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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委新规“拔高”校舍抗灾标准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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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5 11:40: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部委新规“拔高”校舍抗灾标准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网站 2008-06-05
   

 
  汶川大地震中部分校舍垮塌的教训,引起有关方面高度重视。国家发改委和教育部5月30日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在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中,校舍的建设和抗灾标准应适当高于当地一般建筑的标准。

  这份《进一步加强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开头写到:四川汶川发生的特大地震灾害,造成极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震区学校损失惨重。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确保广大师生的生命安全,避免因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问题出现,现就扎实推进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事宜进行通知。

  《通知》强调,考虑到学校人员密集、社会高度关注师生生命安全等因素,各地校舍的建设和抗灾标准应适当高于当地一般建筑的标准,在特殊时期可作为公众避难场所。

  根据2004年10月1日实施的《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建筑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分为甲、乙、丙、丁四个抗震设防类别。其中,“教育建筑中,人数较多的幼儿园、小学的低层教学楼,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乙类。”这类房屋采用抗震性能较好的结构类型时,可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中小学则被划为了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低于县级以上医院、大型体育馆等,仅相当于普通住宅。本《通知》要求提高校舍抗灾标准。


  《通知》还要求,必须严把施工质量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上述校舍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在校舍选址方面,《通知》也具体列出了新的科学评测标准,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专家对项目建设场址周边地质、交通、环境等主要条件进行评测。必须避开地震断裂带、低洼地、滑坡地段、泥石流地区、洪水沟口或泄洪区等自然灾害频发地段。

  针对设计方案中的“逃生”设计一环,《通知》特别强调了要重点做好建筑项目的走道、楼梯、安全出口等关键部位的设计工作。

  工程竣工验收也将加强监管,针对地方财力不足、行政事权履行不够的现状,《通知》要求县级监理力量不足的,省、市级相关部门应予以统筹协调。同时,凡在地勘、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缺乏技术力量的县(市),均应及时反映问题,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帮助。

  两部委在《通知》中表示,这些措施的实施旨在“坚决防止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偷工减料、压低造价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坚决杜绝出现豆腐渣工程”。

  自《通知》发布起,教育部和国家发改委将适时采取多种形式,检查落实情况;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校舍质量事故的,将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作者:宋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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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6-5 13:15:47 |只看该作者
亡羊补牢为时也不晚。其实按原标准就很不错了,关键是连原标准也没达到。这才是悲哀!
[s:3]  [s:3]  [s:3]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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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5 13:32:05 |只看该作者

同意一楼观点

其实只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要求认真施工,不压低造价、不偷工减料,按照现在设计院掌握的设计保险系数,怎么可能出现豆腐渣工程呢。

  另外,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时,不能总把矛头防止建设方、施工方和监理方等实施单位,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怎么没有人批评呢,这些人拿着国家的钱,其职责范围就是监督工程施工质量等关键环节的,这帮人拿了好处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给好处就成了牛鬼蛇神,其实建设施工单位只是想混口饭吃,没有几个人完全把施工质量放在一边,冒着触犯法律的危险只为赚钱。

  的确现在很多时候政府都是亡羊补牢,学校问题多就抓学校,难得写字楼、住宅楼、商业楼等人员密集的地方就不应该“严把质量关”了吗!
新手上路,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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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0 09:13:00 |只看该作者
本人曾在教育系统工作多年,从事的也是校舍建设的管理工作,深有感触:
制约校舍建设质量问题的关键是教育经费的严重不足,看看每年人代会政府预算报告,教育经费逐年在增加,这不假,但增加的比例远远比如财政收入增加的比例。九十年代初期,我们当地提出将学校建在家门口,于是老百姓集资建学校,为了节约资金,什么勘察、设计统统都不搞,请几个当地的泥水匠就把学校个建了。记得97年的时候,还有钢筋工连板式楼梯的梯板钢筋不会扎,将分布筋扎在主筋的下面的。这样建出的学校质量能保证吗?显然不能。
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质量意识的提高,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们当地学校的建设已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了,质量也能得到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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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0 09:41:52 |只看该作者
《通知》还要求,必须严把施工质量关,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从事上述校舍改造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必须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要严格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不知道为什么《通知》中为什么会出现“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责任制是指经营性建设项目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的一种项目管理制度。


项目法人责任制指的是经营性建设项目采取的管理制度。而中小学校舍建设显然非经营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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