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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甲级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延续 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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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2-26 16:20:2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办理延续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即将到期的采购代理机构前去办理申请延续资格的相关手续。
  
  《通知》规定,凡是依法取得政府采购甲级代理资格的单位,需要延续甲级代理资格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财政部国库司政府采购一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甲级代理机构在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时,须提交申请书;原甲级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职工人员中高级职称所占比例,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技术方面专职人员的学历,高级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近三年政府采购业绩,包括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通知书;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近3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等书面材料。其中,申请书中应注明需要延续资格的原因。
  
  据该负责人介绍,财政部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将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在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经审查后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将作出延续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申请不符合规定的,将被作出不予延续采购代理机构甲级资格的书面决定,但与此同时,财政部也将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通知》指出,甲级代理机构逾期不申请资格延续的,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需要继续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应当重新申请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资格。
  
  中航技国际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的常颖表示刚刚了解相关信息,她说一定提醒本公司相关负责人尽快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
  
  据了解,为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财政部于2005年底颁布了《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办法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的第五章已明确规定了资格延续与变更的相关规定。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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