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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电信息·招标投标专辑 热点问题 专家互动话题(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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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0:54: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发机电信息杂志文章的说明

                    gzztitc  2008年4月

据我所知《机电信息杂志——招标投标》刊物,是江苏省设备成套公司主办;中国机械成套工程协会;国信招标公司;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中国国际招标网;中国机电企业网等协办。

它于2001年7月创刊。到现在已经出版182期。

每月一期的招标投标专辑,内容比较丰富。

和中国机电设备招标中心创办的《招标周刊》;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创办的《中国招标投标》,都是业内比较有影响的刊物。

经征得该杂志编辑同意,本人特此转发并推荐部分文章,供大家参考。

今天,先转发其中的“专家互动”(一)。该栏目是杂志编辑部对采购招标中的热点问题,征得不同的专家,各自发表自己的看法,集合而成的。

转载者以为:专家各人的看法也不尽相同。这样更容易引起大家的多方面的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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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4-10 10:55:50 |只看该作者
机电信息杂志 热点问题 专家互动话题(一)

中国机电信息杂志 发布时间:2008-1-21 (全文约1万2千字)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以及各级政府、相关机构对招标投标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国招标投标活动的比例不断提高,也初步建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体系。但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还未真正形成,法律法规也不够成熟和完善,招标投标这种交易方式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本栏目致力于为招投标活动各方搭建这样一个交流平台,凡在招投标活动中遇到任何困惑或质疑,均可向我刊编辑部反映,我刊编辑部会邀请相关专家对招投标活动各方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释疑。

本期专家互动栏目,我刊编辑部提出了一些招投标活动中涉及的问题,得到了全国各地专家的参与和指导,由于版面原因,我们选录了5位专家的观点与读者分享。

本期的热点问题是:

一、关于招标范围的确定
二、资格审查方式的完善
三、如何避免招标文件的倾向性
四、招标投标活动“三公”原则的落实
五、开标应注意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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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08-4-10 10:56:26 |只看该作者
一、关于招标范围的确定

付建华  张掖市建设局招标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

  根据国家计委第3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招标范围按以下规定确立: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石油、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有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贷款、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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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0:57:03 |只看该作者
二、资格审查方式的完善

付建华  张掖市建设局招标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


    建设部建市[2005]208号《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一般使用合格制的资格审查方式。
  
在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中,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以外,提倡实行资格后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提倡招标人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的,招标人必须邀请所有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不得对投标人的数量进行限制。
  
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的施工招标实行资格预审,并且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当合格申请人数量过多时,一般采用随机抽签的方法,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评分排名的方法选择规定数量的合格申请人参加投标。其中,工程投资额1 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9个;工程投资额1 0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邀请的合格申请人应当不少于7个。
  
实行资格后审的,招标文件应当设置专门的章节,明确合格投标人的条件、资格后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
  
实行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文件应当明确合格申请人的条件、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和评审方法、合格申请人过多时将采用的选择方法和拟邀请参加投标的合格申请人数量等内容。资格预审文件一经发出,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将更改的内容通知所有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必须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提出高于招标工程实际情况所需要的资质等级要求。资格审查中还应当注重对拟选派的项目经理(建造师)的劳动合同关系、参加社会保险、正在施工和正在承接的工程项目等方面情况的审查。要严格执行项目经理管理规定的要求,一个项目经理(建造师)只宜担任一个施工项目的管理工作,当其负责管理的施工项目临近竣工,并已经向发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后,方可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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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0:57:38 |只看该作者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只有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方可取得投标资格。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审查,按照时间先后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大型项目招标一般应采取资格预审,规模较小、技术相对简单或潜在投标人数量较少的招标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资格后审。科学合理的资格预审办法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利用资格预审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现象的发生,遏制利用资格预审搞假招标或围标串标。
  
资格预审工作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资格预审工作。资格预审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资格标准,不得实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
  
资格预审文件的售价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资格预审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真实的响应。
  
招标人负责组建资格评审委员会,其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资格评审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潜在投标人,不得收受潜在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资格评审的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审过程和结果。
  
