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178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四川省关于印发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备案报表的通知

[复制链接]

0

主题

0

好友

5492

积分

风云使者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08-11-7 09:01: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监察局: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灾后重建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8]21号)关于“所有灾后重建工程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在事后(项目审批、签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履行)15日内将项目招投标情况通过网络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备案”的制度规定,为做好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我们制定了《四川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四川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情况备案表》、《四川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比选情况备案表》三套备案表(以下简称《招投标备案报表》),现印发你们,并就备案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及时做好招投标备案报表的填写和报送工作
市(州)审批管理的项目,应由项目业主填写的部分,项目业主填写书面的《招投标备案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并形成电子文件送市(州)发展改革委和监察局。市(州)发展改革委将项目业主报送的电子文件和项目审批部门填写形成的电子文件,由市(州)发展改革委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
县(市、区)审批管理的项目,按以上同样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并由县(市、区)发展改革局(委)将电子文件直接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www.scdrc.gov.cn)上建立“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报表系统”专栏,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通过网络在线填报。

    川府发[2008]21号文件中规定的“事后”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项目审批情况,第二阶段签订承包合同情况(招标、比选、不招标不比选),第三阶段承包合同履行跟踪情况。每一阶段完成后15日内都应按规定备案。但某一阶段是分若干次(标段、合同段)完成的,或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发生变更(变化)的,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也应在每次完成或发生变更(变化)后15日内按规定备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监察部门要落实专门人员和工作经费,切实做好《招投标备案报表》的报送和备案工作。

    《招投标备案报表》报送过程中,涉及商业秘密和其他保密事项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负有保密责任。

    二、认真做好招投标情况主要内容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将《招投标备案报表》中的主要内容向社会公开。实行比选的项目在比选网站,其他项目在四川建设网。比选网站和四川建设网要在网站显要位置设置公开栏,不收任何费用,供社会公众免费查询。公开的具体内容和格式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确定。

    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认为公开内容有错误,可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供相关依据。

    三、严格执行招投标情况备案报表制度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保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工作顺利实施。项目业主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招投标备案报表》的要求和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填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将对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备案执行情况进行考核、检查并通报。

    灾后重建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违纪的,社会公众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处)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反映情况和举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应转地方或相应的职能部门调查处理并报结果,也可以依职权直接调查处理。

    各地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省发展改革委(政策法规处)和省监察厅(省招监办)。

    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施行。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实施的灾后重建项目,于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报送。

附件:1.四川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备案表
      2.四川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情况备案表
      3.四川省灾后重建工程建设项目不招标不比选情况备案表

抄送: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有关部门,灾后重建项目业主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二○○八年八月七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27 12:54 , Processed in 0.069975 second(s), 20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