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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两家供应商时,应该采取什么政府采购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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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2:27:1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先看一个表格

序号

采购方式

供应商数量

法律依据

1.         

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3家

政府采购法

第34条:(邀请招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

第36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招标投标法第28条:投标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2.         

竞争性谈判

≥3家

政府采购法第38条: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3.         

询价

≥3家

政府采购法第39条: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4.         

单一来源采购

1 家

政府采购法第31条: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对照上表,我们难免要产生一丝困惑,如果只有两家供应商时,应该采用什么政府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法》是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开始实施,马上就面临上面的困惑。

2004年8月,财政部以18号部长令的形式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该办法中对政府采购法作了一些补充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2004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

办法中明确指出,供应商不足三家,可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方式,也就是说两家供应商是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

结合政府采购法对询价及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数量的规定,可以看出,18号令关于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供应商数量规定已经突破了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单单从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的角度,财政部这么做是舍得商榷的。

尽管财政部这么规定有道理。



附:一点小疑问,从字面上来看,在只有一家供应商时显然已经没有了竞争,不能采用竞争性谈判的方式,只能采用单一来源采购;两家供应商时显然也算不上单一,只能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方式;那么只有一家供应商时,财政部门可否批为询价采购方式呢?

尽管这个问题可能没有实际操作上的意义,但还是可以在理论上进行一些探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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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2:30:54 |只看该作者
庆祝发帖满100,据说就可以去掉那个烦人的认证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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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2:50:16 |只看该作者
1、“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政府采购法》是法,第18号令是部门规章,相当于《政府采购法》关于招标实施的操作程序规定。不存在“上位法”、“下位法”的关系。
2、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出现“不足三家”的情形,一般都是根据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先口头向政府采购办电话汇报,并就下一步的安排达成一致(一般招标公司都和当地政府采购办保持良好、密切的关系,否则就该关门大吉了!),然后书面申请改变采购方式。如果真出现“只有2个厂家生产”的情形,解决的办法也会有许多。
3、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可能包含所有可能出现的情形。
按需要操作,习惯了,也就脸不红心不跳气不也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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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2:53:5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2楼lanchong于2009-07-14 12:50发表的 :
1、“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政府采购法》是法,第18号令是部门规章,相当于《政府采购法》关于招标实施的操作程序规定。不存在“上位法”、“下位法”的关系。


《政府采购法》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18号是部门规章,典型的上位法及下位法的关系。
不知您所理解的什么叫上位法,什么叫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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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3:03: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的理解似乎是有问题的,18号令中的说是: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并不是说就可以这两家谈了。是要重新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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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3:08:41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09-07-14 13:03发表的 :
楼主的理解似乎是有问题的,18号令中的说是: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并不是说就可以这两家谈了。是要重新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是不是说,只要是竞争性谈判、询价就一定要凑足不少于三家投标单位,才可以进行?

但是选择竞争性谈判或询价,很多情况下是由于不足三家不得已才为之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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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3:14:0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中的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操作性很差,建议参考http://bbs.chinabidding.com/read.php?tid=9205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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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3:16:16 |只看该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    第三十七条  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重新招标如未能成立,总不能项目就不搞了,所以就有了《办法》的》(财政部2004第18号令)第四十三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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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4 14:26:2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09-07-14 13:03发表的 :
楼主的理解似乎是有问题的,18号令中的说是: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并不是说就可以这两家谈了。是要重新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事实上,很多地方财政部门已经是这么批竞争性谈判了。
公开招标因供应商不足三家,招标失败后,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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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7-15 13:54:00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bidboy于2009-07-14 13:03发表的  :
楼主的理解似乎是有问题的,18号令中的说是: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但并不是说就可以这两家谈了。是要重新按照政府采购法中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规定的程序进行的。


从现在各地的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看,他们也同意按“这2家继续谈的”的意思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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