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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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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10 08:32:5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和评标委员会管理,保证评标质量,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 安徽省水利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安徽省水利厅组建和管理,具体由厅基本建设处负责,用于安徽省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使用专家库须经省水利厅同意,未经专家库管理部门和专家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专家名册或专家个人信息从事有关活动,不得以省专家库的名义安排专家相关工作。

    第三条 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为省水利厅管理评标专家提供相关条件,承担以下工作:
    (一)协助省水利厅组织对专家进行培训和考核;
    (二)承担评标专家库计算机系统相关软件的开发、维护和管理;
    (三)统一办理抽取专家的相关手续;
    (四)为评标和监督专家评标活动提供相关条件,记录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
    (五)受委托承担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评标专家所在单位应支持评标专家参加培训、评标等相关工作,因单位工作原因在一段时期内评标专家不能参加评标等工作的,应提前告知专家库管理机构。

   第五条 评标专家是指从事建设项目评标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评标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应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有八年以上的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三)熟悉相关招标文件范本,掌握水利建设项目的评标基本程序和方法;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客观、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五)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
    (六)符合上述(二)、(三)、(四)、(五)款条件,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结构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证书;或机电和金属结构、信息与自动化等专业工程师以上职称,有五年以上的相关领域的工作经验,经省水利厅审核同意,可以作为评标专家进入专家库。

    第六条 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分为建设管理(含施工及概预算等)、水利规划、土木工程、机电和金属结构、经济管理、信息与自动化等专业。

    第七条 评标专家人选应由所在单位人事管理部门推荐,并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水利厅直属单位初审、水利行业以外的专家直接报送省水利厅,由省水利厅审查符合条件后予以公示,经培训合格后录入安徽省水利水电行业专家库。

    第八条 申报评标专家资格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职称证书(复印件)或相关资格证书;
    (二)毕业证书(复印件);
    (三)工作简历;
    (四)身份证(复印件)等其它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五)填写相关表格。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以下主要权利:
    (一)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评标,但一般在一个月内不连续参加两次评标、一年内累计参加评标不超过十次;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独立评审,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和影响;
    (三)在评标委员会的统一安排下,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澄清;
    (四)对招标文件中可能影响评标的问题,要求招标人做出解释;
    (五)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评标委员会其他成员以及评标有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或不公正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
    (六)对评标工作报告持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在评标报告中记载自己的意见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七)对评标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按规定获取评标劳务报酬;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承担以下主要义务:
    (一)严格执行国家、水利部和水利厅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遵守职业道德,不徇私舞弊;
    (三)评标过程中不干预其他专家的评标工作;
    (四)遵守保密规定,不泄露评标的任何情况;
    (五)遵守评标纪律,接受行政监督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六)参加有关培训;
    (七)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八)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回避时,应当向行政监督部门(或招标人)报告并主动回避;
    (九)配合有关部门对评标有关情况开展调查,真实客观报告情况;
    (十)个人工作单位、通讯信息等变化时,及时报告专家库管理机构;
    (十一)因工作调动或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再适宜担任评标专家的,本人主动报告不再担任评标专家。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结合实际,评标委员会一般由7人组成,招标人选派1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其他评委从省水利专家库中抽取。招标人代表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负有和其他评标专家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评标专家应于开标前一天在省水利厅监察部门的监督下抽取。评标专家抽取前,应按规定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招标资料,经省水利厅项目主管处室审核后,方可抽取。进入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专家抽取前的相关手续由服务中心统一办理;未进入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投标服务中心进行招标的项目,原则上不得使用专家库,特殊情况使用专家库的,应经相关业务处室和监察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评标专家抽取室实行封闭管理,除必要的监督、监察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专家抽取现场。抽取专家应按计算机软件随机产生的排列顺序依次通知,确定专家名单,抽取的专家名单应填表登记,由抽取和监督人员签名并严格保密、记录存档。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专家,应按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报到地点。

    第十四条 对技术复杂等特殊项目,随机抽取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从相关行业专家库中抽取或指定专家,但指定人数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1/3,且不得在招标人或与招标人相关联的单位中指定。

    第十五条 评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投标人、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投标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履行监督职责且专职从事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除外);
    (三)与投标人有其他社会利害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的;
    (四)在5年内与投标人曾有工作关系的;
    (五)对投标人有人事、财务等管理权的部门或单位的人员;
    (六)其他凡影响公正评标需要回避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不主动申请回避的,一经发现,应当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与专家库管理机构确认,应当重新确定评标专家: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需要回避的;
    (二)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的。
    重新确定评标专家一般可按以下方式:
    (一)在符合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规定的情况下,减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数;
    (二)遵循回避的原则,临时选定评标专家补充;
    (三)经省水利厅监察、监督部门确认的其他方式。

    第十七条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评标专家存在徇私舞弊、不按规定进行评标、违反回避规定等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应当终止该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按规定另行确定评标专家进行评标。

    第十八条 省水利厅对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定期对在册专家进行培训。一般每两年对专家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职业道德表现进行一次全面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应持《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证书》参加评标活动,评标过程中应封闭管理,并遵守保密规定,评标活动结束后,有关监督、监察人员应在评标专家的《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评标专家证书》上对评标行为签署监督、监察意见。在招标中心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招标中心还应对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记录,作为对专家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年内不得以专家名义参加评标活动:
    (一)不参加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或在培训考核中成绩不合格的;
    (二)连续两次或累计四次被抽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标活动的;被确定为评标委员会成员,未能按时到达报到地点或缺席的;
    (三)评标工作存在较大失误或明显错误的;
    (四)业务能力有限,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第二十一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一定后果的,一经发现,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受到主管部门通报的;
    (二)因贪污受贿等违规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三)收受招标人、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在评标活动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等行为的;
    (四)不遵守评标回避制度、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的;
    (五)不按招标文件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评标的;
    (六)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评标工作不称职的。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八)其他经专家库管理机构确认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评标专家(含招标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按有关规定处理;招标人、代理机构和专家库管理人员在抽取专家过程中泄露有关专家抽取情况的,一经发现,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来源:安徽省水利工程招标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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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沙发
发表于 2009-12-14 00:02:53 |只看该作者
[s:72] 这个正式的文件出来了没呢,没有看到呢
小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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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板凳
发表于 2009-12-14 16:00:30 |只看该作者
这么多办法,意见,应该统一
你说的对我支持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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