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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艳柏:工程招标采购怎能一“抽”了之【转贴+论坛网友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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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32:44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柳艳柏:工程招标采购怎能一“抽”了之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2011-08-11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公平”已成为国民关注的重要话题,也成为政府倡导的主流方向。在这种背景之下,许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防止围标、串标,抑制腐败,促进社会公平发展,想了许多办法,“抽签法”的评标办法就是其中一种。那么,这种评标办法是否合法、是否公平可取呢?

    “抽签法”的几种模式

    合理定价抽取法。即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或建设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定出一个合理价格。然后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资格性和符合性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即可参加抽签。谁抽中业主抽取的第一个号码谁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谁抽中业主抽取的第二个号码,谁就是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合理低价抽取法。即由财政投资评审部门或建设造价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评审出一个上限值,占基准价权重的40%,取所有投标人报价的平均值,占基准价权重的60%,由此形成一个基准价,以基准价下浮X%作为下限,一般为6%,从下限至基准价之间选取最低投标报价的前3名参加抽签,谁抽中①号球,谁就是第一中标候选人,谁抽中②号球,谁就是第二中标候选人,谁抽中③号球,谁就是第三中标候选人。

    “抽签法”利弊分析

    “抽签法”作为从原始社会就实行的原始办法,确实从表面上有几大好处,一是简单,二是“公平”,能有效处理目前较为复杂的环境,及复杂关系下的领导打招呼、递条子摆不平的矛盾。但在当今社会,笔者认为,采用“抽签法”也有许多弊端。

    一是“抽签法”否定了企业作为个体的差异性,违背了国家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衷。即企业要求自我发展,独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优胜劣汰,但在抽签这种做法的背景之下,企业就是上上网,看看公告,报报名,完了就在等待别人出钱来收购,没有谁愿意花费财力、人力去钻研可以提高企业竞争力的事。

    二是“抽签法”使企业失去了“质量竞争”的内在动力。因为“抽签法”基本上是企业只要资质条件符合,拥有一批工程技术人员就行。企业对建筑产品的要求就是“合格”。由于评标时,对工程质量的好坏不加分不减分,企业从内部失去了对“质量要求”严格管理的动力。在一心一意保证建筑产品合格的前提下追求企业利润的最大化,也就造就了一批潜在的、可能的豆腐渣工程。

    三是“抽签法”导致企业成为“空壳”公司。企业只要有满足公司资质基本要求的证照条件即可,在取得资质后,人才的去留就显得并不那么重要了,使得我们的建筑企业一没有产业工人,二没有生产设备(临时租赁),三没有企业文化,抽中了就委托农民工做点事,没有被抽中就凭平时挂靠资质什么的收取一点管理费,过点富有自在的日子。没有谁真正关心企业的发展与壮大。由于没有招标择优的竞争,使得有些企业失去加强公司管理的内在驱动力。

    四是“抽签法”并不是“防治”投标围标串标和预防腐败的良药。由于许多建筑企业只是个“空壳”,“抽签法”一刀切的简单管理办法又为他们租借资质、围标串标提供了大量的机会。所以有的项目就存在报名的投标人几乎全是由一个基建老板挂靠投标,最后无论怎样招标,中标的都是同一个老板。

    五是“抽签法”看似公平,实际上是最大的不公平。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会向着树立信誉、加强人才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但“抽签法”简单地把管理水平、管理能力、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放到同等机率中进行抽取,这本身就是一种最大的不公平。

    “抽签法”有违法律规定

    “抽签法”违背《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初衷。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1条之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不难看出,上述“抽签法”的评标办法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要求。

    “抽签法”是一种剥夺评标委员会权利的评标办法。根据《招标投标法》第40条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因为采用“抽签法”,评标委员会只能做简单的资格性和符合性检查,无法对投标文件作过多的评审和比较,更谈不上择优。

    综上所述,“抽签法”是一种违法的评标办法,建议相关部门加以制止。(作者单位:湖南省国鼎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网友热议】

    网友毅青:抽签确定中标人,是措施还是防范?如果是措施,什么时候招标也兴撞大运了?

    网友xhx:这是政府部门推卸责任,是表面上的公平。抽签还要评委干啥,完全是凭运气。

    网友keyshow:还是觉得《非诚勿扰》里开头的那个分歧终端机比较科学。哈。

网友zzj0102:把一个严肃的选优过程,变成了一个6岁孩童玩的游戏,可谓是一种伟大的创举!本来患的肚子疼,却一直开头痛药,吃到最后,吃成脑残是必然的。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59343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保存时间:2011/8/11
原标题:中国招标投标协会
http://www.ctba.org.cn/list_show.jsp?record_id=159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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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1-8-11 10:52:07 |只看该作者
原中国政府采购报编者按是这样写的:

