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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联合制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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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1-24 12:06: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1月1日,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8]329号)(以下简称《办法》),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公务车处置相关事宜做出了规定。
  
  业界人士纷纷表示,该《办法》的出台,意味着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处置实行严格的核准及把关制度。
  
  明确处置标准 变分散为集中
  
  《办法》规定,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对存在超编制配备、超标准配备、环保不达标、未通过年检、丢失损毁、达到国家规定更新年限和标准或强制报废以及其他应予处置的公务车辆,应当进行处置,但处置工作应当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同时《办法》指出,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公务车处置的管理工作,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的处置,分别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各部门、各单位的公务车处置应当严格履行核准程序,未经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核准,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处置。
  
  据了解,在该《办法》出台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的处置是各人自扫门前雪,各单位自己想办法处置,处置方式基本上是拍卖。“自行处理零星分散、费时费力,不便于管理,而且容易滋生腐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办法》出台之后,变分散的自行处置为集中的统一处置,既可以规范公务用车处置行为,又可以减少经费支出,降低行政成本。”业界专家认为。
  
  相关部门也表示,这样的规定,方便了政府工作人员。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再也不必像以前那样,为处置废旧公务用车而费时费力,这些曾经需几经周折才能处理的事情,如今只需将要处置的车开到指定地点就一切完成,车辆所属单位只等着签收处理车辆所得的回款即可。
  
  严格申请程序 借鉴国外做法
  
  对于处置程序,《办法》规定,各部门、各单位申请处置公务用车,须以部门、单位的名义分别向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提出申请,并说明处置的理由。经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核准后提出处理意见,并出具处置单据,申请部门、单位凭处置单据核销固定资产。
  
  对于处置方式,《办法》规定的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公开拍卖、变卖、捐赠、报废以及报损等多种方式,但原则上优先采用置换或厂家回收的方式处置,采用其他方式的,须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核准。
  
  专家认为,“原则上采用置换和厂家回收两种处置方式”一方面是借鉴了国外发达国家比较普遍采用的做法,这些做法在国外经实践证明是促进经济循环发展的切实可行的好方式,另一方面,这两种方式同时具备公开透明、执行高效率等方面的优点。
  
  驻外车就地处理 杜绝变相进口
  
  《办法》的第十三条规定:“驻国(境)外机构退役或不使用的车辆,按国家有关规定就地处置,不再调回国内使用,不得变相进口汽车。在本办法施行前已调回国内的车辆,统一移交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处置。”为什么要有这么一条规定?
  
  相关方表示,这主要是为了限制国外高档车辆以财政性资金方式进口。在出台这个《办法》之前,下发的《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和深入开展全民节能行动具体措施的通知》,降低了一般公务用车的配备标准,规定一般公务车排气量要在1.8L(含)以下、价格要在16万元以内,机要通信用车排气量要在1.6L(含)以下、价格要在12万元以内。对此,当然也要杜绝以变相进口形式买高档车的现象。
  
  以旧换新 催生政府采购新方法
  
  对于“置换”,《办法》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置换是指,与汽车生产厂家实行以旧换新、补偿差价的车辆处置方式。” 对于置换的价格,《办法》规定:“公务车处置的价格,应当由政府集中采购确定的评估机构,参照市场价格对车辆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作为车辆处置的价格依据。”
  
  对此,政府采购业界专家认为,这种置换方式,催生出新的政府采购方法:“置换是一个非常好的做法,它将公务车的配备与处置合二为一,既提高了公务车处置工作的效率,又节约了采购公务车的成本。一方面,集中处置比各个单位零星处置的收入要高。另一方面,这个《办法》看起来只是个处置办法,实际上它跟公务车的配置紧密联系。《办法》中提倡的处置办法之一的“置换”,通俗的说就是以旧车换新车。把旧车给厂商,等于旧车处理了,然后换回来新车,相当于配置了新车。”
  
  专家称,这是一个很值得推荐的操作模式。《办法》确定的置换方法如果能得到推广和强有力的操作执行,既能进一步节约采购公务用车的财政资金,又能促进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同时也可以避免废旧公务用车的不当处置对环境造成的污染,保护环境。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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