资格评审按符合性检查、强制性资格条件评审或综合评分、澄清与核实的程序进行。所谓强制性条件评审法,是指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是否满足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强制性资格条件要求进行评审,只有全部满足强制性资格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才可通过资格审查。评审结论分“通过”和“不通过”两种;而综合评分法是指按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潜在投标人的施工经验、施工能力、管理能力和履约信誉等方面的内容进行量化打分的办法。只有总得分超过规定分值的潜在投标人才能通过资格审查。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评审,应当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方式进行资格预审。
  
当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或合格的潜在投标人过少无法实现招标意图或者由于招标人提供给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信息、数据有误或不完整,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或者由于评审委员会的原因导致评审结果出现重大偏差或者由于潜在投标人有违法违规行为,导致评审结果无效时,招标人负责组织重新评审,并修正评审报告。
  
招标人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同时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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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0:58:44 |只看该作者
三、如何避免招标文件的倾向性
付建华  张掖市建设局招标管理办公室高级工程师


     招标的目的是通过广泛地发布招标信息,争取多家潜在投标商的竞争,以择优确定中标人。因此,招标文件中的任何内容都不得载有倾向某一特定潜在投标人,排斥其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否则,将减少投标的竞争程度,影响招标质量。
      
实践中,一些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通过在招标文件中提出某些特殊要求的方法,使某些并非最佳人选的投标人甚至是完全不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投标人中标,轻则招标项目或迟延完工,或因质量不符合要求而返工,造成资金的大量浪费;重则工程交付使用后发生重大质量事故,造成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的巨大损失。这种行为在招标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严格防范,坚决制止,为此,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根据这一规定:
      
(1)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除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外,一般应当采用国际或国内公认的标准,各项技术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生产厂家、供货商、施工单位或注明某一特定的商标、名称、专利、设计及原产地。
      
(2)不得有针对某一潜在投标人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规定。比如,实践中的项目在国际招标中招标人为使某一外国厂商中标提出不合理的技术要求,使其他潜在投标人因达不到这一技术而不能投标,有的投标人因在以前的招标项目中对招标人的某些行为提出过异议,在以后的招标中,招标人为排斥该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故意提出不合理的要求,进行打击报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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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0:59:12 |只看该作者
陆  军  江苏省化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总工程师

    招标文件中最主要的核心内容是品种规格或者技术要求。当招标文件中出现某些特定的倾向性技术指标时,就限制了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从而失去招标的意义。招标人在编制标书时,应该综合同档次设备的主要性能指标或者工程项目设计评审、施工验收、监理服务的一般要求,可采用“大于等于”或“在某某幅度内”一类的措词适当拔高,不可专指,否则就会失去竞争的公平性和广泛性,制定技术参数或者验收指标时也不应造成对有资格投标的任何供应商、承包商的歧视。
  
避免招标文件倾向性首先必须准确理解政策法规,避免歧视性条款;其次要反复调研,了解市场供应状况或者一般技术水平,对项目需求及其技术指标作出正确的客观评价,必要时可考虑组织特定领域熟悉市场、懂专业理论、有实践经验的技术专家对技术需求与规格反复论证,准确、科学地合理确定基本指标以及允许的偏差范围,使项目技术和要求更精确、标准,目的明确、描述到位,在招标文件中综述所招设备的性能、档次、使用目的与要求或者项目建设的基本要求与运行指标,避免出现歧视另类设备或者承包人的“指定性与单一倾向性”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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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0:59:49 |只看该作者
四、招标投标活动“三公”原则的落实

王毅青  山东三和项目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招标投标活动“三公”原则的落实,这个题目比较大,根据招标投标市场的现状,我只讲讲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如何显示公平。
  
市场经济有其自己的特征:平等性、自主性、完整性、开放性、竞争性,而竞争是市场运行的突出特点。一提市场经济,对建设市场各主体来讲就变成了买方市场的万花筒。对于招标人来讲,这个市场太舒服、太灿烂、太光明了,而对于投标人来讲这个市场太激烈、太复杂、太残酷了。所以这个市场极少有平等性,凸显的是这2个主体间的不平等和不公正。
  
在还不成熟的我国建设市场经济中,招标人和投标人之间由于是买方市场极少有平等可言,只有各投标人之间近乎残酷的竞争。
  
要想真正落实“三公”原则,首先应把招标人和投标人这2个市场主体放在平等地位,为他们提供一个适宜的生存环境,而现阶段的市场还存在很多不公平的现象,其具体体现在:
  
