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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项目采用开标时改变采购方式该如何处理?还发谈判公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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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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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7-7 15:52:0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8号令中第四十三条  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
  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我公司代理某政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时出现以下情况:
   (1)投标截止时间到但投标人不足3家,各监督部门和投标人、采购人均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并且书面签署了意见。此时我们是否可以与投标人直接进行谈判,还是暂停开标活动,在相关媒体发布谈判公告后再进行谈判?
   (2)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各监督部门和投标人、采购人均同意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并且书面签署了意见。此时我们是否可以与投标人直接进行谈判,还是暂停开标活动,在相关媒体发布谈判公告后再进行谈判?
      有无相关依据,请赐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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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沙发
发表于 2011-7-7 17:31:27 |只看该作者
首先应当由废标的程序,发布废标公告;
然后向财政监管部门提出转变采购方式的申请;
批准后,向有关供应商(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是通过资审的供应商)发出谈判文件;
给供应商适当的准备报价文件的时间,然后就可以谈判了。

不知道你说的监管部门是哪个部门,但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应当是省级以上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局或财政厅。

如果北京的,可以找找17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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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大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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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7-7 17:56:54 |只看该作者
山东的项目,该项目前提是不符合废标的条款。但从18号令规定来看,既然现场可以改变方式,肯定初衷是想把这个标评下去。
监督部门是市级财政部门和监察局、检察院、审计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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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7-7 23:25:26 |只看该作者
从法规的规定看上应该事先审批,批准后,再按照新的采购方式进行采购。因此是不能接着原来公开招标的程序进行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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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5#
发表于 2011-7-8 11:03:49 |只看该作者
按照“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的第四十六条“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且招标程序符合规定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批准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等方式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中的“按照规定程序重新组织采购活动”应该理解成重新做文件另行组织采购了。当天是进行不下去了

不过这个征求意见稿征了一年多了,貌似意见仍多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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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6#
发表于 2011-7-8 20:45:26 |只看该作者
个人的工作经验在广州还没有现场转过方式,不知其他代理机构有没,我们要先发布失败公告。但有时会去省内其他城市开标,那里就可以现场转方式。比如公招转两家竞谈或单一。具体操作方式是去到开标现场后,确实出现了18号令43条所说的情况时,我们会单独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函,将项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规规定写明,由投标人、采购人、专家、监督共同签字。现场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意见,财政部门也会较快批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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