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s.ebnew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查看: 5601|回复: 18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综合] 全面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是解决“评标委员会”难题的一把钥匙(斗胆再说专家库 之最

[复制链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3-6-17 10:26:1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全面实行职业资格制度,是解决“评标委员会”难题的一把钥匙 (单发)

我们的有关媒体(各种纸质媒体和网络媒体)已经多次提及采购招标方面的诸多专家、学者;其中,还有若干“双法专家”,如刘慧等人。但是,他们的“职称”,主要还是“教授”,“正高级工程师”。

“采购招标”能不能算是一个行业?一个领域?一个专业?——这,已经是实践给我们提出必须思考与回答的问题了。

“采购”是“买”的正式称呼;我们说的“政府采购”与“法定招标”,其实都属于“公共采购”——区别于“私人采购”。

2007年开始,国家(由于是人社部和发改委联合提出,比单纯的发改委提出,要再升一格),实行有关招标师的考试,从而拉开了该领域深入改革的序幕。

从历届考试培训和考试内容来看,涉及的有关工程、货物和服务三大方面;涉及的内容包括:采购招标有关法律法规;实务;项目管理和具体的案例分析。这样涉及“技术、经济”和法律等方面——这不就是对“评标委员”的要求之一吗

评标委员要求是从业8年以上“技术,经济方面”的高级人才。而目前的“招标师”,是结合“技术、经济、法律”业务知识方面的中级综合人才。

有文件提出有“高级招标师”一说,但是,具体细节并没有阐述;

今年,人社部又发出19号文,进一步明确要实行“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

用通俗的话来说,动员几万人参加“招标师考试”,不是听马三立说相声;——“逗你玩”;也不是看本山大叔和范伟演小品“卖拐”——“忽悠”,更不是为了有关人员多拿到几本“证书”去“挂靠”,多赚几个小钱……;其深刻含义是为了大大提高从业人员的普遍的素质,培养其中的优秀人才,是为了更好的实施我们的采购与招标事业。

从狭义上讲,“招标”,涉及的是五个环节: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而扩展说,还有前面的“招标准备”;后面的“签约”:“施工”;“竣工验收”以及“总结”等4各环节。

未来的招标师,应该在有关环节中发挥作用,特别是在“招标”和“评标”这样的关键环节发挥作用。

随着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的逐步落实,“高级招标师”必然出现。

    满足“评标委员中专家”条件的中国采购招标专业人员也必然出现;而承认不承认这种专门适应采购与招标的“执业资格”,是不是可以纳入采购与招标方面的“专家库”,——这些问题,就像“秃子头上的虱子”一样明明白白;至于说能不能,让不让他们参加“评标委员会”?也许是一个新的环境条件下的问题。


再回到杨大伟先生的文章来,他的主张,说到底,是采购招标以“评出最佳方案——或者说,评出“最有竞争性的中标人”来;这是采购与招标的核心,凡是有利与此事的,都大力提倡并积极实施。

而他所反对的意见,也有其道理;但是,其主要目的是“反腐”;或者说,反对各种“违法违规现象”;

我个人的愚见:在招标投标和评标过程中,我们应该排除各种腐败因素的干扰;同时,也要防止各种“反腐败”措施带来的的另一种干扰;而能够依法评选出“最有竞争力的中标人”,实际上就是对各种腐败现象的最大打击。
已有 1 人评分威望 收起 理由
王毅青 + 3 提出思考

总评分: 威望 + 3   查看全部评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沙发
发表于 2013-6-17 10:26:54 |只看该作者
说到底,杨大伟这样的专家是发表了真知灼见,还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呢?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你说了不算,我说了也不算。权威的解释是什么?大家不妨再看一下当初《招标投标法》释义是怎么说的。我现有的释义,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释义》

中国人大网   20001018

原下载网址:
http://www.npc.gov.cn/zgrdw/common/zw.jsp?label=WXZLK&id=8258&pdmc=113702
  
  编:卞耀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副主编:安  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主任)

以下是有关内容的详细摘录。

37

【释义】本条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的规定。

一、所谓评标,是指按照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比较和分析,从中选出最佳投标人的过程。评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十分重要的阶段,评标是否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决定着整个招标投标活动是否公平和公正;评标的质量决定着能否从众多投标竞争者中选出最能满足招标项目各项要求的中标者。

二、依照本条第1款的规定,评标应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即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必须符合本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对法定强制招标项目以外的自愿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本法未作规定,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

