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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必须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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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09:52: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都遇到过这样的情况:采购人在招标前就已经有了“意中人”,但“意中人”却不是第一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为了不露破绽地“悔棋”,会经常通过考察来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让第二名甚至是第三名中标。采购人的如意算盘是否都能得逞?代理机构遇到不按顺序确定中标时又该怎么办?

  第二名成为中标人 为何还告状

  据了解,在实际工作中,确定非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多半会引起质疑,甚至投诉,部分地方还因此引发矛盾,监管部门也几度被告上法庭。一位知情人士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件事情:受采购人的委托,某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就其所需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公开招标。评标结束后,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了实地考察,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D公司没有履约能力,遂选择了第二中标候选人H公司。

  代理机构在有关媒体发布中标公告后,D公司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由于对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D公司又向当地财政局提起投诉。当地财政部门受理投诉后认为,该项目部分采购行为与有关规定不符,责令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对于这一处理结果,D公司满意了,但H公司不服。H公司认为,此次采购行为完全合法,不应该重新采购。于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官司一直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

  H公司的代理人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张雷锋律师在法庭辩论中称,当地监管部门在投诉处理决定书中既然认为“采购人主张D公司没有满足招标文件、无能力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足”,这就是说,当地财政部门认为D公司有能力履行合同。那么,就应该裁决让D公司中标,而不是责令代理机构重新招标。如果当地监管部门认为采购人未依法按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那当地财政部门应该做的是责令采购人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并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理,而不是责令重新招标。因为在确定投标供应商之前的所有程序,包括发布招标文件、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投标、评标等均合法有效,不应当仅仅因为采购人未依顺序确定的违法行为就否定所有投标人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或者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以外确定中标供应商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庭审中,张雷锋以高考举例,考试结束并判出分数后,某大学应当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录取5名学生。但是如果该大学没有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录取第一、二、三、四、五名,而是录取了第二、三、四、五、六名。那么,如果教育部门认为该录取不公正,是应该宣布考试无效,所有学生重新考试,还是应当宣布录取方式不正确,责令大学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重新录取?因为录取方式不正确不影响考试的公正和考生得分的公正,重新录取就可以了,如果宣布考试无效责令重新考试对考生很不公平,因为考生本身没错。同理,项目的投标评标过程公平合理,监管部门不应因为采购人未依法确定中标供应商,就责令重新招标。

  案例中,采购人否定第一中标候选人后引发了质疑、投诉。那么,评标结束后、定标之前采购人的考察行为是否可行呢?

  现场考察易滋生腐败

  “如在中标候选人确定后,突然听说中标候选人破产了或者出现了什么意外,不再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采购人是否可以对其进行现场考察,以决定是否让其中标?”河北省的一位专家对这种考察行为表示支持。也有支持者表示,目前的很多标都是根据投标文件评出来的,在很短的评标阶段,很难保证评标专家做出准确无误的判断,现场考察很有必要。“我们在现场考察中就发现过问题。有个建筑公司参加我们的办公楼建设投标,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3个10层以上项目的建设经验。有个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列举了他们曾经做过的4个项目。结果,现场考察时,我们发现只有一个是真的。”华东地区的一位采购人代表如是说。

  但多数专家对这个阶段的考察却持反对意见。湖南某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负责人表示,虽然法律没有禁止采购人在这个阶段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考察,但考察行为一方面会影响到采购的效率,另外一方面还可能滋生腐败。因为只要是考察,考察的对象往往就不止一家。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前三名中标候人,采购人一般都会去走一趟。“上帝”来了,被考察对象一般都会奉上礼品,有的还会给现金。不是所有的采购人代表都能抗拒这些“诱惑”的。因此,为了确保采购人代表的廉洁,保证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现场考察还是免了为妙。

  业内人士建议,有的特殊项目如果必须考察,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考察时间、考察内容、考察团的组成(应有随机抽取专家参与)、判断是否合格的标准是什么等,最后还应形成书面的考察报告。

  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违规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

  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尹存月表示,如果采购人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采购中心可以不发中标通知书。“没有中标通知书,采购人和供应商就无法签约,即便签约了,也会在国库集中支付环节遇到障碍。国库集中支付需要提交中标通知书和验收单,在我们这里,验收单也是由采购中心提供的。”尹存月如是说。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建议,没有正当理由,采购人坚持不按顺序确定中标人的,采购中心应积极催办其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多次催办无果的,可以报监管部门。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的做法是不发中标通知书,然后发函要求采购人依法确认采购结果。“如果不按顺序确认,又发中标通知书,采购中心是明知采购人违法仍然代理,也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沈德能说。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万玉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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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7-26 11:11:59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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