编者按:《中国政府采购报》7月29日第3版刊登了《抓阄有人欢喜有人忧》一文,对随机抽取代理机构的现象进行了讨论。一位读者来信表示,在评标环节也存在“抓阄”现象。本版特刊登该篇来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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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53:19 |只看该作者
抓阄有人欢喜有人忧

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2011-07-28 19:32:56 来源: 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118期

抓阄,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时的权宜之计。从长远看,我们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鼓励代理机构充分竞争的机制。
采购人自主选择代理机构的法定权力被“修改”为随机抽取,此种做法是否有违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

抓阄有人欢喜有人忧

本报记者 王晓清

“您如何看待以抽签、抓阄的方式选取代理机构?”对于这个问题,不同规模的代理机构回答不一。某些中小型代理机构负责人认为,这种方式给他们提供了拓展业务的机会,他们从而获得了成长良机,而某些大型代理机构则认为,这种方式削减了采购人给他们“信任分”的作用,弱化了市场竞争。

针对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从市场监管和行为规范出发,让采购人以抽签、抓阄的方式选取代理机构的做法,《中国政府采购报》记者做了随机调查。不管大家对上述方式褒贬如何,关键问题是,这种方式是否能实现监管部门规范市场的初衷?专家学者又做何评价?

抓阄方式多地“流行”

据记者了解,全国已有多地实施了代理机构抽取办法,其初衷大多是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秩序,杜绝采购代理权“寻租”行为,防范商业贿赂,促进良性竞争。

例如烟台市规定,凡是纳入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在选择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时,都应当进行随机抽取。福州市规定,由采购人单位在所有具备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中自行选择6家以上(含6家)备选代理机构,随同政府采购计划表提交市财政局采购办,由采购办随机抽取确定一家采购代理机构。此外,福清市规定,采购单位以摇号方式随机抽取确定采购代理机构。厦门市规定,凡未纳入大宗货物政府采购范围且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采购项目(电力设备和电力工程除外),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电脑随机抽取的方式产生。

深受中小代理机构拥护

“我们是近些年才开始代理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对我们的认知度并不高。”北京一家招标公司的李经理告诉记者,如果不是像北京市朝阳区实行抽签的方式选择代理机构,刚刚起步的他们是很难与那些知名度高、人脉关系广的大型招标公司抗衡的,抽签给了他们开展业务的机会。因此,他们非常注意遵守朝阳区对于代理机构的各项监管要求,不想因为疏漏而失去在朝阳区代理业务的资格。“从某种角度来看,这种方式也对监管有利。”李经理说。

类似的想法,记者也从另外3家代理机构中得到了印证,“通过抽签,让很多代理机构看到了机会和希望,这也是越来越多的公司想申请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原因之一。”湖北一家代理机构负责人说。当然,他们也承认会有一整年都“抽不中”的情况,但所幸很多地方都是采用“采购人自选+随机抽取”相结合的方式,且抽签是有利于大多数代理机构的一种选择。

“在限制采购人、弱化某些采购特权方面,抽签不失为一种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某地监管部门负责人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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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8-11 10:54:01 |只看该作者
是不是行政干预?

但某些大型代理机构或者不采取此种监管方式的监管部门却看到了另一面,他们认为这种方式不利于代理机构充分展开竞争甚至会滋生新的腐败:按市场经济的观点,应该让中介代理机构展开充分的竞争,以质量取胜,但是通过这种抓阄的方法就存在不确定性与随机性,可能对招标代理机构服务水平的提高没有激励作用。“我们的行业口碑很好,采购人出于信任愿意委托给我们,但是抽签有可能让我们丧失这样的机会。”湖南省某招标代理机构老总的这一观点得到了某预算单位的呼应,某医院采购负责人说:“抽中的代理机构虽然也有资质做医疗设备采购,但他们可能更擅长其他,如工程造价等,我们还是希望让更专业的机构来做,我们更看重专业积累,而不仅仅是资质。”

另有观点认为,这种抽签的方式“有可能产生串标、围标现象,滋生新的腐败”。如多家机构去向采购人寻租,希望成为5名备选之一,又如几家中介机构一起来围标等,导致项目招标还没有开始,“围标”却已经上演。

也有专家认为,从执行法律的角度来讲,上述以抽签选定代理机构的方法有违《政府采购法》“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之规定,是行政干预。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教授陈川生也认为,这是在剥夺招标人选择代理机构的法定权利,“但是基于现在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招标人存在行为不端等现实问题,监管部门‘不得已’选择了抽签的办法,任何法律都是从实践中来,不能简单地以违法或不能这么做论处。”陈川生说。

充分竞争的机制有待完善

南开大学教授何红锋“不同意”抓阄方式。他认为,选择政府采购社会代理机构,实际上是一种政府选择服务的采购,理所当然应当选择服务好、价格合理的代理机构。由于代理服务收费属于政府指导价格,可以竞争的幅度有限,但服务好坏的竞争仍然非常激烈,而抽签方式无法使代理机构在这方面展开竞争。所以,从理论上讲显然不是一种好方式。

