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评标价法是招标方确定标的物的标底价,评标委员会以标底价为依据,评定出投标价格最接近标底价的单位为中标方的评标方法。例如某一货物设备采购项目的标底价为100万元,交货期为关键响应因素,若甲方提前一周交货则折扣1%,评标价为99万元,乙方推迟一周交货,折扣为2%即102万元,则甲方为最终中标方。此种方法需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各种因素对投标报价的影响,因此,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周全考虑,以避免招标过程中发生争议。采购人可以在开标前预先定出一个作答评估厂商报价可否接受之预估金额( Government Estimate),当合格最低标之报价未逾预估金额时即以评标,否则即进行减价(可限一次)之机会,未能减至预估金额以下时、得由所有合格标一同比减价格。如采购人将预估金额定位为参考用,则当合格最低标之报价逾此金额,但采购人认其报价合格时,可进行评标,不必减价。如果采购人未定预估金额,则需于评标前分析合格最低标之报价是否合格,合理时即进行评标,否则进行减价程序或废标。分析报价是否合理,必须包括限单项价格,不能只看总价,因此必须预先于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于投标时须列明哪些项目之单价供采购人审查。设有标底的招标方式能否成功,标底的正确性是核心。虽然标底已经有关部门审查,但系统误差也难以避免,如果误差方向和幅度与某个投标人的报价误差方向与幅度相同,则该投标人可能成为最接近标底的的报价;如果某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编制的报价误差很小,几乎接近理想的无误差的程度,反而距实际标底较远甚至超出有效范围。 招投标法第四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可以看出,与过去一直强调的标底做为衡量报价的基准衡量尺度很大的差异,就是标底的作用淡化了,可以不设立标底,只须提出一个评价的标准和方法即可。为了在报价方面评价优劣,需设立一个参数或基数,一般剔出一个最高报价和一个最低报价,剩余的取平均值作为评价基数,与设有标底的招标一样,有一个有效区间,分别赋予不等分值。一般以编制的标底权重占60%左右,各投标人报价平均值权重占40%左右,加权平均值做为评价基数,设定有效区间赋分段。这种评价方法同样缺乏科学依据和很难择优选择投标人。设有标底的招标文件和答疑文件必须交待编制报价的依据、原则和方法,便于投标人统一条件和口径,体现出公正客观。既然有了编制标准,各投标人就应该按一个规定去做,评价基数也应该按一个原则去做,为什么采用加权平均的方法去确定基数?标底一般由采购人或委托中介机构制作,且经过有关部门审核,虽然不可避免地有一定的误差,但不失有一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如果所有的投标人报价中有几个误差很大,就会使这个加权平均值偏离标底很大,影响到真正按招标文件要求去做的投标人,真正精确的计算反而得不到高分,误差不是最小,但却与基数或有效区间下限接近的报价可能获高分值,歪打正着。因此本人认为,最低评标价法表面上看虽然比较公平、公正和客观,但其实这种作法容易掩盖了投标人其他方面存在的缺陷,埋没了真正优秀的投标人。
(三)综合评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