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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条例学习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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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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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1-9 11:47: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实施条例中: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澄清、修改、异议如何界定?招标答疑文件执行哪一条的规定?暂停招标活动是否就是需要顺延开标时间?如果哪么延期开标公告什么时间发布?执行15日还是10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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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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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师徽章

沙发
发表于 2012-1-10 11:27:58 |只看该作者

回 楼主(yy001) 的帖子

澄清或修改属于招标人主动提出修改或对投标人异议的解答,异议属于投标人主动提出的问题
招标答疑文件属于招标人对投标人异议的解答,应直行第二十一条关于澄清或修改的规定,答疑文件发出时间应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不足应顺延截止时间
暂停招投标活动应当顺延投标截止时间,顺延公告应在决定顺延时及时发布,同时也执行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这个时间点
个人见解,敬请指正
做好人自当有光明正大之气象 成大事不可无勤勉谨慎之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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