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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招标] 评标过程中有效单位少于3家,可否继续进行并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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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2-28 22:36: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评标过程中有效单位少于3家,可否继续进行并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请大家探讨,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多余3家,但在评标过程中,有多家投标单位被废标,导致最后剩下的投标人只有2家,这种情况下可否继续进行评审并最终推荐中标候选人?

谢谢大家。可以的话,请说明理由并摘录相关文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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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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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2-28 22:52:56 |只看该作者
这个一般都可以继续的,就算只有一家都可以,前提是评标委员会认为剩余的投标仍具有竞争性。
具体的法律法规可多了,比如说《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否决了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
意思就是说,若认为不缺乏竞争,可以不否决投标,接着评标。
其它的我就不一一列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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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2-28 23:14:41 |只看该作者
  基本同意沙发的观点,但有一种情况应当注意:如果招标文件中明文规定了“评标委员会应当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那么当进行到有效标不足三家时,评标活动就不应当继续了。

  相关讨论参见如下帖子:http://bbs.ebnew.com/read.php?tid=84015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新浪专业招标博客,内容详实,版面唯美:http://blog.sina.com.cn/u/1088532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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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3-1 07:53:37 |只看该作者

回 zzj0102 的帖子

版主说的有道理,学习了,不过为了防止这种意外情况,可以视情况在招标文件里将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设为1-3名,避免因没有意义的重新招标而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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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09:32:01 |只看该作者
我说过多次,有一个概念需要澄清:什么是“有效标”!

在原国家经委的《招标投标法释义》中,写道:


【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招标的科研项目允许个人参加投标的,投标的个人适用本法有关投标人的规定。
    【释义】本条规定的是投标人的定义。
    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所有对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感兴趣的并有可能参加投标的人,称为潜在投标人。那些响应招标并购买招标文件,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称为投标人。这些投标人必须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所谓响应招标,是指潜在投标人获得了招标信息或者投标邀请书以后,购买招标文件,接收资格审查,并编制投标文件,按照投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的活动。
    参加投标竞争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的活动。投标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非法人组织。】

(转载者注: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既然,已经被成为正式的投标人了,标书也在开标时当众宣读了,怎么能说,不是“有效标”?

人们所指的,实际上是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即“合格标”。

这样的投标,只要的有竞争力的,就应该被选择为中标人。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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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发表于 2013-3-1 11:51:35 |只看该作者

回 418426043 的帖子

418426043:……为了防止这种意外情况,可以视情况在招标文件里将中标候选人推荐情况设为1-3名,避免因没有意义的重新招标而带来的社会资源浪费 (2013-03-01 07:53)
恩,有道理。个人也倾向于这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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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发表于 2013-3-1 12:11:16 |只看该作者
谢谢大家,受益匪浅!
牛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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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5:16:11 |只看该作者
如果是政府采购项目,那么根据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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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6:04:59 |只看该作者
  政府采购法体系的废标与招标投标法体系的废标概念有所不同。

  采购法体系的废标,是指本次招标活动作废,应当重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
  招标法体系的废标,是指某一份特定的投标书被废弃,失去了参加下一阶段评审的资格。

  请各位坛友们注意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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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1 16:10:33 |只看该作者
同意gzztitc 老师的意见,有效标应该是政府采购的说法。招标投标法系列下的项目要求的应仅仅是开标时投标人满足三家及以上要求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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