三、为了确保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质量,本条第2款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作了强制性规定,包括:

1.评标委员会须由下列人员组成:1)招标人的代表。招标人的代表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在评标过程中充分表达招标人的意见,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进行沟通,并对评标的全过程实施必要的监督,都是必要的。2)相关技术方面的专家。由招标项目相关专业的技术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所提方案的技术上的可行性、合理性、先进性和质量可靠性等技术指标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技术和质量方面确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3)经济方面的专家。由经济方面的专家对投标文件所报的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的运营成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等投标文件的商务条款进行评审比较,以确定在经济上对招标人最有利的投标。4)其他方面的专家。根据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人还可聘请除技术专家和经济专家以外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比如,对一些大型的或国际性的招标采购项目,还可聘请法律方面的专家参加评标委员会,以对投标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把关。

2.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过少,不利于集思广益,从经济、技术各方面对投标文件进行全面的分析比较,以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当然,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也不宜过多,否则会影响评审工作效率,增加评审费用。要求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须为单数,以便于在各成员评审意见不一致时,可按照多数通过的原则产生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直接确定中标人。

3.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以保证各方面专家的人数在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占绝对多数,充分发挥专家在评标活动中的权威作用,保证评审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4.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2)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具有高级职称,即具有经国家规定的职称评定机构评定,取得高级职称证书的职称。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正、副教授,正、副研究员等。对于某些专业水平已达到与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相当的水平,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因某些原因尚未取得高级职称的专家,也可聘请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

四、为了保证专家的产生符合客观、公正的原则,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本条第3款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必须按下列方式确定:

1.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由于招标项目是由招标人提出的,评标委员会也是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因此,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也应由招标人来确定。本法对招标人选择专家的范围作了限制,即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中选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各行业有关专业的专家名册,进入名册的专家应当是经政府有关部门通过一定的程序选择的在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人品等方面比较优秀的专家。专家名册中所涉及的专业面应当比较广泛,以便不同招标项目的招标人都能够从中选出本招标项目所需的相关专业的专家。这里应当指出的是,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否则就构成对评标过程的不当干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2.按照本法第13条的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专家库,招标人也可以从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中挑选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

3对于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而对于特殊招标项目,由于其专业要求较高,技术要求复杂,则可以由招标人在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直接确定。

五、按照本条的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投标人的亲属、与投标人有隶属关系的人员或者中标结果的确定涉及其利益的其他人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只是不能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已经进入评标委员会,经审查发现以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更换,评标委员会的成员自己也应当主动退出。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防止有些投标人对评标委员会成员采取行贿等手段,以谋取中标。 (引文完;色彩是本人加描的,仅供参考)。

   再仔细学习与领会一下。

第一,“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有两个含义:

1)、招标人必须依法选择或者抽取有关专家,专家的含义;选择办法,都有规定;

2)即由招标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挑选符合条件的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负责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工作;

招标人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工作,对招标人负责,从投标竞争者中评选出最符合招标文件各项要求的投标者,最大限度地实现招标人的利益。(引文完)

须知,所谓“法定招标”的项目,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也就是“老百姓的钱”。——招标结果实现了效益和节约,符合招标人的利益;也就等于客观上符合国家的和社会公众的利益。有什么不好呢?

第二,“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4种情况: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类专家;其他专家。

而《招标投标法》强调专家占三分之二以上,是为了保证专家占绝对多数,从而使得评标结论更为科学、更为经济合理。

没有说,必须是“招标人以外的专家占三分之二”。

第三、是说“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不是说,与招标人有关系的人也不能进入评标委员会。

第四、明确指出:【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只是提供专家名册,由招标人从中挑选符合条件的专家,而不是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指定进入评标委员会的专家,否则就构成对评标过程的不当干预,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引文完)

    释义深入而又全面的解释了《招标投标法》有关评标委员会的条款;既对承担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其他国有资金的实施项目的“招标人”信任和依靠,又依法对其有所限制和制约。

    释义不是法律性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它告诉我们当初法律是怎样制定的,法律条款的真正含义是什么:让我们理解有关争论的判断标准……

现在,实际上的某些做法,是不是让人无语 ?!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436

主题

191

好友

6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原创达人 终身成就奖 最爱沙发 金点子奖

板凳
发表于 2013-6-17 10:27:35 |只看该作者
无须讳言,财政部的有关人士和一些专家,一直积极呼吁建立“政府采购师”制度;中国的“政府采购”和“法定的招标投标”都属于“公共采购”(区别于私人采购)。由于特殊情况,也许,“政府采购师”与“招标师”将在中国并存一段时间。不管怎样,那也是一种进步。……

中国的采购招标活动,已经30年。从天津市机电设备招标公司1987年成立的中国第一个专家委员会,到如今也有25年了。作为一个“老兵”,回忆起来,不胜感慨,真是“弹指一挥间”啊!

