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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案例分析题: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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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5-23 14:40:5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竞争性谈判过程是否可以改变采购需求?
2)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性文件谈判是否可以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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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21:25:03 |只看该作者
1 不知道你改变需求是指什么:采购法: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2 采购法规定: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2家参加谈判肯定不符合法规。
e-mail:ctcitc@163.com;QQ:75846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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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23 22:57:34 |只看该作者
1、因为你这个问题不够详细,下面我分为两个情况进行说明:
    (1)在竞标截止时间前的情况,我们当地的情况如下:
             对已发出的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进行必要修改的,在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要求提交竞争性谈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1天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竞标人。
    (2)在评标过程中的情况,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规定来看,是可以对谈判采购文件进行修改的,但是必须以书面的形式告知所有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作出答复。

2、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我们从这里理解来看,你提出的“2)只有两家供应商提交响应性文件谈判是否可以继续?”这个是不行的,属于废标条款。
不过也必须根据当地要求来做,如果监督部门同意两家供应商继续评下去也是可以的,前提是必须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才可以,不能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私下自己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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