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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关于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制度不得不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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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14:46:0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关于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制度不得不说的话


    惊悉深圳在招投标领域悄然施行“评定分离”制度,有些话实在不吐不快。

    在工程建设领域做过的朋友应该都清楚,从八十年代末以来,建立了以“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等为基础的各项制度,至今,这些制度仍在不断发展变化。但是,有些人却以当前招标投标领域存在很大问题、招标人是项目法人要承担责任为由,要求将“定标权”还给招标人(即项目法人)。本人以为这个理由并不成立。

我们首先看看什么是“项目法人责任制”。所谓“项目法人责任制”,根据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审定公布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定义,是指建设项目出资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本的保值、增值负责,享有相应权利的责任制度。显然,这一制度仅仅明确了项目法人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并没有指明项目法人可以拥有某些特权。从司法角度来解释,项目法人并非出资人,仅仅是承担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其享有的权利也绝非毫无限制的,没有任何一条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支持在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项目法人有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即便写有这样的条款,也是程序性地“确定”,绝非在一定范围内“确定”!如果地方法律、法规写有这样的条款,虽看似不直接与上位法抵触,但也很值得商榷,因为这样的条款毕竟给“under table”的交易大开了方便之门,甚至连围标、串标也不需要了,从立法角度说,这也是一种倒退!

    让我们再从制度和人的角度考虑一番。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目前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在这个大前提下实行市场经济制度。关于市场经济制度的特点,我已发给帖子讨论,在此不再多说,归纳起来特点有: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企业是独立的经济单位,生产要素可以自由流动,通过价格调节经济。我们知道,企业都是追逐利益最大化的,如果大家都大公无私,那么好了,不要搞市场经济,回到计划经济时代,都“人人为我、我为人人”去吧!在市场经济中,政府部门一定要记清楚,你们是规则制定者,而不是游戏参与者。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决定了政府掌握大量的国有资产,各类投资、建设规模非常庞大,利益巨大导致其中一定有人想方设法在钻规则的空子,甚至不惜甘愿冒违法犯罪的风险。有人说,贪污腐败是极个别现象,是否是个别现象我姑且不说,我只说,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为好人,至少不敢做或少做坏事,不好的制度能是好人变为坏人!如果规则制定者制定了“评定分离”的制度,即由独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定标委员会”定标,虽然多此一举,但本人并不反对。可实际情况是,有人鼓吹将定标权还给招标人,这就不仅仅是制度设计方面的问题了,而是一种守旧、一种思维定势、一种片面化的考虑,再说得难听一些,就是一种和事老、和稀泥、捣糨糊的想法和做法。也难保不是某些势力特邀的代言人在鼓噪。

    再次,我们再回到项目法人来看一下。熟悉现代企业制度的人都知道,民营企业通常没有主管单位,但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主管单位,这是为什么呢?民营企业要么一人独资,要么有若干股东,要么是上市的公众公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一般比较清楚。参加股东(大)会的是投资人,参加董事会的可以是股东本人,也可以由股东邀请职业经理人代为管理,大股东握有重要事项的决策权。政府和国有企业则不大一样,通常由政府或国有企业设立的项目法人单位,其董事长或总经理都并不是实际出资人,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行政权力决定了:即便由项目法人来决策重要事项,项目法人通常并不能按照其独立主张行事,其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意见不得不充分考虑,而项目法人充其量只是一个承担责任、或者说是背黑锅的(这也是政府部门、国企容易出窝案、串案的重要原因)。而我们都知道,政府部门、国企的决策效率之低、成本之高昂,从这个角度说,让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资采购的项目“定标权”回归招标人也是一种倒退!

    还有人说,如果项目失败、工期延长、造价提高、采购成本增加,补充合同始终无法谈妥,是因为在定标之前没有充分沟通的结果,是“拉郎配”,不能由招标人承担责任,这就更滑天下之大稽了。个人以为这个观点是“招投标至上论”者,招投标制度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异常复杂的工程建设、采购中的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已。导致项目失败的原因很多,举些例子:有的项目可研就行不通,但政府官员拍板必须上,那么就上马了;有的项目,环评通不过,周边居民一片反对之声,但政府官员说项目上马能提振地方经济,那么也上马了;有的项目,规划超标、超限,规划局不同意,但更高的主管领导打了招呼,那么也放一马了;有的项目,安全预评价、卫生预评价不符合要求,……,还是上马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都没有就已经开工了,都是项目直至竣工都办不出施工许可证,难道这一切问题都能以招投标时是因为招标人没有“定标权”来掩盖吗???无论谁定标,在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都会遇到各种这样那样的问题,而大多数问题,都有相对应的解决方案,但如果都不按规矩行事,出了问题,用一句话——“不是我定的标”来推脱责任显然是解释不过去的、也是荒唐可笑的。
    最后,还是用一句话来结束——政府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制定规则与宏观调控),其他的交给市场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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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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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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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6-9 16:47:11 |只看该作者
“评定分离”不是深圳的创新,它是有招标以来就有的一种程序和方式。但不是深圳地铁项目的那种。
对于深圳的“评定分离”同意“试验田”一说。将评定分离搞成官员定标是一种奇闻。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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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17:32:18 |只看该作者
我看到的现在好多国企实际上都是评定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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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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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6-9 20:46:57 |只看该作者
最后那部分说项目失败的,评定分离的支持者貌似不是这样的说法。
行从大道,老汉双手握标书,理贵持公不卑不亢,谐奏琴瑟琵琶; 剑走偏锋,镖局一肩担道义,心能守正无私无偏,荡涤魑魅魍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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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21:24:02 |只看该作者