中国的采购与招标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如今,每年有几万个项目招标,涉及金额近十万亿元;有近千计的“专家库”,数以万计的专家们为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而作出贡献。

我深深感到:招标投标是市场经济下一种强调竞争的采购方式;其本身的发展,也离不开竞争:是“市场经济”,还是“市长经济”?公开与猫腻;正义与邪恶;光明与黑暗;正确与错误之间的种种较量,也伴随着始终。……

    著名的“两法专家”刘慧,在创刊的《公共采购》杂志(201188日)一期发表文章 论专业化的公共采购职业人》。文中说到:

我国近年来也明确提出了研究建立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对采购单位、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和评审专家等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和执业考核,推动政府采购从业人员职业化的进程。毫无疑问,中国将来必定要建立合理、科学的政府采购专业职业人才的培养和管理机制,国际上,必将形成一个固定的职业领域,即公共采购管理人、经营人或操作人队伍。】

让我们积极促进和和迎接这一天早日到来吧!

全文完。敬请批评指正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3

主题

4

好友

6724

积分

风云使者

最爱沙发

地板
发表于 2013-6-17 11:04:11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实行最低价中标才是根本解决方法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63

积分

圣骑士

5#
发表于 2013-6-17 11:15:51 |只看该作者
“评标专业户”要合法化了。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557

积分

骑士

6#
发表于 2013-6-17 11:30:18 |只看该作者
1、非常赞同“bob1511”的观点。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为什么中国非要“特色”一下那。
2、一列驶向深渊的列车,只靠几个列车员打扫打扫卫生是起不到多大作用的,关键是要改变行驶方向,或跳车。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1

主题

200

好友

2万

积分

荣誉总版主

无欲而刚

Rank: 8Rank: 8

社区明星 版主勋章 社区劳模 最爱沙发 终身成就奖

7#
发表于 2013-6-17 12:18:15 |只看该作者
高级招标师肯定可以当评委。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92

积分

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2010感恩节许愿灯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金点子奖 社区劳模

8#
发表于 2013-6-17 18:00:42 |只看该作者
一个感觉:理想很精彩,现实很骨感。

一个问题:招标人是想选择真正有水平的专家还是听话的“专家”?

一个结论: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中国特色。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92

积分

精灵王

招标师徽章 2010感恩节许愿灯 2011年金兔迎春庆新年许愿兔图标 2011年元宵节宫灯图标 金点子奖 社区劳模

9#
发表于 2013-6-17 18:04:00 |只看该作者

回 wbtsx 的帖子

wbtsx:1、非常赞同“bob1511”的观点。低价中标是国际惯例,为什么中国非要“特色”一下那。
2、一列驶向深渊的列车,只靠几个列车员打扫打扫卫生是起不到多大作用的,关键是要改变行驶方向,或跳车。 (2013-06-17 11:30)
简单的东西,可以低价中标。
复杂的东西,要求高的东西还行吗?
例如,电梯的招标采用低价中标行吗?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0

主题

0

好友

45

积分

侠客

10#
发表于 2013-6-17 21:56:54 |只看该作者

回 gangshuibao 的帖子

gangshuibao:简单的东西,可以低价中标。
复杂的东西,要求高的东西还行吗?
例如,电梯的招标采用低价中标行吗? (2013-06-17 18:04) 
例如,电梯的招标采用低价中标行吗?

完全可以低价中标!!大型工程都可以低价中标,这有何不行?

低价中标的缺陷其实完全都是法制、监管、标准、责任机制不健全导致。

最低价中标是最符合国际惯例,最符合反腐和高效的做法。但最低价中标对招标人的水平、能力、专业化,制定需求、确定标书的要求相当高,且没有任何寻租的利益。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Archiver|手机版|bbs.ebnew.com

GMT+8, 2024-11-16 13:48 , Processed in 0.071390 second(s), 21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2.5

© 2001-2012 Comsenz Inc.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