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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 是否应该“见死不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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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9-3-16 10:14: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代理 是否应该“见死不救”?



---------  一篇文章 引发的思考和讨论




网友转发了政府采购信息报的一篇文章,引起了我的思考。该案例请参看所附原文。


事情就是这样明摆着:不借显得不通人情;借了有可能造成负面影响。


本人的意见不同与作者:


这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可惜,给人的印象和结论是错的。


    本人有不同的意见,请听我阐述如下:


    按照文章描述,投标人是无意中少了200元钱,因此,不能按时和如数递交投标保证金。虽然,他在法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前6分钟,递交了4万多元的投标保证金;但是,由于点钞机点出的结果,尚差600元;而投标人代表钱包里只有400元。


    可想而知,如果,没有人“借”他200元,他就不能如数递交所需的投标保证金,就很可能因此而被“废标”。——对于投标人来说,就等于被宣判“死刑”。而在当时,没有开标,也不知道谁会中标。



    所以,文章中小邓面临的是看到投标人“见死不救”;还是“救人要紧”的问题


    本人以为:无论我们学习研究采购招标投标的程序和原则多么重要,无论我们即将进行的“招标师水平考试”多么吸引人,都不能影响人们探讨采购招标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问题。



    而这,就像前年南京的彭宇案件一样,据说,彭宇因为下公交车后,扶起在他之前下车摔倒了的老太太;被告上法庭,说是他撞倒的;据说法官推理认为,彭宇想必有问题;否则,为什么他要去扶?结果,法院判处彭宇赔偿4万元。


    许多人听了这个案例,都讲,我们不是雷锋;看到别人摔倒,也最好不去管……


   正如文章所介绍多数人的意见一样,“见死不救”成为我们招标代理的最好选择?!

本人以为,那恰恰是社会不正之风,道德沦丧的表现!!

我们应该提倡的是在和谐社会中“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而不是那种你死我活,弱肉强食的竞争。



虽然,本人还不能一下子说出如何办为好;但是,小邓的结论也有问题:他的想法是,要求提前递交投标保证金,那是和法律法规不一致的。至于少用现金方式,也许倒是一个办法。我想,大家会逐步找出解决方法的。


但是,本人也十分的矛盾。因为本人也知道:招标投标的特点,就是“最后的中标人只有一个”;“有我没你;有你没我”;对别人的仁慈,就可能伤害自己……



   问题是:那种意见对?


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的网友,做招标代理的比较多;筑龙网的网友,做投标的比较多。


大家能不能从自身的角度,从比较客观的角度议一下:到底怎样做为好??


  希望大家积极参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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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9-3-16 10:15:09 |只看该作者
附:原文:


     借出200元钱惹来的麻烦


           2009-3-5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可可


  借点钱给急需的人或是着急时向他人借点钱原本都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但没想到,近日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小邓却因为借了200元钱给急用的人而惹来了麻烦。
  
  据小邓介绍,近期,他们就采购人所需,就其所需的维修工程组织了公开招标。根据招标公告,投标截止时间为217日上午。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42000元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可以是现金、汇款、银行保函等。217日上午,参与投标的很多建筑公司都早早来到了投标现场。
  
  但J公司却是在17日上午854才匆匆赶到现场的。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J公司递上现金作为投标保证金。但当小邓打开J公司装现金的信封清点时,却发现只有41400元。由于是点钞机点出的结果,J公司的投标代表也认可了这个数。于是,赶快掏出钱包补差额部分。
  
  但令J公司投标代表意外的是,自己的钱包里却只有400元。还差200元,怎么办?投标保证金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交纳,而距离投标截止时间却只有3分钟了。去银行取肯定来不及了。情急之下,J公司的投标代表向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小邓求情:我们就差200元?你先给我开42000元的收据,算我们交足了投标保证金。开完标我就去取来还给你,行吗?小邓为难地表示:你赶快想办法吧,要不向别人借一下,如果我们认可了你们不足额缴纳,那会授人以柄的。
  
  眼看周围都是竞争对手,借钱的难度太大。J公司的投标代表把求助的目光投向了小邓:那你能不能帮帮忙,借200给我,反正我有那么多钱在你手里押着呢,跑不了的……”眼看投标截止时间就要到了,小邓赶快掏出200元给J公司的投标代表……一场虚惊后,J公司还是成功地参与了投标,最终居然还中标了。
  
  但让小邓没想到的是,中标公告公布不久,就有供应商拿他借钱给J公司投标代表的事说事儿了:在这次采购中,贵单位应当回避的工作人员没有回避。开标现场,有与中标公司关系密切的人参与组织工作。还帮中标公司代交了投标保证金……”收到质疑函后,小邓所在的单位对小邓进行了调查。


     对此,小邓觉得非常委屈:我压根儿就不认识J公司的投标代表,何来关系密切。我只不过是在关键时刻,借了200元钱给别人而已。而且人家开完标就还我了。
  
  在确认完小邓并不认识J公司投标代表的事实后,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进行了耐心解释,最终小邓的行为得到了供应商的理解。但这件事情却引起了该代理机构的一场热议--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组织采购的活动中能否给供应商提供这样的帮助?有人认为,小邓的做法并不存在过错,不就是借200元给供应商吗?但多数人却认为,小邓的做法不合适,一旦开了这个口子,其他供应商没备齐时也会提出类似请求。借给这家不借给那家,就会有人说我们组织的采购不公平;如果都借我们却负担不起。所以最好都别借,毕竟采购现场我们不是普通人。
  