一、招标投标过程的不平等性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往往招标人更具随意性和更有决定权,而忽视了法律法规赋予投标人的权利和地位。例如:资审文件的评审标准不定明确,想留谁就留谁;不给投标人充分的准备时间,递交资审文件时间随意定,投标时间都可以随意更改;更有甚者,无视法律法规的规定,串通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想定谁定谁;还有不管有无实质性偏差,整天拿废标当显示自己权利的工具,废标、废标不离口,那么令人讨厌;对投标人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从来不为别人考虑。其实花的钱都是国家的,笔者一直不明白有些招标人的具体工作人员哪来那么大脾气和那么粗的底气?
  
在整个招标投标过程中少显平等性,所以在这个过程开始时是否应将2个市场主体的地位拉平,才好认认真真讲讲“三公”原则。
  
二、编制合同的不平等性
  
招标投标的目的就是通过招标过程的操作,为业主选定一个签订合同的承包人(或供货商)。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已经附上了合同的基本条款和格式,其实这个合同只是招标人的一厢情愿,各投标人谁都没有参与意见,在投标时各投标人往往出于其中标目的,运用竞争手段,在价格上下功夫,而不去认真纠正合同的偏差(尤其是工程施工招标),因为有些偏差直接会造成废标后果。试想有哪个投标人会看到合同延误工期一天罚款×××元,而去追究发包人工程款支付晚一天赔承包人多少钱的。但真的签订合同时,矛盾就出现了。可是你既然参加了投标,没有提出偏离就只能认可了招标人制定的合同条件,对于那些不平等的索赔、责任等合同条件只能认可,没有任何余地给你投标人,这里也没有平等可言。
  
三、履行合同的不平等性
  
好不容易中标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履约保函在业主手里,还有5%~10%的质量保证金,业主的预付款也不一定给,工程进度款的支付又是那样的不及时,那么还有平等性吗?哪个承包人会去跟业主打官司?能争取自己利益去跟业主理论的极少,况且合同已经定成那样,还有什么好争的。
  
落实“三公”原则,首先招标人、投标人之间要公平,对各投标人要公正,只有公平、公正了,具体操作中的公开才有意义,不然就别去打着公平、公正的幌子,用招标来忽悠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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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1:00:18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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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招标活动中遵循落实“公开”的原则,主要是进行招标活动的信息要公开;开标的程序要公开;评标的标准和程序要公开;中标的结果要公开。
        
在招标活动中,贯彻和落实“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对招标方来说,就是严格按照公开的招标条件和程序办事,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例如,招标方应向所有的投标人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招标方对招标文件的解释和澄清应提供给所有的投标人;对所有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应适用相同的标准和程序;提供投标担保的要求应同样适用于每一投标者,对采购标的技术、质量要求应尽可能采用通用的标准,不得以标明特定的商标专利等形式倾向某一特定的投标人,排斥其他投标人,所有投标人都有权参加开标会;所有投标截止期前收到的投标书都应当在开标时当众打开;对所有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后送到的投标书都应拒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标标准应当尽可能量化,并严格按既定的评标程序对所有的投标进行评定,按既定的中标标准确定中标者;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其他可能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对投标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有向招标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招标方与投标方之间的关系来说,双方在采购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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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4-10 11:00:42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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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招投标活动必须高度透明,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公开,即发布招标通告、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每一个投标人获得同等信息,知悉招标的一切条件和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绝不歧视任何一方,并且在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投标人。招投标活动还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应以诚实、守信的态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来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利益。
  
落实“三公”原则的关键是依法监管和诚信建设,用法治的理念和方法联合执法、重典治乱,让违法者无利可图并付出惨痛的代价,创造优胜劣汰的公平竞争环境、培育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实现自律。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要改变重事前审批、轻事后监管的倾向,加强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的全过程监管;对中标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动态跟踪检查,加强对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努力形成行业主管部门的外部监管和业主方内部监控的监督合力;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实行招标事项核准、中标候选人、中标结果公示制度,及时将违法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以及招投标活动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向社会公布,将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增强监管能力和效果;进一步规范各级各类工程交易场所,加强监督管理,创造公开、透明、竞争的市场环境;规范和完善工程建设招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严肃查处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违规评标、不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违法违规问题,同时要加大对中标后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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