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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关于实施条例,bot投资人子公司是否需要招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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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2-8-9 17:16:3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条例



第九条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条例释义

关于采购人:采购人指符合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与其相关的母公司、子公司,以及与其具有管理或利害关系的,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组织。
关于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而非投资人组建的项目法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和提供。对这一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参照对本款第二项的释义。需要说明的是,特许经营项目的投资人可以是法人、联合体,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其中,联合体投资的某个成员只要具备相应资格能力,不论其投资比例大小,经联合体各成员同意,就可以由该成员自行承担项目建设、生产或提供。

如母公司(无施工资质)投标特许经营项目中标,其子公司(有施工资质)是否可以直接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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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8-9 17:17:06 |只看该作者
估计有的人会说,当然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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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2-8-9 17:20:33 |只看该作者
但投资人为联合体的,其成员中有这样的资质就可直接承担,而投资人子公司承担却不可以承担,说起来,没道理啊。难道子公司还不如联合体吗?
再者,如果投资人子公司以1元的的代价参股到投资这个特许项目呢,是否可以直接获得施工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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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2-8-10 08:20:29 |只看该作者
没有人回复啊,自己再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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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0 14:41:54 |只看该作者
手机上网聊不清这些。按问题顺序是:不可以;是的;若是联合体成员,且大家同意,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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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08:48:34 |只看该作者
还有其他专家给个说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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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0:10:09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手机上网聊不清这些。按问题顺序是:不可以;是的;若是联合体成员,且大家同意,可以 (2012-08-10 14:41) 
若是联合体成员,并且有相应资质且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可以不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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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8-11 10:47:10 |只看该作者
对于BOT项目招标的问题,终于在《条例》中规定了。看得出楼主是在认真学习的基础上剖析了。
联合体没有问题,但是联合体的子公司就有了一些纠结。
我的看法不知对否:
1、招标选定联合体时应考虑施工 队伍的选定。就像总包招标时应考虑分包人一样。投资人招标时应让联合体成员将可承包的项目作为一个应选项一同纳入BOT项目的评选当中去。这样有利于确定投资人,并减少了很多的麻烦。
2、如果前期忽略了这样类似的事情时,经联合体其他成员同意,可以由其承包,当然须经政府同意,因为政府是第一个招标人。政府管理机构可以检验联合体的出资情况,以及其子公司的承包能力,来确定是否可行。
3、投资人一经选定,责任和利益就与其各个成员挂钩,应该相信他们并不傻,不会拿自己的钱奉送给其中的谁,且甭管是谁对其投资人来说结果都是由他们自己承担。
综上所述,政府对BOT项目投资人的选定,应综合考虑,一经选定,还是以监督、审核、协调为主,具体项目管理的事情,还是应该放手。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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