  我的观点和他们不一样,不借显得不通人情,借了又可能造成负面影响。我现在觉得规定供应商提前交投标保证金或者采取现金以外的方式交纳或许就可以避免这种左右为难的事情了。再次提起这件事情,小邓对笔者如是说。
  
  
     责任编辑:蒋莉蓉7




    保存时间:2009/3/10
    原标题:借出200元钱惹来的麻烦_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gushi/200903/20090305132736_26762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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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10:38:00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战场上的敌人,对战争对手尚且要救死扶伤,何况是招标代理乎?

现场光明正大的借200元,又会出什么问题?

虽然借200元钱好象里面涉嫌利害关系了,但个人认为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根本不会这种情形的.

试想一下:法院给犯罪嫌疑人安排就餐或治疗伤病,难道也会涉嫌与被告有利害关系?

如果是我作为招标代理的工作人员,我肯定会借给他的.理由如下:
1、救急是中华美德。
2、促使招标项目充分竞争是招标原则。
3、大庭广众之下,不存在暗箱操作。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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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09-3-16 10:54:15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我,也会借的。
快乐靠自己寻,烦恼靠自己抛,心境靠自己造,生活靠自己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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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16 17:38:21 |只看该作者
从招标来说多一家投标人和少一家投标人肯定对整个项目的不一样的,因此这不是简单的见死不救的问题,而是改变整个竞争格局的问题。作为一个代理公司的工作人员的参与改变了竞争的格局肯定会带来麻烦的。我想如果是个路过的人帮忙倒是没什么问题。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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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3-22 12:10:13 |只看该作者
本文同时在中国国际招标网社区和筑龙网上发表,

下面转发部分筑龙网网友的意见,供参考:

筑龙网 网友 对“见死不救”一文的跟帖



ZXC1968  3 2009-3-16 12:52:00

看当时的情况吧,能帮助别人就尽量帮助。
也得看看自己的能力。200元是可以帮的,2万元就帮不到了。
也不是每个投标人都出现这样的问题,没必要担心都要去帮金钱的忙。
也有时间我们帮了其他方面的忙,相对于钱来说早忘记了,没放在心上。


总而言之,这200元的忙应该帮。


笨东 4 2009-3-16 13:56:00

大家踊跃参加,投标的 招标的都来,我这里有大把鲜花呢。留言就有花送。
感谢gzztitc 老高带来的这么好的案例。


king902 5 2009-3-16 17:33:00

我是做招标代理的,我也谈谈自己的看法。
首先从为人角度来说,当时那种情形投标人的遭遇确实非常让人同情,我也清楚投标人为了中标付出了很大的经历和花费,但这对于其他的投标人也是同样的。
但从职业角度来说,招标代理公司处于一种非常微妙的位置,一个程序没处理好,甚至是一句话没说好都有可能给招标过程带来诸多麻烦,甚至导致招标失败。
所以我的结论是:在精神上我会给予他们帮助,但在工作上我会保持中立位置,我会给他们一些建议,但我不能直接给予他们帮助。


笨东  6 2009-3-18 10:19:00

很同意楼上的观点。


tianlong28  7 2009-3-18 11:17:00

我不會見死不救!!只要問心無愧這樣的舉手之勞還是應該幫的!!


besvon  9 2009-3-19 16:12:00

在老大的博里评论过的,笨东说有鲜花,嘿嘿,就再说1次:


1、坚决支持这个工作人员的行为,借钱和中标没有直接关系,分析其中标原因应该是其报价而不是其他的因素,如果不是代理人员借钱而是其他的借钱,还会引起这种投诉吗?答案是否定的。


2、借钱是个人行为,并不代表公司。如果因此而招致公司的处罚,宁可走人也会坚持借钱的行为,毕竟现在一个好的招标工作人员是不愁找不到工作的,不信找我----嘿嘿
路风   11 2009-3-20 16:46:00

好案例!
首先,小邓的做法有问题!
其次,在开标现场借给施工单位钱,数目不管大小都有碍公平!其他单位肯定对小邓的行为提出质疑。
再次,如果这家施工企业没有得到200元,按照招标文件恐怕要做费标处理!或对次问题要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后做一处理!
第四,小邓可以换一种方式进行帮助,
例如:1、哦,你家(投标单位)上次发标时要拷贝招标文件电子版时交了200U盘的押金
      2、换个环境给嘛!
      3、把钱扔到地上,施工单位自己检去!
其实这家投标单位完全可以向其他投标单位借200元,因为在一个城市经常投标的投标人员都相互认识!
如果是我的话,我就提交到专家委员会,形成一个情况说明后,各投标单位签字认可。当然如果不认可,那就按照招标文件费标条款执行就是了!这样也给这家投标单位一个教训,嘿嘿!!!我决不会引火上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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