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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司长李亢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起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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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0-15 17:01: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08年9月25日,中国招标投标协会交流研讨座谈会在昆明召开。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司长李亢应邀出席会议并发表讲话。

    李亢同志在讲话中指出,研讨会是一种很好的学习交流机会。来自各方面的市场主体,齐聚一堂,共同探讨招标投标领域的一些重大问题,很有意义。刚才几位同志的发言,很有内容和见地,对国家发展改革委招投标工作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这对我们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非常重要。

    李亢同志说,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招标投标法》实施八年来,我国招投标事业得到长足发展,全社会依法招标意识显著增强,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由于我国招投标市场发育总体上还处于一个初级阶段,存在的问题还很多:政出多门、多头管理、同体监督情况仍然比较严重;地区封锁和行业保护屡禁不止;市场主体行为不规范;信用建设滞后等。这些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加以解决。如何规范和发展招标代理事业,有效约束业主自行招标,改进和加强行政监督,促进行业自律,创造优胜劣汰、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机制等问题,都是我们在研究招投标重大政策、起草配套法规中需要认真加以考虑的。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着力从体制机制和法制上研究如何健全招投标制度,为招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李亢同志还就正在起草中《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点研究的一些问题,与参会代表作了交流。一是政府职能转变问题。《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到底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将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作为实施监管的重点,对其他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则更多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二是总结经验、细化规定问题。《实施条例》总结了以往招投标实践经验,对招投标各个环节做了尽可能规定细化。从公开资格预审文件、公开招标文件、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和确定中标人等方面都提出了具体要求,提高招投标活动可操作性。三是《实施条例》与《政府采购法》衔接问题。按照两部上位法精神,并征求有关专家意见,《实施条例》对工程建设项目范围进行了界定,并进一步明确了与工程有关的货物以及勘察、设计、服务等的内涵。四是行政监督问题。《实施条例》维持了国务院规定的各行政监督部门职能分工。但从以往的单一依靠行政监督,逐步转变为现在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五是资格预审问题。一些地区采取抽签摇号等方式来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综合考虑多数政府部门和市场主体的意见,《实施条例》未确认抽签摇号方式的合法地位。六是评标和中标无效。《实施条例》对此做了进一步界定,针对应该怎么处罚、在哪个阶段进行处罚以及行政监督部门所承担的责任等问题,都做了一些补充和完善。七是评标专家问题。要规范评标专家的分类标准,建立跨行业的国家综合评标专家库,强化评标专家责任等。八是从业人员问题。将积极推动在《实施条例》里明确建立招标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适应我国招投标事业蓬勃发展的需要。九是电子招标问题。电子招标符合招投标发展方向,要积极引导,鼓励发展,可考虑先进行试点,逐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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