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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要多长个心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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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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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05-12-20 14:38: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不少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欺负劳动者,其主要表现在不订劳动合同,单独签订所谓的“试用合同”,随意决定试用期期限,有意拉长试用期,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等等。在这些违法违规的行为中,对前四种行为法律法规有相当明确的规定。当发生这种情况时,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检察与劳动仲裁等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随意解除合同的行为,更多的人自认倒霉,而不去抗争。这种认识是片面的,在这个问题上劳动者也有办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小建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在两个半月后,公司突然通知他明天不用上班了。小建请公司拿出解除合同的理由,公司说,你不符合公司的要求。说到后来,公司干脆说:“你在试用期,解除合同要什么理由?”
  
  小建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关系。他向仲裁庭提供了几份有力的证据:公司招聘时对他这个岗位的具体要求的广告,他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关于岗位要求,公司岗位责任制对他这个岗位的考核要求,他在两个半月中完成工作的量、质与公司岗位责任要求的对比……证据证明自己完全符合公司招聘录用的条件,公司不能以试用期为名解除合同;相反,公司在这些有力的证据面前显得苍白无力,无法证明小建不符合录用条件。结果当然小建赢了官司,仲裁庭裁定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小建这个心眼长得好,因为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要解除合同并非是无条件的,而必须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劳动者必须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从小建成功的经验可以知道,为证明自己符合录用条件,证据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对岗位的招聘要求(如果是公开的广告,您可以将它拷贝下来;如果是现场招聘,您可以抄录下来),这是最主要的证据,而后面的证据只是附加证据。
  
  其二,劳动合同对你岗位的要求。要想使这点成为证据,就要求你在签订合同时,尽可能写得详细,而不能是没有任何说明的岗位名称。这个证据是为了将来你有可能证明自己完全是按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合同对岗位的要求。如果合同写得不明确,你可以利用单位有关的岗位要求和管理的规章制度来证明你的岗位要求(最好有具体的质量与数量的要求)。
  
  其三、你在试用期工作数量与质量的记录。在这点上你更要做个有心人,因为有的工作是无法用数量来衡量的,你可以与同一岗位的人做个对比,用来证明,你在这个岗位是称职的,是能够胜任的。
  
  有了以上证据,若出现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无故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你可以“防守反击”并取得成功。做个试用期的备忘录,以便在发生“不测”时,能拿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是无理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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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05-12-20 14:38:52 |只看该作者
学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也做得不到位,毕业把你送走就一了百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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