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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通知未中标供应商,罚款800元【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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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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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8-9-12 15:57:4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p>中国招标信息网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清晖 时间:2008-09-12 <br /></p><p>  “原本我以为,只要熟悉《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及《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做政府采购工作就没问题了,看来光熟悉这些还不够。”近日,某县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颇为感慨地介绍起了他8月份的一次“惨痛”经历--<br />  <br />  “项目都进入了履约阶段,为什么我们还没收到中标结果的通知。”在一个装饰工程项目招标结束后不久,某县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接到了一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电话。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回答说:“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里,只要求我们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后,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又没有要求我们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你们想了解情况,应该关注我们的相关公告。”不满采购中心的回答,未中标供应商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了投诉。<br />  <br />  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指出,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中标供应商确定后,中标结果应当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在发布公告的同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中心不是必须要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但是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使用招标投标法。<br />  <br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而上述采购属于工程采购的范畴,因此,采购中心应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供应商确定后,在给中标供应商发中标通知书的同时,把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供应商。于是,当地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中心向所有未中标供应商补发中标结果通知的同时,还对采购中心进行了警告。<br />  <br />  当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完毕后,采购中心对项目负责人进行了罚款800元的处分,其理由是,作为采购中心的项目负责人,对法律法规没做到熟练掌握并运用。“教训深刻呀!从现在起我要开始学习《招标投标法》了,工程相关的管理办法我也准备找来看看。这800元就当是学费好了。”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最后如是说。</p><p>原文:<a href="http://www&#46;cnbidding&#46;com/article/disp_aid_a48c9b65c24e79&#46;html">http://www&#46;cnbidding& ... c24e79&#46;html</a></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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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无私者无畏

沙发
发表于 2008-9-12 16:16:20 |只看该作者
既然《政府采购法》第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请问在整个招标过程中是否都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的政策执行呢?
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十三条、十四条规定,从事工程招标代理的机构应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招标代理资格,且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显然采购中心不符合上述规定。也就是说整个招标过程并没有严格按照《招标投标法》去执行,而不是单单没有通知未中标单位这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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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终身成就奖

板凳
发表于 2008-9-12 22:49:14 |只看该作者
中标结果一般都要进行公示,公示可以理解为已对未中标供应商作出了通知吗?

我们这边采购中心有个电话通知我们供应商似乎已经很到位了。

调查一下,有多少采购机构会对未中标的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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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08-9-17 17:08:57 |只看该作者
有意思,还第一次听说。
人生是一只努力爬向井口的蛤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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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
发表于 2008-9-17 17:38:42 |只看该作者
作为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对这种流程不按规定执行的情况相当普遍,这要是再企业里面扣800都是轻的,所以这也是政府部门工作效率底下的重要体现
企业招投标技术经理 名言:招投标业--表面的阳光工程,桌面下黑暗交易的沃土!只有更好的利用潜规则的人才能取得最终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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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6#
发表于 2008-9-22 10:50:03 |只看该作者
我这边的是不通知未中标供应商的!因为太多了!如果真正实行起来的话花费的时间太大!毕竟一个人一天不是做一个项目!没有那么多的时间浪费在这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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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7#
发表于 2008-9-25 19:59:33 |只看该作者
同意一楼的观点!工程招标本来就是由委托代理机构\\或业主招标,这个责任不该由政府采购中心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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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8#
发表于 2008-11-24 14:25:58 |只看该作者
中国的法律、规章、制度啊什么的,存在太多互相矛盾的地方了,这个“通知未中标人”的问题,太莫名其妙了,像药品耗材招标,上千个厂家啊什么,那么多未中标人,一个一个通知,老大,你可以开个像114那样的呼叫台了,名字就叫“未中标转移”  [s: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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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9#
发表于 2008-11-24 14:34:40 |只看该作者
至于加紧学习,哎,学的再仔细,也还是会有遗漏的地方,智者千虑,总有一失,更何况我这个愚者[s:2] 。那如果说,在标书上写明了,要参与投标的投标人自己在公司网站上查询有关中标与否的信息呢,这算不算是已经通知到了? [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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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08-12-16 17:10:08 |只看该作者
应该属于立法的问题!至于是不是要通知未中标单位,一半工程中标结果都必须上相应的政府网站进行公司。未中标单位完全可以自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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