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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亚洲:当政府采购丑闻被视作“公地喜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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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09:00: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不透明、有黑幕,政府采购一直处在非议之中,每每动摇着公众对公共采购的信心。之前,从诸如“天价空调”“天价硒鼓”“天价U盘”“天价制服”之类的“就高不就低”的政府采购中,我们见识了想象力的大胆,这些丑闻显然不是考验公众的智商,而是挑战公众的想象力,而每一次面对类似事件,公众只能将残存的合理想象让位于现实事件。
  这一次让人感叹想象力缺失的,是海口市的一桩公共采购。该市一家无相关资质证书、无缴纳营业税记录、无办公地点、无联系方式的“几无”公司,在注册成立后四个月内连续在政府采购中中标。今年5月,又击败一批平均出价400万左右的知名企业,以590万元的最高价中标海口市人民医院一项目。这家神秘的公司在2010年10月和12月,已经连续两次中标了海口市妇幼保健院的电子病例系统项目和办公设备项目,总标的额725万元。
  按照惯例,政府采购一般应该遵循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的“价低者得”原则,同时还要求质量和服务都优良。一家无资质的“游商”竟然“击败”实力超群的对手,以高出市场均价190万元的价格中标,有关方面是如何审查竞标企业资质的?专家是如何评标的?不能不让人满腹狐疑。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称,“法规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不能解决政府采购行为中存在的各种实际问题”,如果没理解错的话,其潜台词是这起荒唐的政府采购,应由法律不完善、制度不详备埋单。
  “制度原罪”总是被当做自辩的借口――在荒谬的制度下,任何人的错误都是注定的,就好像是古希腊神话中,在神的捉弄下,人迟早都会犯错,无可避免。而事实上,除了《政府采购法》,国家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虽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但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约束力比法律差不了许多。政府采购活动从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到签订合同,每个环节都有严格的程序和规则,根本找不到拒不执行的理由。究竟是无法可依,还是有法不依?有必要追问的倒是,到底什么原因让海口有关方面把法律条文当作废纸,让法律制度如此苍白无力。
  公众迫切想知道的是,到底是什么原因使得海口市的这起政府采购就高不就低呢?很自然,这又事涉“商业机密”,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拒绝了新华社记者关于查看相关采购项目资料的要求,对于普通百姓,这无疑更加是个迷。其实不用看,这种明显的采购腐败,在“阳光采购”的名义和框架下,每个环节都是按照法定程序运行的,在指定媒体发布了公告、公示,从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相关部门派人参与现场监督等。披上“程序合法”的外衣,每一个环节都依照法定程序按部就班。在觊觎者的操作下,一场政府采购活动成为利益各方分噬公共利益蛋糕的狂欢剧。
  市场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本前提就是“经济人”假定,即假定个体在经济活动中天然地具有一种以最小的成本获取最大收益的动机,在这种动机驱使下,只要存在合适的机会,个体就会有意无意地去无偿占有本应属于公共的或他人的利益。为了更有效地提高公共资源的效用效益,防止公共资源被过度地使用或被滥用,就需要政府机制介入,这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的理论基础。一家“几无”企业能赢得590万政府采购大单,只能说明政府机制的这一只“看得见的手”也失灵了。
  谁在滥用公共资源呢?无非是权力租金、商业贿赂在作祟。很多时候,政府采购“就高不就低”的实质就是权钱交易,以权谋私。即便暂时拿不出可靠证据,但一家彻头彻尾的“空壳”公司竟然能够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翻云覆雨,这种违背常理常规的做法本身就昭示了腐败。倘若不是记者揭开这家“空壳”公司的真面目,这场乌烟瘴气、乱相丛生、“择贿成交”的闹剧一定是以另一种形象示人的,从头到脚笼罩着公平、公开、公正的“阳光”,局外人谁会想象这是私权利与公权力博弈的结果呢?
  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支出,国家的财政支出来源于税收,税收又来源于广大的纳税人,政府采购的资金本质属性是公共资源。经济学上有个关于“公地悲剧”的理论,公地是谁都可以使用的,收益总是自己的,但问题却是大家的,这就必然会导致因无人爱护而产生过度使用公地的悲剧。就政府采购而言,埋单者永远是“公家”,个人只是获益者。政府采购的目的是避免公共消费需求的扭曲和异化,而诸如海口此次天价采购,“只买贵的不买对的”,背后必然有巨大的回扣可以吃,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和浪费在所难免,这就具备了“公地悲剧”的典型特征。这只是地方政府采购中的冰山一角。“买的东西次一点,供应商赚一点,回扣拿一点”成了一些地方政府采购的“明规则”。
  海口市政府采购中心主任蔡东海面对记者的种种质疑,解释称“政府采购的就是正确的”。在蔡东海看来,“皮包公司”赢得590万政府采购大单,这种不合常理的政府采购行为在当下很普遍,其骨子里没觉得什么不妥。从这个逻辑出发,政府采购丑闻不是什么值得反躬自问的“公地悲剧”,而是将之视作一种“公地喜剧”了,要不明明荒诞不经的采购行为,何谈正确呢?
  这让人读出一脸的惶惑。以往的公权力者运作一点潜规则,大致还有一个上限,不得不拿到桌面上说事时,起码还以貌似合理合法的说辞遮掩、搪塞一下,讲究个自圆其说,避免“太生猛”。某些权力的异化已经从躲躲藏藏的潜规则,逐渐演绎成不畏千夫所指的显规则。失去上限的潜规则已让公众普遍对社会公正产生焦虑,而权力者却不以为然甚至理直气壮,这才是最令人不安的。(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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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0:00:44 |只看该作者
是呀,业主至上,海口政府采购中心只是帮凶,想要哪家就哪家,无论怎样,专家也是看脸色办事,也没有什么良心的!

浪费一点钞票算什么,这些供应商烧香钱和回扣,政府采购部门不采购价格高,哪里冒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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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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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0 10:13:44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性本善,还是性本恶?如同人之初性本善,还是性本恶一样,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无论我们是否能厘清性本善还是性本恶,都不得不对政府采购制度想要达到的目的有一个明确的认识,统一这一认识并不难。在此基础上,我们需要深入的调查研究,找出当前政府采购工作存在的问题。对政府采购工作抱有“恨铁不成钢”心理的人不在少数,进行一些批判是什么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要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群众围观评论,媒体进行曝光,这都无可厚非,也在某种程序上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但是,如果我们只是拍砖,甚至对阴暗片进行放大、虚夸,恐怕只能是雪上加霜!
  非常希望更多的智者仁者,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多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完善出谋划策![s:90]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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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1-10-10 11:16:15 |只看该作者
引用楼主紫丁香于2011-10-10 09:00发表的 肖亚洲:当政府采购丑闻被视作“公地喜剧” :
  …………
  “制度原罪”总是被当做自辩的借口――在荒谬的制度下,任何人的错误都是注定的,就好像是古希腊神话中,在神的捉弄下,人迟早都会犯错,无可避免。而事实上,除了《政府采购法》,国家先后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虽然没有上升到法律层次,但对行政事业单位而言,约束力比法律差不了许多。 …………
.......


这是谁家的孩子呀?在这里乱说话呢?
  1、《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这些玩意都是在《政府采购法》和18号令之前颁布的,早就失效了嘛。
  2、上述三个办法是规章吗?财政部颁布上述3个规范性文件时,是以通知形式颁布的,而不是以“财政部令”的形式颁布的,请问是规章吗?
  3、规章不是法律?麻烦有点常识好不好?

  想起“首批招标师”网友的一句话,对于自己不熟悉的领域,不要信口开河好不?
  麻烦“砖家们”了。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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