊端问题等都“归咎”于政府采购制度的不完善,对此话题的研究和讨论也常常见之于各大报刊杂志。对此,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责备观点。本人认为,实际工作中的节约率计算口径较多,是一个事实,但这并不是采购工作中的一个“管理盲区”,大家无需妄加指责,关键在于大家必须要弄清楚各种不同口径的节约率有其不同的实质性内涵,只能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和提前,而不分青红皂白地随意使用节约率口径,只能是自己扰乱了自己的思维方式,而不能“怪罪”于节约率的口径繁多问题。</p><p>  <strong>明确节约率的不同口径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strong></p><p>  将节约率按不同口径进行分类,便于对不同机构的采购节约效果进行有针对性地分析和考核。很明显,如果对采购节约率的计算口径含糊不清,有些地方,有些机构或有些人员等就会根据有利于他们需要的原则来选择节约率的计算口径,而不再结合他们的机构性质和职能特点,从而使得有关节约率指标的分析丧失意义。如,有的采购监管部门,有时不从自己编制的采购预算角度上去分析预算执行结果的节约情况,却是以市场价为基础分析其地区的节约率情况;而有的采购代理机构,有时不从市场因素的角度出发分析代理采购的节约情况,而是以采购预算为基础分析其代理采购的工作业绩等,从而导致一个单位的节约“成果”是同时使用多种口径计算出来的,这就使得有关部门无法对一个地区、一个采购代理机构或某个采购项目的节约效果进行有针性地分析和总结。而一旦明确了不同口径的节约率具有不同的用途,那么,不同的机构就会根据他们的职能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合他们的节约率计算方式进行节约效果分析,就不至于发生因节约率的计算基础存在差异而导致分析结果产生不公平、不科学的现象。</p><p>  将节约率按不同口径进行分类,便于统一采购信息统计和上报的口径,提高决策依据的客观公正性和科学合理性。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地区在统计和上报其采购节约额方面的信息资料时,大多都是采用了有利于夸大他们实绩的节约率计算方法。如,当某项目的采购预算高于采购时的市场价格时,他们就以采购预算为基数,计算他们的节约额;而当项目的采购预算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时,他们就以市场价作为参照依据统计节约额等。这就使得节约额的计算和统计上报缺乏统一的口径,失去了相互比较的基础,而如果上级有关信息利用部门,再轻易地以此信息资料作为采购业务决策或制定相关采购政策的参考依据,那就会产生不必要的误导,或使政策规定带有倾向性等,从而就会严重地干扰和影响了采购工作的宏观管理。因此,明确要求不同的对象使用不同口径的节约率,如,采购代理机构只能用市场平均价为基础分析采购节约效果,下级财政部门只能以财政预算为基础分析上报财政部门本身的采购工作效果等。这样,不同的部门使用不同口径的节约率,就有助于统一节约率信息的统计口径,从而提高了采购信息的利用价值。</p><p>  <strong>实际工作中出现的不同口径的节约率模式</strong></p><p>  以采购预算与实际采购支出之间的差额作为节约额,并以此来计算采购节约率。我们知道,依据《采购法》的规定,政府采购操作必须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对此,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统计和上报其节约成绩或效果时,往往就是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将实际采购支出与项目预算之间的差额作为采购节约额。以这种方法计算出来的采购节约额往往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为了追求其采购“实绩”,往往都是利用这种“口径”来计算并上报其代理采购的资金节约效果,以示他们的实绩辉煌。</p><p>  以投标人的最高投标报价与实际中标价之间的差额作为采购节约额,并以此计算代理采购的节约率。在实际工作中,也有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认为,在采购项目由他们实施代理采购操作后,会有众多的投标人积极响应,并参与招投标活动,而在这众多投标人的众多投标报价之中,究竟如何科学合理地选择中标价,则就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实质性工作成果,因此,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统计和上报其代理采购的资金节约效果时,也往往就是以投标人的最高投标报价为基础,将评标后确认的中标价与该最高投标价之间的差额,作为他们开展本次采购活动的资金节约实绩。利用这种节约率计算方法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还相当普遍。