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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法利大于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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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 16:24: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近年来,国内的很多地方都正在推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实,最低价中标法在国际工程建筑领域早就已经作为一种通行的国际惯例被普遍运用。所谓最低价中标法,简单地说,就是在招标投标时,谁的报价最低,就由谁中标的评标方法。它的好处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节约建设资金,使招标人达到最佳的投资效益。特别是有利于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法则,有效遏制建筑市场中的腐败蔓延。同时,它简便易行,使评标工作更加易于操作,大大节约了招标投标过程中人力、物力和财力的耗费。
但在实际的运行过程当中,最低价中标法所引发的争论从来就没有休止过。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包括专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的政府官员、评标专家、中介机构,都有话要说。这些争论,各执一词,也不外乎两种意见:赞同者认为,最低价中标法是一个相对成熟和先进的评标方法,其优点如前面所述应当在国内建筑业市场广泛推行。反对者则认为,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必须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企业以及全社会的高度诚信为基础,而以我国目前的法制和社会环境来看,还相对缺乏规范的评估机制和和行业公信机制,实行最低价中标法的条件尚未成熟。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其负面影响令人担忧。
应当说,这种担忧也不无道理。对最低价中标法持反对意见者,主要理由有四:一是认为实施最低价中标法之后,中标价与工程预算控制价相比,一般下降幅度都很大,这对于招标方来说,固然大大节约了投资,但对于投标人来说,势必直接导致恶性的低价竞争,买标、卖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其最终结果是扰乱市场秩序,坑害投标人利益。二是认为最低价中标法容易导致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进行倾销式的竞争,而中标后又靠以次充好、偷工减料来平衡成本缺口,直接造成工程质量低下,拖欠民工工资,安全死亡事故上升等严重后果。三是认为,实行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加剧了建筑市场的竞争,使行业内的生存环境更加恶化,甚至有人惊呼“广泛存在的低成本竞争将把整个行业逼垮”。四是认为,由于我国目前有些法律法规还不配套,不能对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后,一些投标人不考虑自身实际承受能力,随意报价,低价抢标。中标后又无力履行合同,千方百计在设计方案和招标文件中钻空子、抓漏洞,通过更改设计,增加造价来追加工程款以实现利润。致使合同履约率低,经济纠纷频繁。
在这种情形之下,面对来自各方的质疑,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还要不要继续推广实行呢?我认为,以上问题,在现实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确存在,并且不是个别现象。但如果把这些问题的成因,统统归究于最低价中标法,则未免过于牵强附会。为了更好地说明问题,我们还是来分析分析前面所列的持反对意见的四种理由吧。
一、关于实行最低价中标将“扰乱市场秩序,坑害投标人利益”的问题。
实行最低价中标法,投标人的竞争,主要体现在降成本、压造价上。最明显的结果就是中标价大大低于工程预算控制价。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投标人的利益确实是大大的受损。但这种受损,应当是相对于过去大家都熟悉和适应了的传统评标方法而言的。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市场各主体还不完善,投标人的通常做法是“头戴三尺帽,让你砍一刀”,高估冒算预决算报价。一旦中标,利润就十分可观。而在最低价中标法的前提下,高估冒算的后果就是丧失中标资格。如果低价竞争就意味着扰乱市场秩序,难道垄断与暴利才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说到买标、卖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自有招标投标活动以来就已经存在,今后也未必能杜绝。这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共生现象,与评标方法无关。在利益的驱使下,总会有人铤而走险,大可不必杞人忧天。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和约束。若因此而否定最低价中标法,无异于因噎废食。
至于“坑害投标人利益”的说法,更是令人不敢苟同。所谓“最低价”,是相对招标人对投标人的选择而言的。对于投标人而言,“最低价”应当是在通过认真核定自己企业成本的基础上提出的最低报价。低价必然有低价的道理,什么地方可以低,什么地方不能低,这是每一个投标人都应当心中有数的。如果连自己企业的成本都核算不清楚,盲目报出低于成本的价格,自己酿的苦酒当然只能自己喝。要说坑害,那也是自己在坑害自己,怨不得天,怨不得地,也怨不得别人。如果自身成本降不下来,报价总是高于别人,在竞争中永远处于不利地位,最终被淘汰出局,那也不是什么稀奇的事情。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前提下,企业必须认真思考的问题,是如何“积极参与竞争求生存”,而不应再抱有任何“消灭竞争保生存”的幻想。
