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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 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文件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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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3-9-22 15:32: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在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


5.2.2
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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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才华 + 2
zxc1981 + 3 提出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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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0:48:33 |只看该作者
等于没有报价。
无欲而钢 邮箱:wyqkk@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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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2:09:59 |只看该作者
楼主所指的5.2.2应该为5.2.5,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0页,未在投标函中填写报价,应当属于未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应当不会引起什么争议。
但是,“废标”一词已随条例和23号令出台成为历史,该标准文件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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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发表于 2013-9-23 12:14:58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但是,“废标”一词已随条例和23号令出台成为历史,该标准文件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修改。


老朽以为,用“废标”不比“否决投标”差“,甚至更好。
因此,没有必要修改。
老朽的邮箱: laochan2006@163.com 钱忠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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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9-23 14:30:23 |只看该作者

回 汪才华 的帖子

汪才华:
楼主所指的5.2.2应该为5.2.5,在200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0页,未在投标函中填写报价,应当属于未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应当不会引起什么争议。
但是,“废标”一词已随条例和23号令出台成为历史,该标准文件中大量存在,应当予以修改。
      一、“废标”一词就不展开聊了。
      二、“开标过程中,......,经监标人确认后当场宣布为废标”,个人认为也存在以下问题
       1、开标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公证人、监标人等均无权认定、宣布投标文件无效。即这时点,没有人有否决投标的权利。
      2、就算规定在评标阶段,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也是不合理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若在投标报价清单中,投标报价汇总表有投标价,这就属于“投标文件对同类问题前后表述不一致”的法定可澄清情形,评标委员会要求投标人澄清,书面确认后,继续评标,......
      个人理解,请批评指正。
我只向真理低头,keep walk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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