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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楼主kgb于2010-07-29 09:29发表的 问个关于政府采购的问题 : 本地政府采购法关于规避公开招标采购有这么个解释:采购人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重复采购相同货物或者服务两次以上,资金总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视为化整为零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是不是可以这样理解,在一个预算年度内,只要我采用公开招标,就算是相同货物或者服务,我也可以进行两次以上的采购而不被视作规避行为(在资金总额不超过招标数额的前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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