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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只购买招标文件而未投标的企业向当地纪委提出质疑招标机构可以不受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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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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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0-10-7 10:17:4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公司操作某一招标项目,共有4家公司购买招标文件,开标前有一家投标人提出招标文件有某些要求过高之处,随之我们与当地采购办进行了回复,但开标时该投标人未参加投标,而在评标结束后,向当地纪委提出投诉,当地纪委便责成政采办和招标机构予以答复,但我们认为应该不受理,可纪委一直抓着不放,据说投标人找到该市某领导要求严查,虽然投标人没按程序出牌,但政采办和我们很无奈,该投标人要求必须废标,否则无论你怎么解释,坚持告下去让我们不得安生,随到这种事,各位同仁该如何处理?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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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zztitc + 1 提出实践中两头为难不好处理的问题,请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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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0-10-7 10:42:06 |只看该作者
唉,政府采购针对招标文件的投诉没有一个明确的期限,如果确实有依据,这事难办。
你可以选择陪着我的相片生活,也可以选择陪着我的信仰生活。             ----------   甘地的灵魂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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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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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0-10-7 10:45:53 |只看该作者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在完善中。
dz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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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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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0-10-7 11:31:10 |只看该作者
纪委是烂作为,采购法中有明确的,投诉受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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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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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11:56:09 |只看该作者
推荐一个类似的帖子供参考:



供应商是否必须购买招标文件(四)购买招标文件未投标也有质疑权

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52984



  即使未参加投标,只要有招标文件,就有质疑、投诉的通行证?  

  在某个信息系统项目的采购活动中,某公司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中标结果公示后,该公司却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中标产品没有销售许可证,且中标公司存在围标嫌疑。采购代理机构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提出质疑。此次采购项目,该公司虽然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中标结果与其无利害关系,因此无权提出质疑。  

  由于对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这家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投诉。财政部门收到投诉函后传真给了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随后组织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评。复评认为,该项目有效投标不足3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予废标。  

  透过上述案例,有一个问题非常值得思考--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是否还具有质疑投诉的权利?  

  有人认为对过程和结果无权质疑  

  北京某中介公司的负责人认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可以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进行质疑,行使公民的监督权,但不能对中标人的中标资格提出质疑。例如,招标项目评标前,评标专家的名单泄露了,有投标人在饭店与专家接触,正好被路人看到了,路人就有权进行举报,这是完全合法的,不管这个路人是否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如果是在评标过程中,专家把满足条件的供应商投标判作无效标,被路人看到了,那这个路人是无权为相关供应商鸣不平的,即便这个路人购买了招标文件,只是没参与投标而已。  

  南方某采购代理机构的一位从业人员向《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透露,我们有一个项目就是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没有参与投标,以人民来信的方式投诉到了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受理的依据是《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之规定。这位从业人员不满地表示,购买招标文件并参与投标之后才能称之为投标人,未参与投标,即放弃了参与招标投标项目的权利,不能对中标结果提质疑,更不要说直接去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了。  

  采访中,部分从业人员认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有权对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质疑和投诉,但无权对评标过程及评标结果进行质疑和投诉。  

  专家认为购买就是一种参与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法律顾问沈德能认为,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投诉人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购买了招标文件,无论是否参与投标都可以成为合法的投诉人。采购过程是个很长的时间段,从发布采购信息开始就算是采购过程了,购买了招标文件已经进入了采购过程。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提出质疑或是投诉,相关部门都应当受理,不受理如何去确定供应商的权益是否受到了损害呢?当然,处理的结果可以驳回。沈德能说,在《政府采购法》中,甚至没有限制投诉人必须是投标人。从理论上说只要符合采购项目条件的都是供应商,不管是否购买了招标文件。但实际工作中很难实现,所以,基本上都要求投诉人必须是购买了招标文件的供应商。”  

  业界专家表示,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没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有权进行质疑和投诉的,因为即便是自己没参加投标,其权益一样可能受到损害。就拿上述采购活动来说,如果投诉事项成立,项目被废标,一般都会重新招标。如果项目重新招标,对自己来说,又是一次机会。因此,供应商在得知中标结果后有权依法提出质疑与投诉。  

  《政府采购协议》救济制度可参考  

  购买了招标文件但未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是否可以质疑投诉的问题,还可以参考一下WTO《政府采购协议》。沈德能如是说。  

  据了解,根据WTO《政府采购协议》、欧共体《公共采购法》、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示范法》等国际性法律文件,只要与政府采购有利害关系或曾经有利害关系的投标商和潜在供应商,如因采购人的违法行为而使权益受到损害的,均有资格提出救济的要求。据介绍,《政府采购协议》第二十条规定,在采购过程中,对与其有或曾经有利益关系的第三人,对可能存在的违反本协议的情况均可以行使救济权;根据《示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任何声称由于采购实体违反本法对其规定的责任而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失或伤害的供应商,均可依法要求进行审查。  

  工程项目不是参与者也有权质疑  

  据湖南某中介公司的老总介绍,如果是工程建设项目,根据《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即便是没有购买招标文件的企业也是有质疑的权利的。因为现行工程招标相关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没有对质疑主体进行限制。因此,个人认为,无论是谁,哪怕与这个项目一点关系都没有,也可以对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进行质疑该老总如是说。  

  这位老总还进一步指出,如果是投诉,那么,投诉主体可以是投标人,也可以是其利害关系人。如果投诉人不属于投标人,那也得界定其属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即投诉人是不是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如果是其他利害关系人,就可以提出投诉。如果不是,则不能提出投诉,因为主体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其只能选择质疑或举报的方式关注这个项目。  

  因为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前款所称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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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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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12:42:37 |只看该作者
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又要很好地听从领导的“指示”,的确很难,不如我看就将矛盾上交吧,总有人比你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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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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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10-7 13:17:39 |只看该作者
因为投诉事宜,政采办的领导10月1日都没休班,商讨回复办法,但该投标人死活不认可,领导又非让我们处理好,如何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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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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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0-10-7 13:20:49 |只看该作者
业主有线人鼓动该质疑人坚持要求废标,但如果废标,现在的中标人已放出话来也要质疑,真是按下葫芦又起瓢,如果真废标,就承认我们招标失败,在当地再开展业务也很难了, 以后有些业主领导意见分歧大的项目不能再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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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9#
发表于 2010-10-7 13:33:11 |只看该作者
没做亏心事,不怕鬼敲门。

我倒希望拟中标单位和投诉人能坚持下去,也许能净化一下你那块宝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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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发表于 2010-10-7 13:54:02 |只看该作者
看看现在很多招标文件,到处是辫子。

虽然主观想公正,奈何缺乏法律意识。有法律意识的,又少有在两部大法上下够功夫的。

出个范本,又不能教你玩法律条文,顶多穿条裤衩,照样露两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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