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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实施条例》答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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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3-26 09:39:4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判断题答案及解析
1、错。理由: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注意:区分工程建设项目和工程的概念。
2、错。理由: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注意:《条例》没有授权各省、市、自治区也要建立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3、错。理由: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注意: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区分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范围。
4、错。理由: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注意:是5个日历天,非5个工作日。
5、错。理由: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6、错。理由: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注意:是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以前规定是投标报价的2%。
7、错。理由:第二十六条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8、错。理由:第四十六条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9、错。理由:第四十六条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10、错。第五十六条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注意2点:1、应是发出中标通知书前。2、由原评标委员会审查确认。
二、单选题
1、A
注意:撤回和撤销的区别,撤回时投标文件没有效力,撤销是投标截至后,投标文件已经生效。
2、B
理由: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招标人接受联合体投标并进行资格预审的,联合体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前组成。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其投标无效。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B
理由:第四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技术复杂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评标时间。超过三分之一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认为评标时间不够的,招标人应当适当延长。
4、B
理由:第八十五条本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5、A
理由:第四十五条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
注意:按照理解省政府有关部门不能组建专家库。

三、多选题
1、BCD
注意:A中条例中是“和”,“和”与“或”意思不一样。
2、ABC
理由:第六十条就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四条规定事项投诉的,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3、ACD
理由:第六十四条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而采用邀请招标;
(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或者确定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投标文件的时限不符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
(三)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
(四)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4、ABD
理由:第八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
5.ABD
理由:第六十七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行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注意: C、3年内2次以上使用他人名义投标,按68条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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