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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不得干预招投标是正确的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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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6 14:26:5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来源:燕赵晚报   马涤明
  
  不得违规干预药械采购招投标,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辖区个人从事医药营利性活动……卫生部日前印发《关于卫生系统领导干部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进一步规范权力行使,促进领导干部廉洁从政。(1月3日新华网)
  
  不得违规干预药械采购招投标,是一句标准的正确的废话——从来就不曾允许干预招投标活动,不但是药械采购,任何领域中的招投标都不允许任何人插手和干预,只允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操作,这种事情再“规定”一次,没有任何必要。并且这一说法还有一个问题,根本就不允许存在“合规”的干预,遑论违规?
  
  很多部门性规定及严禁事项,实际上都是对既有法规纪律制度的简单机械地重复,这种重复不但没有任何意义,还造成行政成本的浪费。有意义的做法其实很简单:照章执行便是。正确废话的满天飞,乃至不厌其烦,反证的恰恰是对既有制度执行的不力。问题一多,监管者便印发一些文件,复述一些既有制度规定;没有效果,就再印文件……这样的工作方式,叫人无奈。
  
  有些正确的废话不仅乐此不疲,反而“规范化”为正规的格式语言,久而久之,不论是说的还是听的,就全都无意识了。比如“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绝对是废话。涉嫌犯罪,必须要追究法律责任,否则就是渎职、包庇,是另一种犯罪,这个问题用得着特别规定一下吗?
  
  参照正确的废话,网上套写出很多“正确”的规定,比如“禁止男上司性骚扰女下属”、“禁止将工程项目建成豆腐渣”、“严禁公款养小三”……这些一看就是搞笑的,然而对照一下官方文件中的“不得插手招投标”之类,两种搞笑区别很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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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6 16:47:49 |只看该作者
“正确的废话”-----------这句话我喜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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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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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1-6 20:42:36 |只看该作者
不写上就可以明着来了。还是得写。唉。。。。。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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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地板
发表于 2012-1-7 23:20:31 |只看该作者
废话说着说着,就冒了一句真确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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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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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5:42:00 |只看该作者
“正确的废话”--是有原因的,往往是出了问题、或者是问题很严重了,有针对性的强调或者是提醒一下,有的放矢。[s:90]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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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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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9 19:04:43 |只看该作者
属于政策文件的“礼貌用语”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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