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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监督或添新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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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5-18 11:04: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供应商代表”:政府采购监督或添新军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越来越多的供应商要求参与验收工作,乃至前延到对开标、评标、定标、合同订立等重要采购环节的监督,供应商们已不再满足坐等采购结果,参与监标的呼声愈来愈高。
一、采购实践呼唤“供应商代表”的出现
某招标活动现场,当项目主持人宣读评标结果后,即有排序靠后的供应商提出“我们能否参与验收,看看投标货物与所供货物是否一致?”主持人当即表态:“完全可以,我们不但允许而且欢迎未中标供应商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我们主张最大程度的公开、公平、公正”。台下响起一片掌声。
在已知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中,有财政、监察、审计、检察、公证、媒体等相关方面的人士,而“供应商代表”的介入无疑使采购监督来得更直接有效。虽然从法律角度讲尚无“供应商代表”的提法,但既然作为另一方当事人的采购人可以派代表参与评标工作,供应商们派代表参与监标也在情理之中,符合公平性原则,体现采供双方当事人权责对称,有着很强的可操作性和现实意义,同时更彰显政府采购的公开透明。因此,现行采购法规可对“供应商代表”参与监标的相关事宜作出相应的补充。
(一)“供应商代表”的产生。顾名思义,“供应商代表”就是投标供应商们的代表,其产生范围通常应局限于某项目的全体投标供应商,虽获取招标文件但未投标的供应商一般不具备代表资格。“供应商代表”的数量应为两人及以上,以在代表之间形成监督,具体应根据投标供应商总数确定“供应商代表”的多寡,合理比例为三分之一,如投标供应商仅有三家,也可仅确定一名代表。代表产生方法有投标供应商自行推荐、采购监管部门直接指定、招标采购单位无记名随机抽取三种方法,原则上应采用第三种方法,如所确定的代表与招标采购单位存在直接利害关系,应予回避。“供应商代表”应具备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采购工作常识,学历层次较高,道德水准优良,有正义感,能秉公办事,主持公道。产生的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开标前。定标后,如“供应商代表”所在单位为中标供应商,则应重新在全体未中标供应商中确定“供应商代表”,并由后者继续承担监标工作。
(二)“供应商代表”参与监标的益处。按传统做法,供应商投标时并不完全清楚竞争对手的标书是否合法有效、投标保证金是否递交,评标时更是被“隔离”在评标室之外,往往只能“任人评判”,合同订立是否背离实质性内容,验收时是否存在偷梁换柱,这一切都无从得知,从而徒增猜忌。供应商是招标采购活动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如能派出代表其利益群体的“自己人”直接介入到核心的采购环节,对于招标采购方操作规范与否,自然心里亮堂许多,招标采购方就不能轻易“乱来”。有“供应商代表”参与的招标采购活动则具有很强的开放性,既可以实现投标供应商的自我监督,也能实现对其他采购当事人的监督,包括招标采购单位、评委、现场监督人员等。“供应商代表”参与监标可以促使招标采购相关当事人更加客观公正、仔细地工作,减少工作差错,震慑违规行为,有力地防范问题、及早地发现问题、准确地纠正问题,减少质疑投诉,营造和谐的采供关系,保护相关当事人。
(三)“供应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供应商代表”享有依据政府采购法律规定对开标、评标、定标、合同订立及履行、验收等诸环节采购工作实行监督的权利,对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招标采购的相关当事人作出解释、澄清或纠正,有权提请采购监管部门查处违规采购行为。“供应商代表”对全体投标供应商负责,向全体投标供应商报告工作,接受来自采购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管理,恪守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定和工作纪律,加强自律。
二、“供应商代表”监标应坚持的原则
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招标采购单位、“供应商代表”所在单位要加强对“供应商代表”的管理,确保其执行监标事务时能够做到公平、公正,有利于采购活动顺利实施。“供应商代表”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服从招标采购单位的工作安排,不能借监标的机会而干扰正常的采购工作秩序;在职责范围内执行监标事务,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实事求是地报告工作,尊重客观事实,不用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的词语;一般不应涉及其它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确实无法回避的,应该保守。
三、“供应商代表”监标的主要内容
(一)开标环节重点关注的内容。审查全部投标文件在外观上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包括用印、密封、份数等情况,投标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方式足额及时交纳。要求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逐份查看全部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是否一致、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是否一致。询问开标过程是否有专人负责记录。
(二)评标环节重点关注的内容。查看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专家的数量是否达到法定人数,专家的专业特长是否与采购项目“对口”,调查是否有应回避而未回避的专家,是否有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采购人代表的身份是否合法,是否有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查看评标工作是否在严格保密的状态下进行,注意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否存在异常举动和诱导性言语,注意评审工作是否按独立评审的原则进行,注意是否存在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评标工作是否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方法的标准进行,是否按程序进行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问题澄清、比较与评价、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等评审工作,有无倾向性做法,有无误判行为,注意评标委员会是否认可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
(三)定标环节重点关注的内容。监督采购人在否在法定时间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当第一中标候选供应商弃标后,要及时分析原因,是否属“恶意否决”,并关注采购人接下来的举动。调查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是否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关注中标结果是否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公告内容是否真实完整,关注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同步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有无改变中标结果,中标供应商有无放弃中标。
(四)合同订立环节重点关注的内容。审查招标采购单位是否在法定时间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的约定,与中标供应商签订书面合同,审查所签订的合同是否对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调查招标采购单位是否与中标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督促招标采购单位在法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将采购合同副本报采购监管部门备案。跟踪合同的履行,供货方是否按约定时间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方是否按约定的时间、金额和方式支付价款。合同分包行为是否合法。补充合同的金额是否在法定允许比例以内,补充合同的标的物与主合同是否一致或相配套。
(五)验收环节重点关注的内容。“供应商代表”要参与到验收工作中,核查中标供应商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具体要求,数量上有无减少,质量上配置和技术性能有无降低,所供标的物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是否为全新合格产品、是否存在知识产权和附带债权债务纠纷,检查各种标识是否齐全,有无以次充好、以旧抵新现象。对于技术复杂的大型设备,采购人是否商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四、“供应商代表”制度化建设的展望
打造专家化的“供应商代表”队伍。参照评审专家队伍建设的做法,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在供应商库中遴选出若干来自不同领域、行业、地域、规模的供应商,邀请它们派出代表,建立“供应商代表库”,这类代表应是专家型的,在某一领域具有技术特长,其监标范围不局限于某一具体项目。建立常态化监标机制,在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化“供应商代表”队伍基础上,参加监标的“供应商代表“将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专长与项目相对应的库中代表,二是在某具体招标项目投标供应商中产生的代表。监管部门可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确定“供应商代表”资格条件、执业规范、有偿劳动、后续培训、职业道德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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