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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围标和串标会像传染病一样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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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8-15 08:46:1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围标和串标会像传染病一样传播

    尽管有关部门对围标和串标采取了很多措施,但结果并不尽如人意,而且这些措施导致围标和串标的花样不断翻新,大有越演越烈之势。围绕围标和串标这一问题有关各方也作了很多探讨,相同或类似的观点本人不再重复,我在这里只讲一点:围标和串标会像传染病一样传播。为什么呢?

       1、唯恐落后,选择随大流的心态使然


    越来越多的投标人意识到竞争对手可能已经串标或布置了围标而其又无法改变这种现实时,其多数情况下也会选择串标或围标,以保证自己不至于明显落后。这与病人家属思考是否给大夫送红包时的心态多少有点类似。

       2、一来二往的恶性循环

    围标和串标属于群体行为,因此一旦有过围标、串标的经历,也就欠下了没玩没了的人情,这次我帮你,下次你帮我,一来二往,恶性循环。

       3、“法不责众”的心理导致罪恶感减弱

    越来越多的投标人都不同程度地涉入串标、围标时,投标人个体的罪恶感就会减弱,因为大家都有“法不责众”的心理。因此投标人对围标、串标不仅失去畏惧法律的防线,道德上也变得麻木不仁,围标、串标之势随之蔓延。

       本帖仅供本论坛学习交流,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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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发表于 2013-8-15 09:06:05 |只看该作者
这种情况太多了,一搜一大把,不但不注明出处,没有作者名字,最离谱的是整篇论文一字不差,但是标题改了。您说可气不?让您搜都搜不到。曾经打电话质问过,但人家说失误了,等什么管事的来了改过来,没改您能咋地?一个一个的电话追究电话费和时间上也不允许啊。

楼主可以试着用关键词搜,就可能找到改过名字的自己的文章。很杯具滴。

但是咋办呢?没有精力去追究啊?反正是供大家学习交流了。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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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发表于 2013-8-15 09:19:55 |只看该作者

回 wjjst 的帖子

wjjst:
我在百度文库以及其他一些网站发现了本人发的一些帖子,但其既不注明作者,也不注明转载于本社区,还有的直接拷贝到相关论文中发表,感觉非常不舒畅。
不知其他坛友是否遇到此类情况。
如:
http://wenku.baidu.com/view/639837fb910ef12d2af9e725.html
老朽的许多帖子都有此待遇!
不过,老朽不生气,老朽感谢他们帮我宣传我的观点和主张。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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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09:28:31 |只看该作者
串标已经是一种多发病、常见病了。还是癌症,无药可医。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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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没有签名,写一个吧~不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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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09:40:40 |只看该作者

回 王毅青 的帖子

王毅青:串标已经是一种多发病、常见病了。还是癌症,无药可医。 (2013-08-15 09:28)
产权不明,权责不清,政企不分,管理落后……我读小学时就提出要建立的现代企业制度,现在看起来已经越来越遥远了!!!

在这种情况下,能不发生围标、串标的话,除非大家都是低能儿!
工学硕士、高级工程师。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暖通)、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招标师、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美国项目管理协会(PMI)PMP。 上海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上海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上海市设备监理评标专家、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特聘专家、中国设备监理协会国家注册设备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讲师、中国设备监理协会青年设备监理工程师学术委员会会员、上海市建设工程咨询行业协会特聘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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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09:42:35 |只看该作者
顶 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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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09:47:30 |只看该作者
              俗话说:当利润达到100%时,就有人敢于铤而走险; 当利润达到200%时,他们就敢于冒上断头台的危险。 而当利润达到300%, 他们就会践踏人间的一切法律。

      刑法规定串通投标最高刑就三年,而串通投标动辄就是上百万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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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09:52:59 |只看该作者
       现有的招投标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都是以限制和损害招标人的权益为基础的。在这样的招投标制度下,招标人成了孙子,投标人成了大爷。投标人为所欲为、大闹天空就不足为奇了。

       老朽已说过多次,招标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护招标人的利益。可是,如今的中国招标在损害着招标人的利益,并且,是在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大旗下。老朽也说过多次,保护招标人的利益与保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是一致的,可许多人认为是对立的。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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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0:31:19 |只看该作者
     首先招标这种采购方式的产生(翻看过许多论文)最早在英国产生是在政府的公共采购中使用,美国最早使用招标也是在政府公共采购中使用,都是为了限制采购人的权力过大,促进采购过程公开透明。而我们的招标制度呢同样是引自于国外,同样在政府投资项目大力推行。我想国外与国内引入招标的目的应该是一致的,过招标是政府投资采购过程公开透明。

       招标中能够最大程度减少人为因素的方法即最低中标价法。这种方法在国际范围广泛推行,也是采用招标最有竞争力的方法。记得以前网友在论坛发过关于台湾的招标制度发展文章。台湾与我国的文化和发展一定程度上是接近的。其也是最先使用最低价,后来引入最有利中标类似与综合评估法。但是最后还是以最低价为主。对我们应该是有借鉴作用的。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人与招标人串标以及投标人围标都违法,但串标既没有竞争性也不公开。而围标不公开但如果不能联合所以投标方还是有竞争性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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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8-15 10:35:40 |只看该作者
对于总版主说的呢,我个人认为招标首先是要保证政府投资项目中招标人选择中标人这个过程的公开透明。同时在招标过程中引入竞争(个人认为最低投标价竞争性最充分)从而使招标人利益得到保证,这种保证是对招标人与国家人民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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