</p><p>  在采购项目的众多品牌中,选择最高市场价的某一品牌价格作为基数,并以此计算采购项目的节约率。众所周知,采购人所采购的任何一个项目,其合格的供应商应当有很多,具体的品牌及相应的市场价更是繁多复杂,而采购结果究竟会“选中”哪种品牌,究竟会节约多少采购资金,则就是采购代理机构的“实绩”,对此,不少的采购代理机构在统计其代理采购实绩时,往往就会在这众多的品牌中,选择一种市场售价最高的品牌价格作为其采购项目节约资金的参考依据,并将其与中标品牌报价之间的差额作为节约额,用这种方法来计算采购节约率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实际工作中也为数不少。</p><p>  以中标品牌的最高市场售价作为基数,并以该售价与中标价之间的差额来计算采购节约率。有些地方的采购代理机构在计算其某一采购项目的节约率时,是以采购项目的中标品牌作为基本载体的,并以该中标品牌商品在市场上的最高售价作为他们节约采购资金的参考基础,将中标价与该品牌的最高市场售价之间的差额作为他们采购该品牌的节约额,并由此计算出采购节约率。</p><p>  <strong>不同口径的节约率只能适用于不同部门和不同职能的需要</strong></p><p>  以采购预算为基础参考价计算的节约率,只适用于财政部门用来分析采购预算的编制质量及采购预算的节约效果分析。众所周知,政府采购预算是财政部门编制的,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确定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具有竞争性、是否能体现节约财政资金的效果等,都是财政部门的工作职责范围。如果他们工作不认真,在采购预算编制之时,不搞调查研究,闭门造车,那么,编制出来的采购预算就会严重脱离实际。如,明明5000元就能买到一台台式电脑的,在编制预算时,却偏偏制制7000元的采购预算。因此,要考核财政部门采购预算的编制质量或要衡量采购预算的执行情况等,只有使用采购项目的预算金额同实际支付的采购资金相比较,才具有科学性和配比性。这种节约率实质上就是采购预算的节约率。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来说,因其实质性的工作就是具体采购操作,因而,其工作业绩,即采购效果就易受市场价值因素的影响,而与采购预算的高低没有直接的关系,因此,以采购预算为基础计算出来的节约率指标,不适用于采购代理机构对其工作进行的总结和分析。</p><p>  以采购项目市场平均价为基数计算出来的采购节约率,只能适用于采购代理机构在分析和考核其代理采购成果时使用。在《采购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代理工作,必须要本着“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高┄┄的要求”。对此,采购代理机构究竟是如何遵守和落实该项法律规定的,不仅有关部门要加以考核,采购代理机构自己也必须要进行认真地总结。而其分析的基础就是该条法律规定的口径,即,要以项目的“市场平均价”作为参照价,利用该口径分析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实绩和效果,不仅非常符合《采购法》的要求,而且更能贴近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实际,更能激励采购代理机构改进和完善其代理采购工作的积极性,而其他机构明显不适合使用这种口径的节约率。</p><p>  以最高投标价为参照基础的节约率,主要适用于衡量专家评委的评审实绩。众所周知,在采购项目的预算价已确定的前提下,当采购代理机构对竞标工作的宣传发动与造势活动结束后,一旦潜在的投标人投出了标书,采购项目究竟以何种价格采购完成,究竟能有多大的节约空间,究竟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节约采购资金,关键就在于各位专家评委对所有投标人的标书进行综合评审了。一般说来,最高投标价与最低投标价的中标率都不是太高的,采购结果只能以合理价中标,而这中标价既不能过高,丧失采购效果,也不能太低,影响项目的采购质量,那么,这最高投标价与合理中标价之间差额究竟有多大,就决定于专家评委。因此,在衡量专家评委能够给特定的采购项目带来多大的合理节约空间业绩时,就可以使用这最高投标价与合理中标价之间的差额作为评审节约率。由此可见,这种口径的节约指标是不适用于其他机构和人员总结和分析工作用的。</p><p>  采购人有时也涉及到总结和分析其采购资金的节约事宜,但采购人谈节约的口径又要区别上述机构。对采购人来说,采购预算不是他们编制和决定的,实际采购价格也不是他们操作决定的,因此,他们所总结和分析的节约就与采购项目采购预算及市场价等基本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要集中在采购项目的决策层面上。如,当年财政部门安排其一定金额的采购预算,采购人通过约束采购数量,降低部分小项目的质量与配置档次,甚至于主动浓缩和削减部分次要的附属小项目等,这样也会大大节省采购资金,因此,对采购人来说,同样存在着采购节约问题,只是他们的节约和分析方法要与采购代理机构,以及财政部门等完全不一样的。