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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标与否决投标意思是不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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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19 14:40: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理解意思应该都是一样的。可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都没有出现“废标”这词,只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里出现。而“否决投标人投标”确在招标投标法和条例里出现。据此我觉得在实际操作中应该用“否决投标”会好点。当然用“废标”应该也不会错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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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3-19 14:57:45 |只看该作者
我感觉否决投标比废标范围广,废标肯定被否决,但是否决的不一定是废标。[color=#FF0000]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2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包含了两层意思:所有投标均被否决和有效投标不足3个,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审后认为投标明显缺乏竞争,从而否决全部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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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3-19 14:59:08 |只看该作者
以上是本人见解,当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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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5:18:10 |只看该作者
嗯。《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中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这里的“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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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5:43:27 |只看该作者
《招标投标法》第4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政府采购法》将否决所有投标称之为“废标”。 即招标投标相关法中的“废标”废的是某个投标;而政府采购相关法中“废标”废的是所有投标,换句话说废的是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用“否决投标”而没有用“废标”,就是为了与上面两个法保持一致。[s: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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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19 16:56:18 |只看该作者
建议单个标段某家以前的废标改为“投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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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09:10:54 |只看该作者
关于废标的概念,建设部的招投标办法和政府采购法表述是有很大差异的,我个人比较认同采购法对废标的定义。实施条例好像有意回避这个问题,不展开论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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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16:52:48 |只看该作者
讨论这个问题,得先设立讨论的范围,即在工程招标范围内?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范围内?在工程招标范围内,废标、投标无效、作投标无效处理、否决投标等没有太大的区别,操作中一般情况下都可以通用。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范围内,废标、投标无效、作投标无效处理等则是不同的。其中的废标是废掉招标项目(看《政府采购法》36条),重新采购。而投标无效、作投标无效处理等则与工程招标的否决投标意思大致相同。但是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范围内的废标和招标失败又是两码事,招标失败仅指投标人不足三家依法不能开标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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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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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3-22 20:19:16 |只看该作者
《实施条例》已经采纳了《政府采购法》的“废标”定义!!!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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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手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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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2 18:49:34 |只看该作者
我个人认为,在评标时如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如果评标委员会认为有竞争力的(两家时)是不是可以继续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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