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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评标是规范招标投标的关键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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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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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1:33: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投标法》颁布十年来,招标投标当事人依据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开展招标投标工作,招标投标的水平和规范性有了飞跃式的提高。评标专家发挥各自的特长,本着科学、公正、择优的原则,为招标人选择出质优价廉产品。

    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招标投标也不例外。针对招标投标工作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国家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不断完善招标投标的制度。招标人对招标结果影响力过大,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其他部门,先后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货物、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办法,按不同类型的项目的特点,对招标人的行为进行规范,特别是对招标人的定标权进行了限制,大部分项目,招标人应当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名为中标人。同时加大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和处罚力度,建立了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公告制度,对招标代理机构形成了强有力的威慑。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评标专家的管理是薄弱环节,也是困扰行政监管部门的重点问题。

    一、评标专家具有特殊的地位

    评标,是招标投标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由评标委员会负责完成。《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法律赋予了评标委员会独立进行评标的权利,评标委员会对招标结果具有非常大的影响力。为加强对评标的管理,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多部评标和评标专家管理的规章。

    现在,大部分招标项目,无特殊情况,招标人应当选择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名为中标人,因此,评标专家在一定程度上享用谁中标的决定权。但是,评标委员会是一个临时性的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评标过程出现问题后,无法追究其责任。评标专家是个人行为,行政监督部门缺乏对评标专家行为有效的管理手段,如此大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令人担忧。

    二、评标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评标专家因政策不熟、缺乏职业道德、违法违纪等原因,致使评标结果缺乏公正性或出现错误。

    (一)有的评标专家不太熟悉国家的有关政策。评标工作的政策性和技术性都非常强,根据不同类型项目的特点,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又存在一些差异,这就要求评标专家较全面的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当评标专家出现政策不清或者概念混淆的问题时,因其享有独立评标权利,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甚至行政监督部门都不便过多的发表意见,避免构成干预评标。

    某个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的招标,经评委会审查,实质性响应不足3家,有些评标专家不分析剩下的合格投标人是否明显缺乏竞争,坚持按全部废标进行处理。一个有可能评出中标候选人的项目,因评标专家混淆了不同类型项目国家有关规定的区别,致使招标人必须重新招标,延误了项目的建设工期。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现行的规章和习惯做法,经评审,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时,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第12号令第27条的规定,评委会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果评委会认为具备竞争,可评出中标候选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的,商务部的部门规章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本着不能使无过失投标人的利益受到损失的原则,多年的习惯做法,经评审只有1家实质性响应,这家也能成为中标候选人。政府采购项目货物招标的,根据财政部第18号令的规定,评标应当终止,将有关情况报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做出转其他采购方式还是重新招标的决定。

    不同类型的招标项目,在制度上存在较多类似的差异,如果评标专家没有认真学习或接受系统的培训,很难全面掌握国家的有关规定。

    (二)评标专家自由裁量权过大。现在,多数项目都采用评分的方法进行评标。在评标过程中,个别评委无视评标标准,给某个投标人打出畸高或畸低的分值。甚至一些资质、业绩等有较明确标准的分值,评分结果也存在较大差异。当其他人提醒时,这些评标专家都以独立评标和拥有自由裁量权为由予以拒绝。有的项目,一位评标专家的打分可以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三)个别评标专家与投标人串通。随着招标投标总量的不断增加,评标专家日趋紧缺,不少专家成为了“评标专业户”。在巨大诱惑和管理乏力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和投标人串通屡见不鲜。有的评标专家采用一次性接受投标人好处的办法,有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投标人也采用各种手段了解评标专家信息,事先做好评标专家的“工作”。

    三、建立有效的机制规范评标专家的行为

    由于评标专家的特殊性,行政监督部门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至少有“三难”:一是评标专家是个人行为,出现问题很难处理,最严厉的行政处罚就是取消其参与评标的权利;二是管理尺度较难把握,管严了,没有人愿意进专家库,管松了,问题较多;三是出现问题取证难,一般情况下,评标专家不会在评标期间与供应商串通,都是事先就有约定,甚至有一些“潜规则”。

    针对评标专家管理难的问题,急需建立对评标专家有效的制约机制。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强评标专家的培训。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也应承担认真学习和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目前,国家发改委和人事部开始对招标从业人员的水平进行考核,评标专家也应参照招标师考试的要求,接受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实行持证上岗。

    (二)适当限制评委的自由裁量权。为了防止个别评标专家滥用自由裁量权,偏袒某个投标人的行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其自由裁量权加以适当的限制。当某位评标专家评分超过全体评委评分平均值一定比例后,其评分应视为无效,用全体评标的平均分替代这位评标专家的分值,然后重新计算,避免个别评标专家打“感情分”影响评标结果。

    (三)限制评委之间或评委与招标人之间的交流。在实际工作中,某位评委诱导评标,招标人代表对评委明示或暗示等问题屡见不鲜。为此,加强行政监督力度,避免个别人在评标过程中非法干预,引导评标委员会评标是确保评标质量的必要手段。

    招标投标是一项非常好的制度,只有健康发展,才能给国家和社会带来可观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来源:《中国招标投标》  作者: 荆贵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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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9 12:03:45 |只看该作者
楼主对同一文章,转发了两次,请考虑并删除其中的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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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1 10:08:21 |只看该作者
写的很好,深有同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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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8 16:06:37 |只看该作者
出现问题原因分析的很透彻,但是却没有什么实质性的解决问题的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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