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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组织“标前会”和“踏勘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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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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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6-17 14:06: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标前会”和“踏勘现场”应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首先,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前会”和“踏勘现场”的时间、集合地点和是否由投标人自带车辆等内容。在发售招标文件几天后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时间前几天组织和举行(留出招标人讨论和确定澄清文件的时间)。而后,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和所以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和“踏勘现场”。
为便于操作和节省大家的时间及费用,“标前会”和“踏勘现场”最好一起组织。

程序为:

一、标前会会议程序:
地点:某会议室
时间: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参会人员:业主代表、招标代理机构、设计人员、各投标人
会议内容:项目介绍
1、会议签到,发放会议指南;
2、会议开始,主持人介绍到会业主人员、设计人员以及项目介绍人;
3、由业主代表介绍项目情况,设计人员介绍设计方案;
4、代理机构宣布注意事项(如:踏勘现场的注意事项、书面质疑的提交时间、集合地点、车辆编号及住宿等)
5、会议结束。

二、踏勘现场
地点:项目现场
时间: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
参与人员:业主代表、招标代理机构、设计人员、各投标人
1、业主带队、代理机构组织、全体投标人代表参加;
2、业主介绍现场情况。
注:介绍现场情况时应让大家都听到,避免一家提问就只给一家讲解,引起大家误会。

三、质疑澄清会会议程序:
地点:某会议室
时间:招标代理机构现场通知
参会人员:业主代表、招标代理机构、设计人员、各投标人
会议内容:质疑(书面、口头)、澄清(口头)
1、投标人递交书面现场需澄清的问题或口头提出;
2、由招标代理机构代表口头回答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内容、附件内容,业主代表回答合同内容,设计人员回答设计及图纸内容;
3、质疑、澄清结束后,会议结束,投标人离场。

四、质疑澄清的会议决议及澄清回复
1、招标代理机构汇编质疑澄清的会议决议交招标人审定;
2、招标人经讨论和书面确认后,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方式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向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包括购买了招标文件却未参加标前会和未参加踏勘现场的投标企业);
3、现场口头解答与书面解答不同之处,以书面解答为准。

如果项目比较大,参加的投标人比较多,代理机构项目经理在组织踏勘现场时,应将各单位车辆编号,带好扩声设备,留好各投标人手机,方便车辆间联系。如果是铁路、公路工程项目,站点比较远,还要考虑住宿并安排第二天及后来几天的集合地点、日程和具体时间。



“标前会”和“踏勘现场”的组织和操作,很能反映一个代理公司和其项目经理的水平和能力,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建设工程项目中,组织的严谨、规范又有条不紊也是不易(当然,项目地点环境简单,技术条件不复杂又另当别论),那种将会议组织的拖拖拉拉,乱七八糟、连人都找不到又不知下一步该干什么代理机构,估计业主也就不会用你第二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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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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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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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8-6-17 14:50:33 |只看该作者
又向王老师学到了实用知识。
同时有个问题,在组织“标前会”和“踏勘现场”,许多投标人都互相见面了,有许多都会认识的,那等于是泄露了入围投标人的名单,这个问题如何解决为好?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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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板凳
发表于 2008-6-17 14:52:26 |只看该作者
作为新手,我在学习招投标法过程中,觉得有点疑惑,就是一方面规定对潜在投标人名单要保密,另一方面法律又规定标前会和现场踏勘是允许的.这之间似乎是矛盾的.
现在很多地方取消现场踏勘,在招标文件中详尽描述施工现场,潜在投标人自行探勘.有疑问的实行网上答疑.
个人觉得这样的做法挺值得推广借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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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地板
发表于 2008-6-17 15:27:11 |只看该作者
一楼提的好!!!!这种情况下!应该自行组织现场勘探!有疑问可以以书面形式或网上提交质疑,然后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至少十五日前向所有投标人以书面形式进行澄清,质疑和澄清书面文件都作为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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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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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18 18:02:05 |只看该作者
楼上几位同行讨论的问题我觉得很好,对我也很有启发!
关于踏勘现场问题,有些项目还是很有必要的,这也是投标人的权力。
项目现场情况除了在招标文件中尽量描述仔细、自行勘察现场外,还可以将现场拍成录像,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送给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潜在投标人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可以自行踏勘现场,也可以提出澄清,招标公司统一书面答复,最好不要统一组织现场踏勘。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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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3 09:53:12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里所说的“。。。。向他人透漏已获取。。。。”属“故意”,但踏勘现场到场的是已全部购买了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你也可以不参加),而且招标人也没有故意。以个人看,统一组织也没有什么不可以,它并不影响公平竞争。即使各家认识,对招标人也没有什么不好,反而更具竞争力。从另一方面讲可以串标的方式不少,不会在这个时候才开始。不统一组织招标人想偏向谁才更方便。其实,这里看似矛盾,也不矛盾,这个双刃剑看怎样用。

自己认识,欢迎讨论。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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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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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3 11:48:23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

楼主的贴子可以作为教材使用!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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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6-24 10:35:04 |只看该作者
深圳交易中心鼓励采用资格后审,其答疑和踏勘的程序如下:

“1、招标人不集中组织答疑,实行网上答疑。投标人对招标事宜的质疑以不署名的形式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提出,截标前10日停止质疑。招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日期5日前解答招标文件的疑问,并形成补遗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后在网上发布。补遗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须在“深圳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网”向所有投标人公示。

2、招标人不集中组织投标预备会(答疑会)和现场踏勘,但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告知招标工程的具体位置和周边环境,并在现场设置足以识别的相应标识或提供足以表明工程程具体位置的文字、图片等。投标人需要了解现场情况的,可自行进行现场踏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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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08-6-30 23:24:55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0楼毅青2008-06-17 14:06发表的:
  “标前会”和“踏勘现场”应该由招标代理机构具体组织,首先,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标前会”和“踏勘现场”的时间、集合地点和是否由投标人自带车辆等内容。在发售招标文件几天后即《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时间前几天组织和举行(留出招标人讨论和确定澄清文件的时间)。而后,代理机构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由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设计单位和所以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参加的“标前会”和“踏勘现场”。
为便于操作和节省大家的时间及费用,“标前会”和“踏勘现场”最好一起组织。

程序为:

.......
[p: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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