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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招标全过程电子化不会一蹴而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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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3 13:02: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招标全过程电子化不会一蹴而就

信息时间:2013/4/2    安徽省招标局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即将于5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依据电子招投标系统的不同功能,将其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三类,并规定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全国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其他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有专家认为,对于招投标行业来说,《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将为全行业带来一场划时代的变革,催生一个全新的招投标商业环境。但也有专家提出,招投标活动是否一律采用电子化形式、各地是否必须建立电子化平台,《办法》均未作出要求,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仍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

  
       政府积极推动
  
      企业普遍观望
  
      我们注意到,《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结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我们是否可以判断,此《办法》应该是为了补充电子招标投标方面相关法规及规范的空白而设,没有强制性。
  
      必联网总经理罗青说:“《办法》之所以没有强制性,这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上位法《中国招标投标法》并没有要求所有的招标招标活动必须采用电子化形式,《办法》不能逾越上位法;二是当前国内绝大部分的招标投标活动都没有采用电子招投标,一下子转变过来还需要时间和过程。”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特聘专家、五矿国际招标有限责任公司山东项目部总工程师王毅青对此强调,作为一种“国家鼓励”的方式,电子招标投标通过技术手段在防止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围标等方面效果明显,鼓励电子招标投标与电子招标投标的实施及规范电子招标投标,已经成为业内当前十分重要的工作重点。
  
       谈到政府对电子招投标工作的推动,罗青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表示,与传统招投标相比,电子招标投标在提高采购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利用技术手段解决弄虚作假、暗箱操作、串通投标、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突出问题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因此,政府主管部门正在下大力气进行推动,接下来会有更大的举措,如国家发改委正在着手进行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完善配套制度,起草发布交易平台的检测认证办法,以及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的技术规范。其他的业务管理部门也都在各自的领域里出台相关政策,并争取纳入到电子招标投标的体系中来。
   
       公开共享受限
  
        互联互通困难
  
        我们注意到,《办法》要求电子招标投标信息要实现互联互通和公开共享,从而避免分散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能造成信息孤岛和市场分割。为此,《办法》统一了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要求,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最终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交易平台连接,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形成全国范围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

  但是,有专家认为,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实现互联互通和公开共享尚有很大的难度。

  罗青提出,目前,我国信息基础设施比较落后,电子化招投制度和工作流程尚不完善。表现在电子化招标系统仍然不是非常专业和严密,公众对电子化招标系统尚有疑虑,导致电子化招投标工作遇到了较多的麻烦,电子化招标在推广过程中仍存在较大阻力。

  中国招标采购社区特聘专家王毅青认为,当初各地专家在参加国家发改委组织的论证时,意见最集中的问题就是该不该共用一个统一的电子交易平台。在最终出台的《办法》中,还是确立了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划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的架构。

  王毅青提出,各县都做电子平台系统实属浪费,违背招标活动的基本宗旨。推行电子招标应该让系统尽量做大,以网络连接方式互通。全国联网对接目前如果有困难,最好先试点以省为一个区域系统,不能再小于设区的市级。不然,市场主体进入系统一个县一个平台,注册、备案、对接、身份认证,很是繁杂。

  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副总裁秦正富也提出,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协调,没有统一的交易规则和技术标准规范,也没有统一的数据交互接口,目前各省、各地市,甚至各县都在出台相关的招投标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导致电子交易系统增加了很多,形成条块分割、重复管理局面,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以及部门与地区之间数据交互难、集成难。在这种情况下,要实现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公开共享,确实存在一定的难度。

  收费标准未定

  法规尚未衔接

  在《办法》中,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运营机构给出了一个明确的名称,即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是依法成立的法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信息技术人员和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交易平台既然要进行市场化运作,就不可避免地需要收取费用。而对于平台的费用标准及收费明细,《办法》却没有给出明确规定。”王毅青对此解释说,“从本条规定看,这个机构很关键,运营机构到底在招标投标市场中扮演什么角色?是单纯的系统管理机构,还是整个电子招标投标的管理者、服务员、协调员?它应该由谁来或以何种方法确定?现在还不得而知。”

  此外,运营机构在整个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问题的法律责任如何认定,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如果利用手中的便利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弄虚作假、串通投标,这种行为应该怎样防范?谁来监督?应该有具体规定,“直接在法律责任里规定出对其赔偿的比例,而不能象征性地一带而过”。

  谈到《办法》与现有法律法规的衔接问题,王毅青表示,当前对于各类招标项目,各部委局统一出台了各种与之配套的文件,如《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等,涵盖了工程、货物、服务等各类型国内、国际招标采购项目,这些法规如何与《办法》进行衔接也是摆在大家面前的一道难题。

  她还提出,公共服务平台的规范应该尽快出台,它是政府为交易进行服务的窗口,不能搞收费项目,也不能建成政府的“指挥台”,从而大搞一些限制竞争等行业保护和地方保护行为。同时,应该尽快清理掉地方各自为政的文件和规定,保障招投标市场的健康有序。

  “看得见的未来”
  需分段逐步实施

  近期国家发改委颁布的《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对中国境内的所有招投标的电子化实施作出了全面的、明确的、细致的规定。这部国家级电子招标投标法规的出台,不仅标志着我国电子招投标发展的深入和政策环境的成熟,也标志着我国电子招标投标时代的真正到来。

  “这是一个看得见的未来。”罗青这样表示,“从当前情况看,电子招投标已经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这种趋势并不是遥不可及的未来,也不仅仅停留在议论阶段。招标机构作为招投标业务的驱动者和实施者,担负着从满足行政要求到市场发展的多重责任,必须主动迎接电子招投标的到来。”

  正如国家发展改革委法规司副巡视员张治峰所言,国家发改委正在研究起草《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拟从宣传培训、平台建设、推进目标和进程,以及创造良好发展环境等方面作出全面部署。当前及下一阶段的主要任务,就是做好《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不断提高招标投标的电子化水平。他同时提出,全面建成这个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各地方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实施。

作者:李远方
来源:《中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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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沙发
发表于 2013-4-5 09:37:13 |只看该作者
算是一种趋势,政府的推动力和厂家的期盼都很大。对于代理机构而言,根本上的是利益取向尚不明确,动力上跟风可能性大。从业者而言,既然是趋势,那就赶紧去学习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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