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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第二次招标流标,是否可以现场直接改为竞争性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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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7-6 10:12: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一个项目第二招标,但投标人出于行业潜规则的原则,都报价报的很高,均高出招标人控制价,导致流标,是否可以直接改为竞争力性谈判?有无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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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7-6 10:21:15 |只看该作者
经查找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七部委30号令 第三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年版)》第二章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改委等8部委2003年第2号令)

第四十八条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个的;
  (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三)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
  (四)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
  (五)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
第四十九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四十八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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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欲而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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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7-6 10:31:08 |只看该作者
监督机构同意就应该没有问题。但是类似这种“潜”过的,还是从这几个投标人中谈,能谈出道道来吗?建议,重新选时间、选人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吧。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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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7-6 10:59:31 |只看该作者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应有以下步骤: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虽然监管部门同意改用采购方式,但还应该遵循该采购方式的程序,虽然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认为是谈判小组,投标人认为是供应商,但谈判文件呢?可以用招标文件代替吗?
    个人认为,更改采购方式后还是应该把法定的程序走下来,即使这样会增加一定的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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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6 11:17:31 |只看该作者

回 青林 的帖子

青林: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竞争性谈判程序的规定,竞争性谈判应有以下步骤:成立谈判小组、制定谈判文件、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确定成交供应商。
    虽然监管部门同意改用采购方式,但还应该遵循该采购方式的程序,虽然在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认为是谈判小组,投标人认为是供应商,但谈判文件呢?可以用招标文件代替吗?
    个人认为,更改采购方式后还是应该把法定的程序走下来,即使这样会增加一定的工作量。
招标文件不可代替谈判文件,但只是评标办法不可代替,投标人须知什么的可以直接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好谈判办法准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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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6 11:22:31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
监督机构同意就应该没有问题。但是类似这种“潜”过的,还是从这几个投标人中谈,能谈出道道来吗?建议,重新选时间、选人采用其他采购方式吧。
价格上行业有保护价,投标人公开都不敢低于它,但非公开时,就敢低于了。哎,中国的潜规则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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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2-7-6 15:42:28 |只看该作者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招标文件不可代替谈判文件,但只是评标办法不可代替,投标人须知什么的可以直接用于竞争性谈判文件,做好谈判办法准备即可。

(2012-07-06 11:17)
在投标人名单已经公开的情况下现场制定谈判方法?可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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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准起点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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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发表于 2012-7-6 16:11:47 |只看该作者
  楼主所说的应该是个工程施工项目,如果抠字眼的话,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是不适用于工程项目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是这样说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中的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亦是如此!
坚持是一种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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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发表于 2012-7-6 16:33:41 |只看该作者

回 hetan719 的帖子

hetan719:
  楼主所说的应该是个工程施工项目,如果抠字眼的话,政府采购法中的竞争性谈判方式是不适用于工程项目的!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是这样说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依照本法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政府采购法中的单一来源、询价采购方式亦是如此!
是个货物采购,是自愿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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侠客

10#
发表于 2012-7-7 10:42:31 |只看该作者

回 ld5087 的帖子

ld5087:是个货物采购,是自愿招标。

 (2012-07-06 16:33) 
还是走一道流程吧,不按规定做的话以后更麻烦,甚至可能做白工还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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