二、关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将导致“工程质量低下,拖欠民工工资,安全死亡事故上升”的问题。
出于对最低价中标法的反对,一些人设计了这样一个必然关系:最低价中标——低于成本——以次充好、偷工减料——质量低下(拖欠民工工资、安全死亡事故率上升等)。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关系来推断,得出的结论应当是:中标价越高,工程质量越好;中标价越低,工程质量就越差。在这部份人的眼里,价廉与物美绝不可兼得,质次而价高却视而不见。其实,不论是从事招标还是投标工作的人,心里都明镜似的,企业偷工减料造成施工质量低劣,以及拖欠民工工资、安全事故频发等,其直接原因,是企业追逐更高利润的天性。如果施工企业是通过偷工减料的手段来追求利益最大化,中标价再高,工程质量也无法保证,因为对利润的追求是无限的。中标价格的高低,并不能决定工程质量的优劣。保证工程质量的唯一途径是建立健全建设监理制以及质量问题终身追究制等法律法规。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来杜绝偷工减料等违法违规行为。那种希望通过提高价格来诱使中标人“良心发现”,自觉保证工程质量的想法,如果不是别有用心,就未免太过天真了。
三、关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将使“竞争加剧,企业生存环境恶化”的问题。
毫无疑问,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加剧了建筑行业的内部竞争。一些建筑企业,特别是实力较差、管理混乱、甚至根本不符合工程基本要求的施工企业,其生存的空间越来越小,已经或正在被行业竞争逐步淘汰出局。难怪有人对最低价中标法谈虎色变,惊呼“狼来了”。
但他们更多地只看到了问题的表面现象,对于形成问题的原因未作深层次的剖析。招标投标的本质,就是提倡竞争,招标投标活动,就是一个竞争过程。既然是竞争,当然就有它残酷的一面,按照市场规则,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胜劣汰”。这是“天要下雨,娘要嫁人”的事情。害怕竞争,是因为自身缺乏核心竞争力;回避竞争,只能是一厢情愿的“单相思”。
当前,我国建筑企业的基本状况是:从业人员多、科技含量低、整体素质差、竞争能力弱。一直以来,由于建筑业行业准入的门槛太低或者几乎就没有什么门槛,成了农村安排剩余劳动力的主要渠道,农民们放下锄头就可以组建成建筑队伍或参加分包工程。如果能够通过竞争,给建筑市场来一次大浪淘沙似的净化,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四、关于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将导致“合同履约率低,经济纠纷频繁”的问题。
不仅仅是建筑市场,在国内经济领域的很多方面,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这些问题。究其原因,主要还是两个:一是诚信程度的问题。许多企业和个人,普遍缺乏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信用道德观念,不守信用,合同欺诈等屡见不鲜。违约的现象频繁发生,经济纠纷大量出现。二是制度建设的问题。在立法方面,我国的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虽然都有诚实信用的法律原则,但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不足以使失信行为受到全社会的监督,形成强有力的规范和约束。尽管刑法对具体的犯罪行为作了明确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利用合同违法行为还达不到构成犯罪,对于这些行为如何监督查处,法律尚未规定,给执法造成困难。正是基于这样的原因,造成了我国经济活动中合同履约率低、经济纠纷多的现状。建筑行业如此,其他行业也大多如此,因而,将其成因简单地归究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显然是有失公允的。
从以上四个方面,我们不难看出,最低价中标法不是罪魁祸首,也不是洪水猛兽。当然,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未必就是完美无缺的经典,它也有着与生俱来的局限性。在特定的条件下,或者运用不慎时,它也可能成为一柄难以掌握的双刃剑。因此,在实际的操作中,应当掌握好以下原则:首先,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对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应更加严格。通过严格的资格审查,来确保参加投标的单位都具备完成工程的能力。其次,实行最低价中标法,对工程的前期工作将提出更高的要求。从勘测、设计到招标文件的编制等,都必须做到周密细致、精益求精。为投标人按照招标人要求,结合各自成本,准确计算投标报价提供真实可靠的依据。此外,要实行最低价中标法,还必须建立完善的招标保证配套措施即工程担保措施。投标要交投标保函或保证金,签订合同要提供履约保函或保证金。
招标投标的本质就是竞争,而最低价中标法是现有多种评标方法中,最能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竞争原则的评标方法。它的应用,对于降低招标成本、提高投资效益、避免暗箱操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权衡利弊,最低价中标法利大于弊。在国内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是应当限制和扼杀,还是应当推动和完善,其理不辩自明。我们必须清楚地看到,并为之做好充分准备的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各项配套法规的日益健全,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低价中标的评标方法,必将以其突出的科学性和先进性,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得到全面、广泛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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