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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平凉市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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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9-29 11:21: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工程治理工作开展以来,甘肃省平凉市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制定了4项制度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

  一是出台了《平凉市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管理实施细则》,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从业务管理、从业人员管理、操作要求及程序、监督管理4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工程项目的招标代理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违反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招标代理业务;标底编制误差较大或向投标人泄露标底的;参与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记不良记录1次,有1次不良记录者停止3个月招标代理活动。在6个月内不良行为记录累计2次及以上的;报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取消招标代理业务资格,并在甘肃省建设工程信息网站上公布。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是出台了《平凉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从评标专家的权利和义务、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委员会组成、监督管理、处罚4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缺乏敬业精神的,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的评标专家,录入专家信息库,30日内停止其评标活动。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私下接触投标人,收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有价证券等妨碍评审公正的,经工程项目归口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共同认定后,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出台了《平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不良行为处理办法》,建立依法有效的市场监督机制。从不良行为范围,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和记录,不良行为公示3个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对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不良行为视情节予以处理,对情节轻微、经过补救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如一年内出现2次,或累计满3次,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1年;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自处理之日起计入不良记录档案,期限2年。

  四是出台了《平凉市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现场监督规定》,确保招标投标活动有序进行。对现场监督人员的职责、权限,现场监督人员在开标现场、评委抽取工作中的主要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评标阶段的现场监督主要是对进入评标封闭场所的人员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保密检查,对评标场所实行监控。现场监督人员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来源:监察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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