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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专家时须审查其是否应回避 可可 【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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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2 17:10: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抽取专家时须审查其是否应回避

   政府采购信息网   2012年10月12日 10:10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可 可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不但重申了有利害关系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回避,而且还规定了"明知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

  然而,《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令第18号都没有明确何为利害关系。一些采购代理机构从业人员表示,虽然《〈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明确了《政府采购法》第十二条中利害关系所指的内容,但其毕竟还没有出台,因此何为利害关系还不好界定。

  正因为这样,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操作实践中很少能够深究这个问题,也很难用心审查评标专家和某次采购是否存在利害关系,多半只是提醒一下有利害关系的评标专家要主动回避。笔者认为,这样操作其实是一种不负责的表现。

  笔者认为,在抽取评标专家时,有哪些供应商会参加投标,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已经心中有数,因此应该仔细看一下评标专家的履历,既可以了解评标专家是否有资格胜任该项目的评审工作,也可以通过履历查看抽到的专家是否和此次采购的投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在个别评标专家自觉性比较差的情况下,如果不仔细审查,采购代理机构是不可能知道哪位专家应该回避的。

  近日,某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完一个印刷项目的招标后,就有供应商提出了质疑:中标结果公布的评标委员会名单中的某位专家去年还在中标单位工作,本次采购的评审公正性值得怀疑。此时,采购代理机构才想到查看该专家的履历。

  当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指责该专家不主动回避时,这位专家却说:"虽然我曾在中标单位工作过,但我并没有偏袒他们,我已经退休了,不会管那么多。之前我不知道这种情况下应该回避,否则我就不参加本项目的评审工作了。"

  采购代理机构相关负责人觉得没法向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作出合理的解释,于是向当地财政部门提出申请,主动要求废标。自此以后,该采购代理机构开始要求抽取评标专家时,抽到之后一定要打开其简历看一下,如果不符合要求则继续抽取其他专家。

  笔者建议,其他采购代理机构不妨也借鉴一下这种做法,防患于未然。

    政府采购信息报2012年10月12日第1372期3版       责任编辑:lhxln

    保存时间:2012/10/12
    原标题:抽取专家时须审查其是否应回避 - 政府采购信息网
   http://www.caigou2003.com/theory/operation/20121012/operation_4436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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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2-10-14 07:33:31 |只看该作者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我的问题是:跳槽后(有的单位是内退的,内退几年后),离开原单位多长时间,方可不再回避?
我佛慈悲,万事随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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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4 09:13:05 |只看该作者

回 cgibin 的帖子

cgibin: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四)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 .. (2012-10-14 07:33)
3years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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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骑士

地板
发表于 2012-10-15 08:56:40 |只看该作者

回 学以致用 的帖子

学以致用:3years (2012-10-14 09:13)
3年指的是高级管理职务,普通职务离开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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