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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心该如何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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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6-29 10:08:0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随着政府采购行为的日益规范化,不少地方财政部门成立的“政府采购中心”等集中采购机构,因其机构的“特殊身份”带来的弊端逐渐地暴露出来,有的已影响到了政府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政府采购中心究竟应属于何种性质的机构,怎样设置才能更具科学性、合理性?对此,笔者认为:
  
  政府采购中心不能隶属于财政部门。财政部门作为本级政府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要确保其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性,就不能既行使政府采购工作的管理职能,同时又实施采购业务的具体操作,否则,对采购工作的管理监督机制就会流于形式、名存实亡,这就要求财政部门与采购中心之间不能存在着任何性质的隶属关系,或其他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政府采购中心却由财政部门设立,在其运行操作过程中,不能严格地按照政府采购操作规程
  
  办事的现象不少。如,按规定,集中采购机关对采购项目实施“询价采购”方式采购时,就必须事先要得到财政部门的审核批准,然后才能实施操作,可在实际工作中,因政府采购中心与财政局机关同属于财政系统一家,甚至于有的还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履行这种监督审批手续的就不多了,这就势必削弱了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效果,其客观公正性就有可能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政府采购中心必须是一个非营利性的事业组织。采购中心作为采购单位与供应商联系的桥梁,要保持其“公开、公平、公正”的立场,就必须与双方都没有任何性质的经济利益关系,一旦采购中心是一个营利性的组织,就很难保证它在选择中标供应商时没有权衡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私心”,说不准它会把采购工作做为其赚钱、盈利的手段,以至于产生各种违背政府采购宗旨的不法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笔者就发现有些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政府采购中心,靠其采购“节约额”来提取、分成收益,因而在其选择中标供应商时,就存在着——谁的价格“最低”就选谁的弊端,很少考虑采购单位等部门的合法权益,这就势必会造成采购项目的质量达不到应有的标准、对用户的服务承诺兑现情况缺乏监督等。
  
  政府采购中心必须要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集中采购机构有时要接收采购单位等的委托开展采购业务,免不了要与他们签订相关的委托协议,或与供应商签订有关合同等,这就要求其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对自己的采购活动、商业行为等承担相应的风险,并依法承担不可推卸的经济、法律责任。而在实际工作中,有不少的政府采购中心却是挂靠在财政部门,根本就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这样,如果发生经济诉讼纠纷,财政部门就会被推上法庭去应诉,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财政工作秩序,而且,一旦采购中心的行为被判败诉,财政部门就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使财政部门产生了不应有的经济损失,等等。
  
  政府采购中心必须是一个具有严格的内部制约机制的机构。政府采购中心是行使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机构,在其各个运行环节上均有可能涉及到商业秘密或信息等,因此,必须要有一套完善、规范的操作规程,使其各操作岗位之间具有一个严密的监督制约机制,如,采购活动的决策岗位与具体操作岗位之间就必须相互监督牵制,采购经办人与采购合同审核岗位之间就必须相互分离制约,等等,以避免内控不严、牵制不力、责任不清等原因,导致不法分子乘虚而入,产生各种各样的腐败行为,扰乱了政府采购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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