这就给我们一个重要的体会,那就是在研究采购节约实绩时,必须要结合各自机构的职能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分析。任何千篇一律地使用或不假思索地选用并不适用于自己工作开展情况的节约率计算方法,都将无法分析清楚本机构采购节约效果的真实情况。</p><p>  <strong>严防利用节约率的不同口径炒作或浮夸采购业绩的根本措施</strong></p><p>  严厉打击各种制造虚假业绩行为,促使采购代理机构自觉规范采购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工作,提高信息上报质量。在《采购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集中采购机构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考核中,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采购资格”。对此,凡发现采购代理在业绩考核中,使用各种手段虚报业绩的行为,必须要依法给予严惩,只有这样,才能促使采购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客观地对待采购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的业绩考核工作,才能保证采购信息的统计质量,才能使上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能够掌握到更加真实的采购基础信息资料,从而能够科学地实施采购决策。</p><p>  严肃进行业绩考核,对存在的不规范性统计信息,必须要先予调整,在统一口径后再行考核。对必须要实施的业绩考核工作,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必须要制定严格合理的考核标准,统一考核口径。对各采购代理机构上报的统计信息,必须首先要审查其填报的统计口径,在剔除各种不规范、不科学的统计信息后,再进行统一公正的考评。这样,利用多种口径作假或蒙混视线的作法都将会无处藏身,最终将迫使采购代理机构自我约束、自我规范,不敢再虚报、瞒报采购业绩,不敢再骗取荣誉实惠,从而就能达到规范采购行为的目的了。</p><p>  不必过分宣传报道采购节约情况,以免造成政府采购仅仅是为了追求节约资金的错觉,从而影响政府采购形象。从客观上讲,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每项政府采购活动,都必须都“兼顾”所有采购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仅仅是为了节约采购资金。而如果我们过分地宣传采购资金的节约效果,一方面容易引起其他采购当事人的反感,总认为政府是利用其采购主体地位进行强势采购而不顾他们的正当利益,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市场地位看似不公正、不平等的错觉,从而影响了政府采购形象;另一方面,过分考核和宣传采购节约情况,也容易导致采购代理机构在采购活动中只顾“追求”采购节约效果而无视他人利益的现象,同时,过度追求采购资金的节约,也会影响到采购项目的质量等问题。因此,对采购资金的节约情况,大可不必进行宣传报导,对其进行的考核奖惩工作也只能适可而止。(崔建才)</p><p>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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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3-7 23:46:55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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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3-8 10:58:59 |只看该作者
节约率(有的地方叫节资率)本来就是不好掌握的事,楼主说的很全面,很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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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8-3-11 15:12:57 |只看该作者
<p>
引用第2楼fyxx20082008-03-08 10:58发表的: 节约率(有的地方叫节资率)本来就是不好掌握的事,楼主说的很全面,很有道理。
</p><p>嘻嘻,也是转载的文章啦,这篇文章确实分析得比较到位。</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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