回 汉瓦 的帖子

汉瓦:最后那部分说项目失败的,评定分离的支持者貌似不是这样的说法。 (2012-06-09 20:46)
持“评定分离”论调者大致意思是:项目失败或项目难以推进与没有定标权有关。本人以为这个说法并不成立!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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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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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23:11:00 |只看该作者
本人很认同楼主的观点,做为一个招投标领域的普通工作者,我本着最基本的专业良心,对于招投标领域“评定分离”制度有以下感触:
1、任何脱离整个大环境和实际情况的制度的建立,都是自欺欺人,都是在胡来!!
在当今时代,当今的体制下,在一定的诚信缺失的前提下,“评定分离”制度的建立,就是一种倒退,是给腐败撑起了保护伞,就是把有序竞争,走向混沌。是给一些不法操作更能容易得到实现,过程无需太复杂,有定标权在,一锤可以公然的定天下!!可怜了那些国有资金。。。。
很赞同楼主的那句
“好的制度能使坏人变为好人,至少不敢做或少做坏事,不好的制度能是好人变为坏人!”

2、有报道说:实行“评定分离”,将评标委员会评标和招标人定标分为两个环节,评标委员会的评审意见仅作为招标人定标的参考。有人说“评定分离”限制了评标专家过大的自由裁量权。”
是的,评标专家的裁量权确实是被限制了,况且是评标专家的裁量权是法律赋予的,况且评标专家的评标依据是招标人制定的招标文件和相关的透明的法律和法规,而“评定分离”的定标权给了所谓的“招标人”(暂且不说实际中定标的是不是真的意义上的招标人或者是几不像的临时组织啦),那么“一定范围内确定中标人”,到底是怎么个确定法呢,那你们确定中标人的依据是什么呢?能否公开吗?定标结果的产生是什么标准呢?是否能够真正的遵循我们招投法 “公开 、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呢?时间和实践很快就会有答案的。
3、招标投标作就市场竞争的一个重要手段,本人有个较土的理解:招投标,从招标人的角度是采购,从投标人的角度是“供货或提供服务”,从规则上来说是“竞争”,而在市场经济下,在我们特色的社主义现阶段里,理应是政府宏观调控,而不是微观指导和直接参与,有买卖就有市场,我们招投标如楼主所说“
政府做自己该做的事情(制定规则与宏观调控),其他的交给市场去吧!”

4、很赞同楼主所说“
招投标制度并不是万能的,它只是异常复杂的工程建设、采购中的必不可少的环节而已
。”拿合同履行阶段及履行后的不良后果,责任倒推到招标阶段,明显的是不合理的,不全面的。我们只有客观、公正的看待问题,看清问题的根源和症结所在,才能真正的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建立制度是管住该管住的,做自己该做的!
5、我们招投标界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何种职位,何种工作,何种资历!我们都应该理性、公正的不违背自己内心良心的来看待问题,拿出自己最基本的专业良心,理论结合着实际看待这个“评定分离”的问题,不是说不支持改革,不是说不接受新生事物,目前偿导的“评定分离”、“定标权”给招标人,就目前而言,让我们看不到它的进步和未来,他的来临,我不但不能感到它给中国的招投标带来 “春天的气息”,而且会感到一些“冬天的寒意”。“评定分离”、把定标权还给招标人是一种冒险,是一种立法的倒退,是一种拿国有资金来做一个没有进步价值和意义的“试验”,换句话来说,就是一种不负责的胡来!!!
以上观点如有不妥,还请专家老师们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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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云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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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9 23:28:11 |只看该作者
貌似有一定道理,只是貌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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谦谦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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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08:26:21 |只看该作者
[s:109] 写得好!写得认真!
qinl -- 谦谦君子 披露现实,点评案例。招标投标,消除烦恼! 业界内外,携手共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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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09:31:41 |只看该作者
详细阅读了楼主的分析和各位的回复,有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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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6-10 11:17:58 |只看该作者
提几个思考问题


一个共同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是不是都含有为了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采购人招标人以及政府部门的官员,都有一定的制约作用。


对反对“评定分离”的网友
(1)《招标投标法》到底是否赋予招标人的“定标权”?
     在业内专家陈川生的书中,曾经写道: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三大自主权(选择招标代理;进行资格审查;从评标委员会推荐中确定中标人)。最近,该书修改版讲到,招标投标法赋予招标人十项相关的权利(含有根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确定中标人)。他总结的对吗
  
  “权利”可不可以分割

(2)如果不让招标人“定标”,那么,由谁完成定标工作 ?万一,出了问题,追究谁的责任 ?还能追究招标人的责任吗

3)对于市场经济下的公共采购的所采用的招标投标评标的方式,政府究竟该怎样去做,管什么,怎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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