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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回归讨论本源 共享开放包容——条例纷争感触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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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4-4 21:21: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回归讨论本源 共享开放包容
                        ——条例纷争感触之三

  对于“条例40条该不该设立、该如何设立”的争论,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回顾这场争论的开始,始于论坛前辈钱忠宝先生发的一个帖子《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质疑》 。作为一名招标工作者和法学爱好者,我对所有的针对条例的质疑和辩论都十分关注,并非常乐见论坛上一些十分有价值的讨论,也一直想从中汲取一些有益的营养,以完善自己的学识,丰富自己的积淀。
  因此,从论坛的网友们发帖对条例进行讨论开始,我便一直高度关注和十分乐见这些不同的声音,并细细品味其中的闪光点,以加深自己对条例的理解和应用。从一些网友开始发表对条例的疑惑和质疑的第一天开始,我便抽空参与对这些质疑、疑惑的讨论和解答,以期在相互的探讨和碰撞中激荡出真理的火花,以便使自己和网友们一道加深对条例立法本意和法条内涵的理解,力图在实践中熟练运用条例去解决一些实际问题。我参与讨论的相关帖子想必论坛上的网友们也都有所浏览,在此不再枚举。

  在论坛上,我一直对标界前辈们对招投标事业的满腔激情深表敬意。我曾经多次扪心自问,如果自己到了钱总这个年龄段时,会不会依然保持着这份激情和率真?说实话,我还真不敢作出肯定的回答。我深知自己的性格弱点:在我的从业生涯中,我的兴趣和爱好经常发生改变,工作岗位也经常发生变化。由于工作变动的原因,我被迫修习了涉及不同领域的、涵括理工类和文史类的四门学科并取得了相应学历。此外,我还对经济学、逻辑学等方面有过一点点涉猎,但最终没能坚持下来。因此,对于前辈们几十年如一日孜孜不倦、持之以恒地保持着对招标业界的关注和热爱,我从心底里感到无比钦佩和崇敬。
  在钱总发表《对〈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质疑》一帖时,我和论坛上所有的网友们一样,都是抱着学习的态度来阅读这个帖子的。我还对钱总的帖子提出过修改建议,钱总也接受了我的建议并做了相应修改,这一点恐怕很多网友都还有印象。稍有不同的是,我在经过学习和思考以后,对钱总在该帖子中提出的观点不太认同。我曾经在跟帖中表达了对钱总观点的质疑,也得到了钱总的热情回应。但我总觉得钱总的回复没有彻底地说服我,没有让我体会到那种心悦诚服的感觉。因此,我在回复钱总帖子的同时发了一个主题帖,阐述了自己对40条立法的理解。该帖从立法意图和立法技术上对40条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我无意挑战权威,只想引发大家对40条展开更深层次的思考,以期在不断深入的探讨中寻求真解。我在《对条例第40条立法的个人理解》一帖中,也是平心静气地在阐述自己观点,纵使其中有个别语句不太适宜,那也只是就事论事地指出那种做法的法律风险,而无意对任何人进行攻击。关于这点,我想大家都应该可以看出来,不必再作任何多余的解释。

  令我始料不及的是:《对条例第40条立法的个人理解》一文发表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在其后的许多跟帖和主题帖中,随着论辩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偏离辩论的主旨。从单纯的“对40条立法的法理探讨”上升到“能不能对条例进行质疑”,再从“能不能对条例进行质疑”上升到“质疑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好像谁不质疑条例谁就没有专业良心似的),最终还把这一问题上升“到能不能对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质疑”的政治高度来解读,简直让我大跌眼镜。我想再次声明的是:一是我从来没有反对过对条例的质疑,我在相关的跟帖中也表达了“剖析条例的利弊得失令人赞赏”、“条例的施行不会因为有质疑、有攻击而停下脚步。作为业界的一名普通从业人员,当务之急要做的事是认真解读立法本意,并在实践中正确贯彻实施”的观点;二是我没有任何从政的经历,也不善于解读政治上的那些高层次的问题。因此,我曾经多次重申了讨论回归于本源的建议。
  我的想法很简单,对于40条,充其量就只有两个问题:一是该不该立法?二是如果该立法,该如何立法?对于这两个问题,如果对方辩友觉得我提出的观点不正确,就该用法理学的基本原理来批驳我的谬误,也让我长见识、增学问。如果把问题的外延无休止地扩大、一次又一次地 “偷换概念”、牵扯一些对40条立法的讨论没有任何实质意义的议题,是不是偏离了讨论的本源呢?一个原本单纯的法理探讨何以要上升到政治高度?说到底还是不是在讨论法理问题?在讨论发生偏离时,我一次又一次的提醒为何视而不见?是明知故犯还是在混淆视听?很多时候,我真的很想很想提醒对方辩友。

