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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中采购机构设立的问题【转载+略作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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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6-8 11:56: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为采购代理机构。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集中采购的需要设立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照此理解,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立并不是强制性的,可以设,也可以不设。其性质与社会中介机构一样,都是采购代理机构,主要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履行政府采购执行职能。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的关系就是一种纯粹的代理与被代理、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因此,完全可以通过竞争方式择优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执行职能,实现政府采购执行职能的市场化运作,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完成繁重的政府采购任务,而没有必要再设立一个专门的集中采购机构承担政府采购执行职能。
    政府采购是市场经济的产物,也是促进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种有效手段。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要充分体现市场经济的原则,而市场经济最根本的原则就是竞争。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一个主要弊端就是不能形成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充分竞争,很容易产生政府采购代理市场的“垄断”行为,影响政府采购工作的效率。而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一定数量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政府采购执行职能,并实行动态管理,则能充分发挥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优势,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使采购代理机构之间能够充分竞争,有利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实现政府采购效益最大化。
    从国际上看,政府采购执行职能市场化运作是政府采购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欧盟成员中,意大利、法国等国家负责集中采购事务的机构原来主要设在财政部门,经过近些年的改革,大都改成了私人公司性质的社会中介机构。
经过多年的市场培育,目前我国已产生了一批熟悉政策法规、具有专业采购经验和现代科学管理手段的社会中介机构,它们非常愿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而且在规模、资质等各方面,都能充分满足承担政府采购执行职能的需要,为政府采购执行职能市场化运作创造了条件。另外,政府采购执行职能市场化运作还有利于精简政府机构,减少财政开支。
政府采购执行职能实行市场化运作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管,以保证政府采购法规、政策的贯彻落实。
男,1976年生人,现居山东济南 让我们面对现实,让我们忠于理想~~~ 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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