“但是,我也理解有些地方的这种做法,至少迫使拥有代理机构选择权的人放弃了选择代理机构的权力,减少了权力寻租的可能性,从这个角度来说,这种尝试是值得敬佩的。”何红锋说,类似的做法在确定中标人时也有发生,在工程招投标领域,作为改革开放最前沿的深圳、厦门等地规定,部分工程要通过抽签或者摇号确定中标人,“铁道部刘志军案发后,铁道部也考虑用这一方法确定中标人,因为这样一来,“刘志军们”失去了在确定中标人时徇私舞弊的机会。从这一角度看,是值得敬佩的。”

“但要明确,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不完善时的权宜之计。从长远看,我们应该完善相关制度,建立鼓励代理机构充分竞争的机制。”何红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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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0:54:49 |只看该作者
【网友热议】抓阄分粥

jxtlgj(网名)

有7个人住在一起,他们每天分享一桶粥。要命的是,粥每天都是不够的。一开始,他们抓阄决定谁来分粥,每人轮一天。结果一周下来,他们只有在自己分粥的那一天能吃饱。后来,他们推选出一个道德高尚的人来分粥,但是强权必然产生腐败,大家开始挖空心思去讨好他、贿赂他,整个团体被搞得乌烟瘴气。于是,大家组织了3人分粥委员会和3人评选委员会,同时安排一名监督员。但他们总是互相攻击,扯皮下来,吃到嘴里的粥全是凉的。最后,大家终于想出了一个办法:轮流分粥,但是分粥的人要拿其他人挑完剩下的最后一碗。为了不让自己吃到最少的那碗粥,分粥人会将每一碗粥分得尽可能的平均。

这个分粥的故事和一个西方哲理故事异曲同工:母亲买了一块蛋糕给兄弟俩,兄弟俩都希望母亲能多分给自己一点,可母亲让他们自己分。最后,兄弟俩想了个办法:如果是哥哥切蛋糕的话,弟弟先拿。反之,弟弟切蛋糕的话哥哥先拿。这样一来,蛋糕就分得最公平。

分蛋糕的故事还有一个现代版解读:争夺盈余分配中的利益只对公平有益,而对提高收益没有多大作用。大家不要去争吵怎样分配盈余,而应该共同努力增加盈余的量。只要大家一起合作将蛋糕做得越来越大,每个人分配到的蛋糕就会越来越多,多到以至于不必再为分配而争吵。这就是所谓的“蛋糕理论”。这个观点的创始人是F.W.泰勒,他被誉为“现代科学管理之父”。

在社会生活中,如果大家都没有团结互助、共同上进的文明精神和社会道德责任,也就不可能会有公平的“分粥方法”。在市场竞争中,只有强者才能吃饱,所以,每一个人都要努力使自己变得越来越强,而不能坐等“公平分粥”。“抓阄分粥”必然导致企业竞争力停滞不前,甚至倒退。我国企业如果无法做大做强,如何能在国际市场上与世界竞争?

责任编辑 宗晓丽
本文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第118期

保存时间:2011/8/11
原标题:中国政府采购新闻网
http://www.cgpnews.cn/dlfc/602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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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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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1-8-11 10:55:23 |只看该作者
建议原来的标题:工程招标采购怎能一“抽”了之,调整为“工程定标怎能一抽了之 ”与正文更加呼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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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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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1 17:50:41 |只看该作者
有人这样解释采用“抽签法”的理由:

评标的原则是二条,一是公平公正,二是科学择优,前者体现社会属性,后者体现经济属性。
客观上,许多地方的招标投标环境的现状,是无法同时做到这2条,于是只好退而求其次,用“抽签法”来至少保证了一个原则,即公平公正的原则。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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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1-8-11 17:58:43 |只看该作者
大力版主的意见有道理;

但是,协会转发的文章,即第一篇读者来信,反映的和批评的,是抽签定标问题;

第二篇,实际上是原先发表的文章,讲的是“抽签选择代理”问题;

还真的不好统一修改;考虑一下,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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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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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1-8-11 19:59:37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6楼汉瓦于2011-08-11 17:50发表的 :
有人这样解释采用“抽签法”的理由:

评标的原则是二条,一是公平公正,二是科学择优,前者体现社会属性,后者体现经济属性。
客观上,许多地方的招标投标环境的现状,是无法同时做到这2条,于是只好退而求其次,用“抽签法”来至少保证了一个原则,即公平公正的原则。

可以这样理解啊?招标的初级阶段吗?感觉是越来越倒退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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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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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2 10:23:54 |只看该作者
这种趋势有愈演愈列之势,可谁又能阻止呢?看样子招标投标又要回到原始阶段?岂不是国人的悲哀及《标法》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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