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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江西省2010年建设厅1号文第11款是否违反了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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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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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1-8-12 14:56:3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http://wenku.baidu.com/view/9ca217bc960590c69ec37694.html  

该1号文第十一条写道:  …………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且提供工程量清单,又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的小型通用技术项目,使投标人的实际投标工作量大量减少的,招标人可向项目监督机构提出将招标期限合理缩短(一般2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工程可缩短5-10天),经同意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根据招法:依法公开招标项目的招标期限至少要满足20天的要求,这个1号文的11款是不是已经违反了招投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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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0:41:14 |只看该作者
把招标投标法授予监管部门的权限“晾晒”出来了,作为招标人往往是巴不得今天发招标公告,明天就能确定施工单位,后天进场施工,再后天验收,投入使用。能够提前19天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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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春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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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1-8-13 10:44:10 |只看该作者
补充第十一条全文如下:


    第十一条    技术标的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按《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办法》进行(详见附件四)。
    总投资1000万元(不含)以下,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项目,投标时技术标是否需要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不需要的,应在招标文件中事先约定。
    招标人约定投标时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中标后,中标人应在招标人提交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编制完成施工组织设计,提交招标人和工程监理批准,与招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一并报招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招标的项目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且提供工程量清单,又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的小型通用技术项目,使投标人的实际投标工作量大量减少的,招标人可向项目监督机构提出将招标期限合理缩短(一般200万元至1000万元以下工程可缩短5-10天),经同意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另外提供一个网上搜索来附件(非来自发文单位的官方网址),内容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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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3 16:41:22 |只看该作者
这种做法深圳早已经有,不过不是征得招投标监督部门的同意,而是征得全体投标人的同意。征得监督部门同意无非是将这一令箭交给了监督部门,监督部门能知道时间够还是不够吗?
我认为不少于20天的编标时间确实有必要重新思考,即使再给20天,投标文件的质量也未必有多少提高,况且时间对所有投标人是一致的,你认为时间不够,其他投标人可能也面临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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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6:48:46 |只看该作者
楼上的,全体投标人同意了就合法了吗,那就是说,只要10来个人一起干点违法的事情就不是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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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6#
发表于 2012-1-9 10:48:45 |只看该作者
关于招标期限这个问题,每个地方多少都会有一些变动。我们这边也不例外。在地方文件中就规定,项目概算小于200万元以下的项目,招标期限不得小于10天。招投标法律中规定20天,不分项目大小,在时间的操作过程中,也确实有不合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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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1:40:35 |只看该作者
反正现在地方法规一大堆,你不执行也不行,即使和招投标法有矛盾也没办法,我也越来越糊涂。按正常来说下位法不能与上位法矛盾,否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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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1-9 14:42:19 |只看该作者
引用第4楼祝子于2012-01-06 16:48发表的  :
楼上的,全体投标人同意了就合法了吗,那就是说,只要10来个人一起干点违法的事情就不是违法了?
只能说明相差规定考虑得不全面、不合理,中国的事情,很多都是自下而上的,往往都是下面先干起来,上面再出台规定的。。。。想想当年的小岗村,包产到户,是要杀头的,后来成了国策啦!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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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1-9 14:44:29 |只看该作者
如果不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这样的做法还可以(应该是全体投标人同意比较好些),如果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就不合法了。其实大家想想既然是依法必须招标,我们招标又有不合法的地方,那还不如不招标,反正是违法不如找个方便的,直接发包算了。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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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10#
发表于 2012-2-14 14:04:19 |只看该作者
不可以的,如果有未中标人因为开标时间问题提出异议的,招标人、代理机构、监督单位是没法解释的,难道说你的地方法规还能大于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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