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后,原七部委30号令等部门规章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性法规仍有效吗?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进一步细化《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性文件,而不是替代已颁布的法律和法规。原颁布的法规、规章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仍有效,但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一致的,应以《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为准。 2.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的“日”如何理解? 目前我国法律中除非特别明确规定为工作日的,其它期限中的“日”均为自然日。如果期限最后日为法定休息日,则往后推延到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期限中的法定休息日不顺延。 3.招标文件如何规定投标保证金的数额?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应当是依据招标项目估算价计算的一个具体、绝对的金额,不宜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一个基于投标报价的百分比,以避免可能提前泄漏投标报价。对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八十万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项目招标,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十万元。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国家发改委等九部委第23号令《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文件的决定》将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23号令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发改委2号令)第二十四条中的 “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百分之二”修改为“不得超过勘察设计估算费用的百分之二”,未删除“最多不超过十万元人民币”的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