  当然,也许还有网友会说,你不是也扯到了“条例并非浆糊”的问题吗?是的,我确实说过。只是“条例是浆糊”的观点,是论坛上的网友提出的,我只是对这种观点提出异议而已。在我看来,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应该是有目共睹的。如果有人提出“条例是浆糊”的观点,就应该本着严谨的态度论证出“条例为什么是浆糊?到底哪些法条是浆糊?对于这些有浆糊味的法条,应该怎么修改才能不浆糊?……”等等一系列的问题,来完善自己的观点和论证体系。我想这样的讨论才有意义,才能给更多的网友以启发,才能促进我们对条例的理解和应用。而不是当别人对这一观点提出异议时,仅用“调侃”两个字来解释和掩盖。确实,论坛需要调侃,但“调侃”些连自己都没有经过仔细思考和论证的命题时,这样的所谓“调侃”,到底有没有实质意义?确实,论坛也需要“质疑”,就如汉瓦总版主说的那样,整个社会都需要质疑的声音,但“无端的、没有法理的所谓质疑”能否对大家理解立法本意有所帮助?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这种所谓的“调侃”和“质疑”,有没有偏离“调侃”和“质疑”的本意?请对方辩友三思,也请大家三思。
  当过度的“无端调侃”和“无端质疑”充斥着我们这个专业论坛时,当有人对这种所谓的“调侃”和“质疑”提出质疑时,又随意给人家乱扣帽子,说有人反对对条例提出质疑,说有人不让反对政府的政策,说整个国家和社会都需要反对和质疑的声音……等等等等,用这些说辞营造出一副谁不质疑条例谁就没有专业良心、谁不质疑条例谁就不爱国的样子来。唉,这些冠冕堂皇的说辞看似大义凛然、慷慨激昂,似乎占据着掌握真理的一边,然而冷静旁观这场辩论的网友都会作出自己的判断:这都哪儿跟哪儿事啊,人家有这么说吗?尽扯一些毫不沾边的议题哗众取宠,有意思吗?

  在此,我想说的是,既然提倡反对和质疑,既然知道“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的基本道理,就不要对反对和质疑自己的人和观点上纲上线,乱扣帽子。开放与包容这个倡议既适用于对方,也适用于自己!不知道对方辩友有没有冷静地思考过这一问题?

  在网络上,大家都享有一份平等的话语权。既然明白网络提倡开放和包容这个道理,就先从自己开始吧,大家都放下身段,平心静气地讨论专业问题,不要听不得反对自己的声音,更不要一听到反对自己的声音就暴跳如雷,进而上纲上线,语不惊人死不休!如此作为,难免让人感觉到一种“学霸”的做派!——在此,再次向论坛的大佬们道声对不起,因为我再次口无遮拦地说出了自己的内心感受,欢迎你们继续对我的言行进行批评和教育、指导和监督!

  作为在必联社区里成长起来的一名网友,我对社区充满了感恩之心,我曾经在自己的总版主任职感言里表达过自己的内心感受:我深感社区的开放和包容,才让我不断成长并引发了业界的关注。因此,我期望这种开放和包容能持之以恒;期望这份开放和包容能让更多的普通网友像我一样成长,并从这里走向更为广阔的舞台;期望这种开放和包容在一代又一代的招标投标人手中薪火相传,并不断发扬光大,最终让我们的整个国家和整个民族都共享这份开放与包容!
  回归讨论的本源,共享这份开放与包容!——仅以此与对方辩友共勉,与广大网友共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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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4-4 22:26:06 |只看该作者
强烈支持一下版主这番肺腑之言,其实争论和质疑并不可怕,可怕的是阳奉阴违,讨论不应该偏离问题本身!上纲上线就更没意义了,所谓忠言逆耳,说些顺着你心意的漂亮话哄你开心未必是真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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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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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4-4 22:45:33 |只看该作者
  1、从单纯的“对40条立法的法理探讨”上升到“能不能对条例进行质疑”,再从“能不能对条例进行质疑”上升到“质疑是一种可贵的专业良心”,最终还把这一问题上升“到能不能对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进行质疑”的政治高度来解读,同时也让我大跌眼镜。
   2、“无端的、没有法理的所谓质疑”能否对大家理解立法本意有所帮助?一而再、再而三地进行这种所谓的“调侃”和“质疑”,有没有偏离“调侃”和“质疑”的本意?
    我对楼主这两段话深有同感!!!
   
    也许是每人的表达方式不同,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切莫好心办坏事!
    咱们这个招标投标相关的论坛,属于技术论坛,真的不要扯远!
    拜读过楼主的很多文章、帖子和跟帖,我认为他不单在这方面研究很深,造诣高,而且他也深爱着这行业。楼主乐于将自己的东西和大家分享,对于网友不理解的,他通过不同的途径不厌其烦给予解释,这种严谨求学、无私和乐意助人的精神赢得了广大网友的尊敬![
s:125][s:89]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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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4-5 07:59:52 |只看该作者
学无止境,见贤思齐,楼主文章发自肺腑,源于心声,可敬可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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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5#
发表于 2012-4-5 10:14:21 |只看该作者
有理有据,
就事论事,
真理总是越辩越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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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5 11:04:00 |只看该作者
[s:125] 让我们都回归讨论本源 共享开放包容。
请访问我的专栏:https://www.zhihu.com/column/c_136952026895255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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