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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讨论 :《条例》是否支持了招投标的“合肥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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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5-3 10:19:1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讨论 :《条例》是否支持了招投标的“合肥模式”

众所周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1130日国务院第18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221日起施行。

各地方、各部门的人们,都在积极认真的学习领会条例,准备认真执行。

在这些地方中,最突出的,是有关安徽的报道。据介绍,安徽省在20124月,先后举行了“16场次宣讲报告会 5000余人参与”。其中包括,邀请【主讲人是《条例》主要起草人、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巡视员张治峰博士】。

然而,读了这些宣传报道中,本人颇感困惑的一个问题是:《条例》是否支持了人们所说的招投标“合肥模式”

请看一篇文章:

   安徽合肥:要把招投标市场建成全国的标杆”》2012410日。其中写道:

   据了解,我国第一部关于招标投标领域的《实施条例》已于今年2月1日正式实施,其中从政策到法规的过程吸收了不少来自合肥的经验。合肥本地的监督管理条例将是全国首部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产权交易、土地交易等四大领域招投标纳入统一监管的地方性法规,所有能纳入的都纳入统一平台加以管理。】


对照一下《条例》,有关条款是这样的:

【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这里说的,是“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没有“四合一平台”的任何字样。是不是俺老年痴呆,读不出这里就有“四合一平台”的含义

众所周知,合肥模式的特点之一,就是“一委、一办、一中心”。即全市统一的招管委,下设招管局,然后,是一个统一的招标中心。

《条例》规定:【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有关宣传合肥模式的文章,对此避而不谈。也许,当地还在继续着一个招管局,下设一个招标中心。

俺怎么也理解不了:这就是贯彻执行《条例》的积极态度 ??

《条例》规定:

第六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似乎,尚没有人对此做出什么解释 ?也没见到任何举例说明。

联系到《招标投标法》规定: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而“合肥模式”,是指定当地的法定招标投标,全部都到“招标中心”办理;这个“招标中心”名义上,不需要任何由国家部委颁发的资质。

俺,也很难理解:合肥的做法是贯彻执行这个条款的,或者说,是它属于国务院特许实施的??

2011年4月,合肥电视台,曾经推出专门的访谈,请有关招标人士介绍合肥模式。记得参加人有:当时合肥招管局年轻的局长耿延强(后来,不知为何被调任某区区长);合肥和招标中心主任刘先杰和合肥重点工程建设局副局长葛斌。

而本人当时就有疑惑:为什么另一个重要“有关单位”——财政局——没有负责人参与?

如何协调,“两法冲突”问题,在合肥是如何解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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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5-3 10:20:05 |只看该作者
问题或者说疑惑还有不少……

比如,谈到“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问题,不禁联想到,在合肥招标中心的网站上,曾经看到:有的网友质疑:

2011年的10月14日。

留言说道(原文的大意):合肥招标中心收费太高。一个700万的工程项目,代理费,清单编制费,中介费合计要到7万元左右。现在工程全都是最低价中标,利润已被压缩到了极限;管理好的话,利润只有5%。可是,光在招标中心交的费就达1%,占利润的20%。可是,招标中心的成本是多少呢。向贵单位这样的机构,肯定不是以盈利为目的!那么,成本上主要是人员的工资、办公耗材、管理费等。贵单位的人员120人,平均工资最多6万吧,工资合计就是720万,再加上办公费用,招待费用,管理费,按最大量计算,一年不超过2000万。贵单位一年收取的费用是多少呢,去年(2010年)一年的招标价是260亿,按照0.8%的费率收取招标代理费,就是2.08亿!另一方面,清单编制全部是委托造价单位编写,但是,造价单位居然只能得到清单编制费的50%!贵单位居然要收取一半的管理费!]

参看截图:


合肥招标中心  费用太高问题.jpg
不知道网友当时提出这样的问题,现在是如何认识和解决的?

《条例》正是执行已经3个多月了。目前,本人看到的,只有山西发改委归纳了下面自行针对《条例》,将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文件统一上报和准备修改的消息。不知道全国范围还有多少地方那么做?

《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业内一件大事。但是,如果,有人继续“我行我素”,违反《条例》的做法得不到及时的纠正……那么,人们必然担心:费了很大劲,很长时间出台的《条例》,最终效果会如何?!

个人意见,欢迎讨论!欢迎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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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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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5-3 10:32:46 |只看该作者
俺一直觉得:第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这句话明白的不能再明白了。
交易场所就是个“地”,是为招标投标参与主体提供服务的,没有其他名目。

最多就是个物业管理。

至于监督机构是愿意分开管理,还是成立个“招标局”都与交易场所(或中心)没有关系。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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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签名正在书写中,请稍候再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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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5-3 10:36:05 |只看该作者
官商不分……
官与民争利……
另一种垄断……
另一类腐败……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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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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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发表于 2012-5-3 10:38:23 |只看该作者
慢慢理解一下。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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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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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2-5-3 10:38:57 |只看该作者
当今社会要会表扬和自我表扬!
我理解的条例只是给予合肥招标探索(统一监管)的一个合法地位,其他并未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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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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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5-3 10:43:05 |只看该作者
看样子条例的真正贯彻实施,其路远兮啊!希望发改委牵头的法规清理能够起到相应的作用。
如此这种,《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是否发布的过早?会不会再被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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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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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5-3 10:55:2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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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灵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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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5-3 11:26:38 |只看该作者
合肥是将招标中心定位为代理中心,避开条例的第五条,但违反招标法的十二条和十四条,所以,合肥模式的最大的问题是违法,而不是违规。
但是,合肥作为副省级城市有制定规章的权力,并且市委书记属于高配,这样的情况下,哪个当官的会来说合肥模式有问题?
合肥模式的炒作就是在炒政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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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0#
发表于 2012-5-3 12:17:53 |只看该作者
公然违法屡见不鲜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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