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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投标人资质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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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8 08:12:2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最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有一帖子引起广泛的讨论,现转贴如下:
请教有关专家,有一招标项目,本应该属于一级企业承揽的业务范围,但是业主为有更多的企业投标增加竞争力,允许二级企业也可投标,经评委会专家评审后,中标人恰为其中投标的一家二极企业,评审的中标人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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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08:56:00 |只看该作者
国家对不同资质企业的承包范围有规定的应该按照资质范围承包工程。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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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09:07:47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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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09:46:3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不合理,应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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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1:07:00 |只看该作者
谢谢楼主的转发!

该问题是最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的BBS上面,讨论的最热烈的一个问题。

请大家看看具体讨论的情况!

但是,楼主给出的链接有点问题,打不开。我再重新提供一下:

http://www.chinabidding.com.cn/z ... ic.jsp?topicid=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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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08-9-8 11:19:26 |只看该作者
<p>
引用第0楼wlwxzhao2008-09-08 08:12发表的: 最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有一帖子引起广泛的讨论,现转贴如下:请教有关专家,有一招标项目,本应该属于一级企业承揽的业务范围,但是业主为有更多的企业投标增加竞争力,允许二级企业也可投标,经评委会专家评审后,中标人恰为其中投标的一家二极企业,评审的中标人有效吗?
</p><p /><p><font face=\"宋体\" size=\"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u><strong>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strong></u>。</font></p><p><font face=\"宋体\" size=\"3\">很显然,上述例子中招标文件允许二级企业参加只能由一级企业施工的项目,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招标无效。</font></p>
以招会友 email:lawyerlei@139.com QQ:39723296 www.sfc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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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1:24:43 |只看该作者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这样处理:
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企业承包范围是:可承担单项建安合同额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
(1)28层及以下、单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构筑物;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

如有一个工程的(1)(2)(3)都满足二级企业承包范围,只是由于建安工程合同估算约1.3亿。如果只要求二级或二级以上企业参加投标,由于二级企业注册资金是2000万以上,那么就可能出现合同额超出企业注册资金5倍的情况。这时候如果要求二级企业则应该同时提出注册资金的要求,如要求在3000万以上,这样二级企业就完全满足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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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08-9-8 13:03:2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0楼wlwxzhao2008-09-08 08:12发表的:
  最近,中国采购与招标网上有一帖子引起广泛的讨论,现转贴如下:
请教有关专家,有一招标项目,本应该属于一级企业承揽的业务范围,但是业主为有更多的企业投标增加竞争力,允许二级企业也可投标,经评委会专家评审后,中标人恰为其中投标的一家二极企业,评审的中标人有效吗?


个人认为,招标代理和招标人无权认定该次招标活动无效。

因为,招标文件在发售之前是经过招标办审核认可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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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08-9-8 14:49:28 |只看该作者
个人观点:
招标文件经审核通过,并己具备法律效力,但其明显的有违相关法律的要求(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之间我觉得还是要遵守招标投标法和建筑法的。
对于招标文件审核过程中存在的“严重失误”,监督部门还是应该进行纠正的并且应该有这样的勇气。总不能有法不依、知法犯法吧?并且就算监督部门审核通过,这也不能做为其违法行为持续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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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9-8 15:53:54 |只看该作者
<p>
引用第7楼goldseason2008-09-08 13:03发表的: 个人认为,招标代理和招标人无权认定该次招标活动无效。 &#46;&#46;&#46;&#46;&#46;&#46;&#46;
</p><p /><p>楼主发帖是在探讨“招标是否有效”,不是在探讨“谁有权认定招标无效”。</p>
以招会友 email:lawyerlei@139.com QQ:39723296 www.sfcx.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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