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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 要敢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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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1 15:58: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采购单位亦即采购人是招标采购活动的实施主体,是采购活动的核心当事人,而采购单位的“一把手”又是核心中的核心。实际工作中,因屡曝官员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而落马的案例,一些采购单位的“一把手”为“避嫌”,对招标采购工作采购不问、不管、不负责的“三不”策略,任由“副手”等下属全权操办,这种做法过于消极而又极其危险。
    作为“一把手”,单位负责人大可不必视招标采购活动为“猛虎”,也不会幼稚地以为不沾边就可以不负任何责任,事实上如果出了问题,首先被问责的就是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是脱不了干系的,聪明的“一把手”应学会在招标采购活动中扮演好自己的角色

某单位职工食堂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之中,该单位的“一把手”来到了招标工作现场,采购代理机构请求他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抽取评审专家(该地评审专家抽取的办法是,开标前半小时,在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现场监督下,由采购单位负责人随机抽取,并即时电话通知),可该负责人不愿抽取并说等本单位的其他人来,时间不等人,眼看着开标时间临近,代理机构负责人急坏了,后在监管部门的催促下,采购单位的负责人才勉强同意。在接下来的开标现场,该采购单位的“一把手”不愿端坐主席台,而是在台下以“旁观者”身份观察。

可以说,在招标采购活动中的类似情况并非个别,有些“一把手”们完全采取逃避的态度,以免“瓜田梨下”之嫌,其实,有些事情越想逃避越容易出乱子,有些下属摸透了“一把手”的心理便胆大妄为,加之“一把手”不清楚具体情况,结果往往更难掌控,情况就更为复杂。

作为“一把手”,单位负责人应清楚自己的角色定位,什么事应过问?过问到什么程度?又该如何过问?什么事必须回避?所有这些都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在招标采购活动中,要以积极的工作态度,主动了解掌握招标采购的有关情况,并要求下属及时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和遇到的难题,招标工作结束后应知道详细的评审结果,做到情况清楚;要加强学习,了解掌握招标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对下属严格要求,必须依法采购,按规办事,不得违规操作;要树立榜样,以身作则,廉洁自律,讲原则、讲正气,对招标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勇于承担领导责任,树立负责任的、公正廉明的形象,提高自己的威信。

作为“一把手”,要毫不含糊地坚持依法采购,致力于建立科学的采购事务决策和执行机制,确保本单位的采购事务能够实现全流程的公正透明和经济高效

要对重大采购事项实行集体决策。“一把手”在决定重大采购事项时要注意倾听多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身处工作第一线的广大普通职工的意见,民主集中制应作为议事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推行领导班子集中会办,不搞单位负责人说了算或任由经办人“全权负责”,对于重大采购事项要实行公示制度,欢迎来自各方面的建议和监督,尽可能减少决策失误。在采购决策过程中,选派采购人代表是比较重要的事项,采购人在派出自己的代表时绝不能乱点兵,也不可随意“抓差”,从自然人角度讲,真正能代表采购人的应是能够现场决定或事先被授权可以作出重大事项决策的人,熟悉采购事务,了解具体细节,深谙技术、素质过硬、业务精通、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人,在评标、谈判、询价活动中,采购人代表不应是事先与潜在投标供应商有过直接接触的经办人员,应该回避。在派出代表的数量上根据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总人数情况,至少派出一名代表,可能的情况下应派出两名以上代表,在代表之间形成相互监督。对于重大采购项目,法人代表可亲自参加采购活动,财会人员、使用人员到场协助工作。

要实行严格的预算控制。在采购品牌、配置的选择上不跟风不攀比,每一个新的采购年度开始,均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采购预算,要编细编实,同时要适当留有余地,使采购预算兼具“刚性”和“弹性”的品质,从而能够从容应对产品、服务的升代换级等行情变化。采购人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搞好市场调研,通过电话询价、网上查阅、实地咨询等途径获取采购项目的性能、配置、价格等详细信息,提高采购预算的针对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采购预算保持足够的张力,既要实现低成本采购,也要让中标供应商有利可图。采购人的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审核、批复政府采购预算时也要过细地做好工作,认真把关,提高采购预算编制的水平和质量。在采购执行过程中,不搞无预算项目的采购,超预算的项目应重新审核采购方案的合理性,不搞财力透支,切实强化采购预算的约束力。

要推进依法按规招标采购。执行采购事务时必须严格遵守《预算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经济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经的程序不得随意省略。要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做好政府采购工作,不搞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在实施前必须报监管部门批准。该委托集中采购的项目要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操作,不得自行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代理。属于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的项目,也应按政府采购法定方式和程序操作,自己能组织的自己组织,自己无力实施的应委托具备代理资格的代理机构操作。属于定点采购和协议供货的项目,须按监管部门规定的方式操作,做到货比三家、价比三家。

要恪守采购信息保密原则和利害关系主动回避原则。政府采购法律对于采购信息的保密作了严格规定,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采购需求等采购信息如同考卷是需要保密的,采购信息一旦泄露势必为供应商的“报备”成为可能,进而影响到采购价格,甚至可能出现串通投标,一些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极易形成价格保护。采购活动的组织应从抓好采购信息保密开始,宜采取现场方式,现场开标、现场询价、现场谈判,最大限度实现公平公正,让所有供应商在同一起跑线上竞争。采购人中凡与参加本单位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无论职务有多高、权力有多大,都必须主动回避,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更要为下属作好表率,对拒不回避的人员必须实行强制回避,对故意隐瞒利害关系却在事后被发觉的人员要对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负责采购方案制定的人员、参加评审的采购人代表、参加验收的人员必须实行“三分离”。

作为“一把手”,在招标采购事务的执行过程中绝不能做“和事佬”,要敢于“得罪”人,建立采购问责问效制度,确保招标采购项目的质量安全和资金使用效益的最大化

招标采购项目大部分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由于采购决策和执行失误常导致重复采购、价高质次等问题的出现,不但没有达到节支目的,而且极可能数倍增加采购成本,另外由于违法违规操作常导致串通、收受贿赂严重问题的出现,极大地影响了政府采购形象。采购单位“一把手”必须要求下属象珍惜自家钱财一样珍惜财政性资金,负责任地对待哪怕是微不足道的零星采购项目,出了问题必须严格追究当事人的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方面的责任,谁决策谁负责,谁执行谁负责,出了问题,对人对事,单位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人员作为直接责任人员,将采购项目节支和廉洁情况与个人的工资报酬挂钩,绝不打“和牌”,绝不做和事佬,维护本单位及其他招标采购当事人的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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